需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08年11月3日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风险提示性公告中有这样一段话,“如本公司的“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未能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含当日)行使认购权并获得本公司股份,鞍钢集团将不向该等“钢钒GFC1”认股权证持有人就其于前述首次申报期截止日之后行使认购权并获得的本公司股份提供现金选择权,亦不向其追加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规定,若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则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上述公告的摘要,可以看出钢钒GFC1的到期并不是简单的行权与否,而是牵扯到在08年5月17日攀钢钢钒公告中的现金选择权的问题。由于到目前为止,从发出的公告中还没有明确有关攀钢钢钒重组和现金选择权执行的确切的时间表,暂且不论投资者应如何操作,先对各种不同情况发生时,对公司本身和投资者产生的利益和亏损进行总结,可以清晰地看出投资者和公司层面进行博弈的利益所在,以供投资者进行分析和操作。
如果权证行权时间先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投资者可以进行套利,即投资者的收益率是最大的,以11月4日的价格进行分析,在行使完现金选择权之后将会赚取41%的收益,而公司层面的亏损也是最大的,不仅要拿出71.14亿元的现金来应对钢钒GFC1行权所得到正股的现金选择权,而且会因此面临退市的风险(攀钢钢钒总股本为32.83亿股,而钢钒GFC1行权需要增加股本7.42亿股,占总股本的18.43%。),因此这种情况是有利于投资者而不利于公司本身,这也是目前投资者想要进行套利的思路,但由于这种做法既要求鞍钢集团准备71.14亿元的现金应对投资者回售,同时又面临着攀钢钢钒退市的风险,而目前关于整体上市的方案的主动权在公司手中,投资者很被动,因此此方案通过的概率就小很多;
如果现金选择权申报先于权证行权时间,由于股市失去现金选择权这个支撑,攀钢钢钒肯定会回归真实的价值,但同时根据08年11月4日“攀钢钢钒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可判定现金选择权二次行权权利的追加,证明了公司实施整体上市的决心,结合这两点,可以说明虽然行使现金选择权后,股价失去支撑导致市场出现大量卖盘,但由于公司层面又赠送给投资者一个两年后到期的认沽权证,攀钢钢钒正股由于又增加了一个期权的价值,股市失去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同时又获得一个二次现金选择权(正股获得一个认沽权证的价值),这两者形成了一个对股价涨跌的拉锯战,因此行使完第一次现金选择权之后股价走势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投资者放弃套利的想法,如果实在是看重攀钢钢钒正股的未来,可以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