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拔 提干 破格提拔 带病提拔
在单位上班的人最关心什么呢?我想更多的人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升途,那就是提拔不提拔,尤其是公职人员。当然这也没有什么不好,拿破伦不是说过:“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吗?成长进步应该也算是人的一种本能需要,而这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鉴于那么多人关心这个东本,我也了解了一些相关知识,这些就是我从网上看到的。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参考)你的情况如果提拔是破格,主要问题是任正科时间不够。
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
(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
(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
(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
(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形成专项考察报告,充分说明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理由。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上报审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为科级干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五)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四、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相关事宜
(一)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二)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在学历和任职时间上同时破格。
(三)提拔为现职科级领导职务或提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学历上破格。
(四)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其任职资格年限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半以上:由副科职提任正科职的,应当在副科职岗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市直单位由科员提任副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科员越级提任正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土。县区由正股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正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副股级越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副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上。提任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
(五)拟破格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规定到会人数的60%,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数之和必须超过规定到会测评人数的80%以上。
(六)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带病提拔
“带病提拔”这个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一个新词汇。它的意思并不是说提拔了身体不健康的人,而是指提拔了在德才方面都有问题,甚至有严重问题的人。比如,对一些贪腐分子(即有病患者)不仅未能按党纪国法予以查处,反而提拔升迁,予以重用了。“带病提拔”这个词汇好像几年前首先出现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一份关于对干部提拔任用的管理条例的文件中。这是因为近些年来,随着党内和社会上贪污腐败风气的蔓延发展,“买官”“卖官”的市场也在党内党外出现了。这种市场,对我党一贯以来“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选拔干部的标准,产生了极大冲击。许多地方或许多单位,在对任用干部的选拔上虽也履行了考察、调查、公示乃至民意测评等程序,但几乎成了形式,只是作作样子。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并非被考察者的“德”或“才”条件如何,而是他们能给对提拔有直接或间接有决定权的人,提供多少钞票或多大经济利益!这就是“买官”和“卖官”。这样一来,想当官或想升官者,不论他们的德和才的条件是否够格,甚至是个严重的贪腐分子,即患有严重的“疾病”者,往往也会照常被任用,被提拔,甚至破格重用!因此,近些年来,党中央、中组部在许多会议上,在许多文件中,都把杜绝和严防“带病重用”,作为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原则问题提出来了。
还有一个特征是:不论是一个地区还是一个单位,只要主要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是个贪官或是个掌握人事大权的贪官,那这个单位选拔任用干部的实际标准就是贪腐能力如何,是对他牟私利的虔诚度如何,等等。凡是这些地区或单位的贪官不是成“伙”就是成“窝”;凡是这些地区或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能也变了:由对贪腐行为的监督变成了庇护,变成了保护伞。
提拔 破格 带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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