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性发“有色”短信 广州可能定为性骚扰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而对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则被界定为:语言、行为、影像、手机短信、网络文字等。

《草案》也指出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而万一被性骚扰,女性可向有关机关或当地的妇女联合会投诉,而妇联组织在接报后,有权对就业歧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事件展开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