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通过电视、报刊、网站了解到四川民众的受灾情况,心情沉重至极,望着废墟中埋葬的躯体、望着那废墟旁一排排被灾难夺走的年轻生命,望着解放军战士那疲惫的身躯,我哭了。
四川大地震,被日本媒体报道为“中国大地震”。我想,此种定位确实不过,面对一万多条逝去的生命,面对守在尸体旁哭泣的死者的亲友,面对着那么多至今杳无音信的被埋葬的同胞们,语言无法表到我们的悲哀,愤怒也无法挽回因脆弱的城市建筑和相关预警措施而夺走的珍贵的生命。那么,我们的地震、建筑等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在血的教训中进行沉痛的反省和自责呢?
笔者不是科学工作者,也不是什么地震学研究专家。但是,从笔者几年来在日本的所见所闻得知,日本的地震预警制度科学、严密;日本的楼房建筑绝对是刚铁铸成,即使再大的地震至多会造成楼房扭曲变形,而不会出现倒塌,水泥板屋顶、墙壁变成伤人工具的可能。就连那些并不富裕的市民居住的楼房,几乎全部是木造结果。因此,面对地震,现在的日本只有灾害,而绝对不会出现太大的人身伤亡事故。
当然,这或许是日本身处岛国并因曾经沉痛的教训而总结出的一系列地震对应措施。然而,我们也经历过唐山大地震,但我们的楼房建设至今依然以砖石水泥为主,更有一些丧失良心的开发商们为了节省投入,而降低水泥灰号,而使险楼、危楼现象频生。另外,我们的有关部门平时会议不断,却少了科研和实践。笔者也查阅了相关部门的网站,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措施,但笔者还是觉得其措施虽详但空。尤其是,很多会议报道的政绩倾泻,占据了较大比重。
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无法理解政绩、“宣传”、经济、金钱与生命的关联,以致我们灾区人民宝贵的生命在城市现代化、信息现代化的今天,而显得如此的脆弱。灾难虽然还没有过去,但是,为了我们还生存着的民众,我们的地震、建筑、甚至那些“房倒”商们,还是要学学日本的地震对策、建筑经验,以通过更加科学的技术投入,更加值得信赖的建筑技术和设施,来保护我们珍贵的生命。
日本用法律对应地震
1978年12月,日本国土厅制定了“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的同时,也针对各种防灾机构、民间企业、居民等制定了相关措施,以强化地震前的预警和地震后的救援措施,将地震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规定,如测得大地震即将发生,政府随即启动全面避难救援措施。
2001年,日本改组了中央防灾会议机构并加强了该机构的职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及应急反应系统。日本长期普及防震救灾意识。全国设有不少地震博物馆和地震知识学习馆,免费开放。参观者可体验6级地震发生时的状态。每年法定“防灾日”来临,日本各地都举办地震防灾演练,介绍应急对策,加强危机意识;日本有完善的地震灾害监测防治系统。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储存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的灾难资料,一旦发生大地震,该系统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当局有针对性地迅速展开救援措施;规范有序的救灾组织体制。
“日本地震对策特别措施”包括:地震对策体系,东海地震对策,大都市震灾对策,南关东地域地震对策,预防对策・都市防灾体系化,震灾应急措施,灾害救援・复兴措施,地震防御情报系统(DIS),强化防灾体制、提高防灾意识,推进地震调查研究,海啸对策等。
日本“地震关联法”包括:災害救助法(1947年)、災害対策基本法(1961年)、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1978年)、地震防災対策特別措置法(1995年)、建築基準法(1950年)、建築物耐震改修促进法、密集市街地整備法。
日本地震对策研究机构包括:専門調査会(2001年。中央防災会議,会長:内閣総理大臣)、地震調査委員会(1995年,総理府。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判定会(略称)(1979年,气象厅长官的私人咨询机构)、地震予知連絡会(1969年,国土地理院長的私人咨询机构)。
日本地震对策法律及相应机构设立历史:
1875(明治8年),日本内务省地理局正式着手地震观测。
1880(明治13年),横滨地震后,开始设立日本地震协会。
1892(明治25年),设立震灾预防调查会,并着手建筑耐着研究。
1920 (大正9年),设立“市街地建築物法”,对建筑业提出严格的耐震计算要求,并纳入法律。
1924(大正13年) ,修正“市街地建築法”,并因 1923年的关东大地震,对建筑等相关部门的耐震计算更加义务化。
1925(大正14年),创设东京大学地震研究所。
1947(昭和22年),制定“灾害救助法”
1950(昭和25年) ,制定“建筑基本法”,对建筑的耐震基准进行更加严格、严肃的要求。
1951(昭和26年),创设京都大学防灾研究所。
1961(昭和36年),创设“灾害对策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开始中央防灾会议。
1961(昭和36年),创设“地震予知研究集团”,并与次年发表《地震预测的现状与推进》。
1962(昭和37年),制定财政援助等相关法律。
1962(昭和37年),制定“宅地造成等規制法”,加强建筑防灾措施的义务化。
1963(昭和38年),设立“防灾科学研究中心”。
1965(昭和40年),地震防御研究计划作为国家事业。
1966(昭和41年),制定“地震保险”等相关法律,此法律因1964年新泻大地震而成就。
1971(昭和46年),日本修改“建筑基本法”,并因1968年十勝沖地震之教训,对建筑业的钢筋使用提出更高要求。
1978(昭和53年),制定“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
1978(昭和53年),将京都设定为假想震灾对象,而探讨“关东大地震”的对应措施。
1981(昭和56年),再次修正“建筑基本法”,并对建筑行业设定了新的耐震基准。
1995 (平成7年),设立“建筑改修耐震促进法”,此法涵盖了宾馆、游乐场、饮食店等所有设施。
1998(平成10年),修正、完善之前的“建筑基本法”。
1998(平成10年),设立“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由都道府県提供建设资金。
2000(平成12年),设立“住宅质量保证促进”相关法律,规定了建筑方至少对建筑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有至少10年责任担负业务的规定。
2002(平成14年),制定“ 東南海・南海地震対策特别措施法”。
2004(平成16年),制定了“有关日本海溝・千島海溝周辺海溝型地地震防御对策促进特别措施法”。
四川大地震,被日本媒体报道为“中国大地震”。我想,此种定位确实不过,面对一万多条逝去的生命,面对守在尸体旁哭泣的死者的亲友,面对着那么多至今杳无音信的被埋葬的同胞们,语言无法表到我们的悲哀,愤怒也无法挽回因脆弱的城市建筑和相关预警措施而夺走的珍贵的生命。那么,我们的地震、建筑等相关部门是否应该在血的教训中进行沉痛的反省和自责呢?
笔者不是科学工作者,也不是什么地震学研究专家。但是,从笔者几年来在日本的所见所闻得知,日本的地震预警制度科学、严密;日本的楼房建筑绝对是刚铁铸成,即使再大的地震至多会造成楼房扭曲变形,而不会出现倒塌,水泥板屋顶、墙壁变成伤人工具的可能。就连那些并不富裕的市民居住的楼房,几乎全部是木造结果。因此,面对地震,现在的日本只有灾害,而绝对不会出现太大的人身伤亡事故。
当然,这或许是日本身处岛国并因曾经沉痛的教训而总结出的一系列地震对应措施。然而,我们也经历过唐山大地震,但我们的楼房建设至今依然以砖石水泥为主,更有一些丧失良心的开发商们为了节省投入,而降低水泥灰号,而使险楼、危楼现象频生。另外,我们的有关部门平时会议不断,却少了科研和实践。笔者也查阅了相关部门的网站,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措施,但笔者还是觉得其措施虽详但空。尤其是,很多会议报道的政绩倾泻,占据了较大比重。
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无法理解政绩、“宣传”、经济、金钱与生命的关联,以致我们灾区人民宝贵的生命在城市现代化、信息现代化的今天,而显得如此的脆弱。灾难虽然还没有过去,但是,为了我们还生存着的民众,我们的地震、建筑、甚至那些“房倒”商们,还是要学学日本的地震对策、建筑经验,以通过更加科学的技术投入,更加值得信赖的建筑技术和设施,来保护我们珍贵的生命。
日本用法律对应地震
1978年12月,日本国土厅制定了“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在完善地震预警系统的同时,也针对各种防灾机构、民间企业、居民等制定了相关措施,以强化地震前的预警和地震后的救援措施,将地震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规定,如测得大地震即将发生,政府随即启动全面避难救援措施。
2001年,日本改组了中央防灾会议机构并加强了该机构的职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防灾减灾信息系统及应急反应系统。日本长期普及防震救灾意识。全国设有不少地震博物馆和地震知识学习馆,免费开放。参观者可体验6级地震发生时的状态。每年法定“防灾日”来临,日本各地都举办地震防灾演练,介绍应急对策,加强危机意识;日本有完善的地震灾害监测防治系统。日本政府开发了“地震受灾早期评价系统”,储存了大量4级以上地震的灾难资料,一旦发生大地震,该系统可以在30分钟内自动计算出受灾规模,指导当局有针对性地迅速展开救援措施;规范有序的救灾组织体制。
“日本地震对策特别措施”包括:地震对策体系,东海地震对策,大都市震灾对策,南关东地域地震对策,预防对策・都市防灾体系化,震灾应急措施,灾害救援・复兴措施,地震防御情报系统(DIS),强化防灾体制、提高防灾意识,推进地震调查研究,海啸对策等。
日本“地震关联法”包括:災害救助法(1947年)、災害対策基本法(1961年)、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1978年)、地震防災対策特別措置法(1995年)、建築基準法(1950年)、建築物耐震改修促进法、密集市街地整備法。
日本地震对策研究机构包括:専門調査会(2001年。中央防災会議,会長:内閣総理大臣)、地震調査委員会(1995年,総理府。地震調査研究推進本部)、判定会(略称)(1979年,气象厅长官的私人咨询机构)、地震予知連絡会(1969年,国土地理院長的私人咨询机构)。
日本地震对策法律及相应机构设立历史:
1875(明治8年),日本内务省地理局正式着手地震观测。
1880(明治13年),横滨地震后,开始设立日本地震协会。
1892(明治25年),设立震灾预防调查会,并着手建筑耐着研究。
1920 (大正9年),设立“市街地建築物法”,对建筑业提出严格的耐震计算要求,并纳入法律。
1924(大正13年) ,修正“市街地建築法”,并因 1923年的关东大地震,对建筑等相关部门的耐震计算更加义务化。
1925(大正14年),创设东京大学地震研究所。
1947(昭和22年),制定“灾害救助法”
1950(昭和25年) ,制定“建筑基本法”,对建筑的耐震基准进行更加严格、严肃的要求。
1951(昭和26年),创设京都大学防灾研究所。
1961(昭和36年),创设“灾害对策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开始中央防灾会议。
1961(昭和36年),创设“地震予知研究集团”,并与次年发表《地震预测的现状与推进》。
1962(昭和37年),制定财政援助等相关法律。
1962(昭和37年),制定“宅地造成等規制法”,加强建筑防灾措施的义务化。
1963(昭和38年),设立“防灾科学研究中心”。
1965(昭和40年),地震防御研究计划作为国家事业。
1966(昭和41年),制定“地震保险”等相关法律,此法律因1964年新泻大地震而成就。
1971(昭和46年),日本修改“建筑基本法”,并因1968年十勝沖地震之教训,对建筑业的钢筋使用提出更高要求。
1978(昭和53年),制定“大規模地震対策特別措置法”。
1978(昭和53年),将京都设定为假想震灾对象,而探讨“关东大地震”的对应措施。
1981(昭和56年),再次修正“建筑基本法”,并对建筑行业设定了新的耐震基准。
1995 (平成7年),设立“建筑改修耐震促进法”,此法涵盖了宾馆、游乐场、饮食店等所有设施。
1998(平成10年),修正、完善之前的“建筑基本法”。
1998(平成10年),设立“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援法”,由都道府県提供建设资金。
2000(平成12年),设立“住宅质量保证促进”相关法律,规定了建筑方至少对建筑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有至少10年责任担负业务的规定。
2002(平成14年),制定“ 東南海・南海地震対策特别措施法”。
2004(平成16年),制定了“有关日本海溝・千島海溝周辺海溝型地地震防御对策促进特别措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