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献祭(三)


汉语思想传统中素来缺少详尽描述一场辩论的具体展开的文字。《声无哀乐论》在这方面可以算作一个辉煌的特例。前后八组辩论,问难应答,彼此呼应,辞气之盛衰起伏,理势之晦明闢闔,常如绝地而忽然开朗,每若穷途而竟之达道。实在是不可多得的佳文奇构。

 

从《声无哀乐论》的立论逻辑看,嵇康的目标似乎只是为了“正名”,即要在声音或音乐与哀乐之情的关系问题上做到“名实俱去”。从“实”的方面说,嵇康所要做的无非是“托大同于音声,归众变于人情”。在嵇康看来,音乐的本质就是至和之声,虽有美丑抑扬之别,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传达和表现人内在千变万化的情绪。嵇康并不否认音乐的确可以使人有哀乐之情的流露,但这并不是因为某种音乐本身有其固定情绪感染方向,使人产生出了原本没有的情绪,而只是人内心中事先积郁的哀乐之情,遇至和之声的触发疏导而表现出来罢了。从“名”的角度看,哀乐是用来命名人的内在情绪的,而音乐则是外在客观的实存,因内心的哀与乐而将音乐命名为哀乐或乐乐,与“我爱而谓之爱人,我憎而谓之憎人”同样,都不符合命名的一般原则。

 

而嵇康所面临的反驳则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他必须有效地解释音乐对情绪的种种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仅因命名的问题而立此新说,那么“声无哀乐”其实与“白马非马”之类的论题并无分别。

 

文中“秦客”对“东野主人”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驳难,也正是从后一方面着手展开的。嵇康的命名原则以内在情绪与客观实存的截然分判为基础。但实际上,一般而言,内在情绪(如爱憎)又显然源于外在对象的特性(如贤愚),在实然的层面,二者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因此,嵇康的“正名”尝试即使在逻辑上成立,充其量也不过是某种与实理无涉的语言游戏而已。而如果人的内在情绪的变化,总是与外在对象的品质相呼应,那么,如果音乐能使人流露出内在的哀乐之情,就只能说明音乐中有与哀乐相应的品质。“秦客”将音乐的品质和哀乐的关系,与对象的贤愚和爱憎的关系等而观之。从一般的推论原则看,这几乎是不可辩驳的。然而,嵇康几乎在瞬间就做出了一个令人惊异的应答:情绪有不同的类型,一类是爱憎喜怒这样对象化的情绪,另一类情绪如哀乐则是非对象化的。对象化的情绪总是与客观对象的品质相应相随,而非对象化的情绪则源于个体对其生活整体的完整感受;前者随对象而生,亦随对象而灭,后者则积郁于心中,不系于对象之存灭。这样的区分令人想起二十世纪现象学中的相关讨论,比如海德格尔在《尼采》一书中对情绪的细致分析。而一旦建立起了这样区分,“秦客”的辩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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