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严打,重判文强之流,网民欢呼、群众弹冠相庆。打击黑恶,赞成;判首犯、重犯死刑也是应该。但是,“死刑应判,执行可缓”。
死刑问题,世界上争议很多,但是,越来越多国家(地区)在废除死刑,应该说废止是潮流,是未来方向。当然,我们国家现在还不到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但是,思考死刑问题,从现在开始,却不是什么“超前的”事情。
人类是否有权以一部分的名义取消另一部分同类的生命权?杀人者之所以有罪,是因其逾越人的权限剥夺同类生命,那么判处死刑呢?二者的实际逻辑是一样的:我们正以尊从杀人者逻辑的方式惩罚着杀人者。
许多人迷信死刑,认为死刑可以威慑 罪犯,事实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取消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死刑而犯罪率上升,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因为使用死刑而尽绝犯罪。
我们应该怎样珍惜生命、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呢?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要取消死刑,而是说,死刑本身也值得我们思考。
我们一度迷信“严打”,欢呼“从重、从快、从严”,其实,惩罚罪人,“从重、从快、从严”并不难,难的是让司法独立,把司法置于政治之上。我们一度迷信“严打”,欢呼“从重、从快、从严”,其实,惩罚罪人容易,“从重、从快、从严”并不难,难的是给“罪犯”以应有的权利。“爱好人容易”,给好人应有的权利,我们容易做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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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爱罪人,给罪人应有的权利,却难。
我们这个民族,习惯于对着罪人吐唾沫,用对罪人的恨来证明我们的高尚和德操,大家只要去看看国人如何对着秦桧夫妇裸身跪像吐唾沫就知道了。我们还不知道如何用对罪人的爱来标明我们的高尚,这是我们民族的大问题。
我们民族的思维是:我是高尚的,我有权利唾弃、惩罚罪人,并证明我自己的高尚;世界上,同时,还存在另一种逻辑:我们都是罪人,在罪人的身上同时见证着我的罪,但是,这种逻辑是我们尚不理解的。
文强可能没有想到,当初他捕杀张军,今天自己也会落得和张军同样下场。当初的罪人当然应该伏法,当初的惩罚者文强,是否想过他身上也可能有着和张军一样的罪孽?
事实上,文强不是孤立的,他的贪婪、骄纵的罪,同样来自我们的贪婪和骄纵,没有贪婪者对他行贿,他何以犯下贪婪的罪?没有骄纵者庇护他骄纵,他可以骄纵若此?
举刀可以一快人心,快心一时。
收刀却可以让罪人警醒我们一世。警示那些贪婪者背后的贪婪者,骄纵者背后的骄纵者,警示那些自认清白、无罪的人……
我并不反对判处文强死刑,甚至也不反对立即执行。
但是,我想说的是,也许这个世界上也许也存在另一种逻辑,一种让文强忏悔的逻辑,让他成为那些自认身上无罪之人的警示碑的逻辑……
文强该死。但是,让罪人一死是容易的,让罪人悔改才是难的。我们可以选容易的,也可以选难的。死的文强能给我们的,不一定就比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文强给我们的少,也许更多。
本博03年的一篇旧文,重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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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且仅仅是打击犯罪,我不这么看。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打击犯罪是由此派生的职责。这个观念很重要。如果司 法机关的职责是且仅仅是打击犯罪,以这个目的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就要以打击为主,只要是为打击服务,什么手段都可以采取,包括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禁止刑讯 逼供,但现实却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成为中国司法顽症,这与我国司法观念欠缺有关。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 后,只要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就应该被视为无罪,司法机关就应该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为首务,而不是打击他给他定罪为首务。
我很欣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的一段话:“刑讯逼供行为是和现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将涉案嫌疑人当作一个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尊严和 做人权利的人,而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可以取得证据的途径和工具,这是对刑讯逼供在司法上必须加以彻底否定的根本理由。”
从上述角度,我觉得把刘涌保下来,可以教育一下我们的人民,也可以让我们反思一下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观念。为什么那么多刑讯逼供?我们已经看了太多冤假 错案的报道,现在该反思了。有的人说,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只要保护好人就可以了,我说,这个观点太简单,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人告我们,任何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嫌疑人,如果司法机关不保护嫌疑人而把我们当罪犯,那时我们就只能是欲诉无门了,事实上当我们成为嫌疑人的时候,唯一能保护我们的便是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何以保证?前提是:定罪之前,司法机关首先要把我们当人看,而不是当罪犯看;如果此前我们已经被看成人犯且加以不公正的刑罚逼供,那 我们还怎么可能寄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呢?
对于司法体系来说,在打击坏人和保护好人之间,哪个更重要一些?打击坏人和保护好人是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不能绝然割裂开来,但是,细想起来,还是保护好 人重要!我们要把保护好人的机制做得比打击坏人的机制更扎实,宁可让一两个坏人因此而逃避了制裁,也不能让一个好人因此而受到冤枉。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 先要保证不能用坏人或者用坏人的方法来保护好人,如果我们允许这种情况发生迟早有一天坏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迫害好人,这就是我们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因, 这就是我们要坚持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因。用学理一点的话来讲,就是保障人权至上,而不是打击犯罪、阶级专政至上。理由很简单:如果我们认为 司法机关存在的理由是保障人权,那么我们便不能寄希望于一个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不尊重人权的司法制度能保障公民人权。
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一个人权至上的司法体系能做到这一点。
所以,我觉得刘涌的命值钱。刘涌案给我们开了个好头,他让我们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开始真正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问题了。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还能进一步思考死刑问题。除了上帝(上帝永远不会这样做),人类是否有权力以一部分的名义取消另一部分同类的生命权?杀人者之所以有罪正 因其逾越人的权限剥夺同类生命,那么判处死刑呢?二者的实际逻辑是一样的:我们正以尊重杀人者逻辑的方式惩罚着杀人者。许多人迷信死刑,认为死刑可以威慑 罪犯,事实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取消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死刑而犯罪率上升,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因为使用死刑而尽绝犯罪。我们应该怎样珍惜生命、热 爱生命、敬畏生命呢?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要取消死刑,而是说,死刑本身也值得我们思考。
2003年9曰12日
死刑问题,世界上争议很多,但是,越来越多国家(地区)在废除死刑,应该说废止是潮流,是未来方向。当然,我们国家现在还不到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但是,思考死刑问题,从现在开始,却不是什么“超前的”事情。
人类是否有权以一部分的名义取消另一部分同类的生命权?杀人者之所以有罪,是因其逾越人的权限剥夺同类生命,那么判处死刑呢?二者的实际逻辑是一样的:我们正以尊从杀人者逻辑的方式惩罚着杀人者。
许多人迷信死刑,认为死刑可以威慑 罪犯,事实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取消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死刑而犯罪率上升,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因为使用死刑而尽绝犯罪。
我们应该怎样珍惜生命、热爱生命、敬畏生命呢?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要取消死刑,而是说,死刑本身也值得我们思考。
我们一度迷信“严打”,欢呼“从重、从快、从严”,其实,惩罚罪人,“从重、从快、从严”并不难,难的是让司法独立,把司法置于政治之上。我们一度迷信“严打”,欢呼“从重、从快、从严”,其实,惩罚罪人容易,“从重、从快、从严”并不难,难的是给“罪犯”以应有的权利。“爱好人容易”,给好人应有的权利,我们容易做到,但
《上海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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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爱罪人,给罪人应有的权利,却难。
我们这个民族,习惯于对着罪人吐唾沫,用对罪人的恨来证明我们的高尚和德操,大家只要去看看国人如何对着秦桧夫妇裸身跪像吐唾沫就知道了。我们还不知道如何用对罪人的爱来标明我们的高尚,这是我们民族的大问题。
我们民族的思维是:我是高尚的,我有权利唾弃、惩罚罪人,并证明我自己的高尚;世界上,同时,还存在另一种逻辑:我们都是罪人,在罪人的身上同时见证着我的罪,但是,这种逻辑是我们尚不理解的。
文强可能没有想到,当初他捕杀张军,今天自己也会落得和张军同样下场。当初的罪人当然应该伏法,当初的惩罚者文强,是否想过他身上也可能有着和张军一样的罪孽?
事实上,文强不是孤立的,他的贪婪、骄纵的罪,同样来自我们的贪婪和骄纵,没有贪婪者对他行贿,他何以犯下贪婪的罪?没有骄纵者庇护他骄纵,他可以骄纵若此?
举刀可以一快人心,快心一时。
收刀却可以让罪人警醒我们一世。警示那些贪婪者背后的贪婪者,骄纵者背后的骄纵者,警示那些自认清白、无罪的人……
我并不反对判处文强死刑,甚至也不反对立即执行。
但是,我想说的是,也许这个世界上也许也存在另一种逻辑,一种让文强忏悔的逻辑,让他成为那些自认身上无罪之人的警示碑的逻辑……
文强该死。但是,让罪人一死是容易的,让罪人悔改才是难的。我们可以选容易的,也可以选难的。死的文强能给我们的,不一定就比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文强给我们的少,也许更多。
本博03年的一篇旧文,重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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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一桩旧案
(2006-10-18 15:42:25)[编辑][删除]
三年前写过一篇文章,现在想想,我的观点依然没有变。如今刘涌已死,判死刑后直接执行。我的文章也不过是一篇无聊的文字而已。
什么时候,我们能取消死刑?什么时候我们能把犯人也当人看?刘涌是个坏人,之所以是坏人不就是因为他不把别人当人看么?现在,我们用刘涌的法子对待刘涌,我们就是好人了吗?
昨天晚上看“人类酷刑实录”一书,想到各种各样的刑罚,灌水、挖眼、剥皮、刨心、枪决、砍头,等等,什么时候这些能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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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的命为什么值钱?
葛红兵
葛红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老大刘涌的终审判决中,将死刑改为死缓;理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联系最近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
署的第68号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要求,体现
了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的观念。我觉得,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观念前进了一大步。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意思是说“侦察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有刑讯逼供”,此说有两个含义:一、“刑讯逼供”的举证由 侦察部门进行,如果遭到”刑讯逼供“的指控,侦察部门则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二、只要“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不管事实是否有刑讯逼供)”,侦察 部门所得到的证据就无效。由此,此判例的意义有: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此案例从根本上铲除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 毒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意思是说“侦察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有刑讯逼供”,此说有两个含义:一、“刑讯逼供”的举证由 侦察部门进行,如果遭到”刑讯逼供“的指控,侦察部门则有义务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二、只要“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不管事实是否有刑讯逼供)”,侦察 部门所得到的证据就无效。由此,此判例的意义有: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此案例从根本上铲除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 毒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刘涌的命应该保,保得好。
许多人认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且仅仅是打击犯罪,我不这么看。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打击犯罪是由此派生的职责。这个观念很重要。如果司 法机关的职责是且仅仅是打击犯罪,以这个目的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就要以打击为主,只要是为打击服务,什么手段都可以采取,包括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禁止刑讯 逼供,但现实却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成为中国司法顽症,这与我国司法观念欠缺有关。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 后,只要嫌疑人还没有被定罪,他就应该被视为无罪,司法机关就应该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为首务,而不是打击他给他定罪为首务。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主要用以打击阶级敌人,因此,虽然刑法规定禁止刑讯,但是,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只排除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的采信可
能,对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物证和书证依然持肯定态度,助长了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得证据的行为。此外,司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保护犯
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它自身的活动也应合法,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非常重要,不应从任何角度给司法机关执法犯法提供口实和动机,如此看,如果司
法机关证据取得途径非法,就应完全排除,不管这种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用作定罪量刑的依据。
我很欣赏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的一段话:“刑讯逼供行为是和现代司法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将涉案嫌疑人当作一个人,一个和其他人一样有着尊严和 做人权利的人,而是当作一个客体,一个可以取得证据的途径和工具,这是对刑讯逼供在司法上必须加以彻底否定的根本理由。”
从上述角度,我觉得把刘涌保下来,可以教育一下我们的人民,也可以让我们反思一下中国的司法制度、司法观念。为什么那么多刑讯逼供?我们已经看了太多冤假 错案的报道,现在该反思了。有的人说,司法机关没有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只要保护好人就可以了,我说,这个观点太简单,从理论上讲,只要有人告我们,任何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嫌疑人,如果司法机关不保护嫌疑人而把我们当罪犯,那时我们就只能是欲诉无门了,事实上当我们成为嫌疑人的时候,唯一能保护我们的便是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何以保证?前提是:定罪之前,司法机关首先要把我们当人看,而不是当罪犯看;如果此前我们已经被看成人犯且加以不公正的刑罚逼供,那 我们还怎么可能寄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呢?
对于司法体系来说,在打击坏人和保护好人之间,哪个更重要一些?打击坏人和保护好人是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不能绝然割裂开来,但是,细想起来,还是保护好 人重要!我们要把保护好人的机制做得比打击坏人的机制更扎实,宁可让一两个坏人因此而逃避了制裁,也不能让一个好人因此而受到冤枉。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首 先要保证不能用坏人或者用坏人的方法来保护好人,如果我们允许这种情况发生迟早有一天坏人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迫害好人,这就是我们要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因, 这就是我们要坚持 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因。用学理一点的话来讲,就是保障人权至上,而不是打击犯罪、阶级专政至上。理由很简单:如果我们认为 司法机关存在的理由是保障人权,那么我们便不能寄希望于一个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不尊重人权的司法制度能保障公民人权。
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一个人权至上的司法体系能做到这一点。
所以,我觉得刘涌的命值钱。刘涌案给我们开了个好头,他让我们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开始真正注意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问题了。
我希望有一天我们还能进一步思考死刑问题。除了上帝(上帝永远不会这样做),人类是否有权力以一部分的名义取消另一部分同类的生命权?杀人者之所以有罪正 因其逾越人的权限剥夺同类生命,那么判处死刑呢?二者的实际逻辑是一样的:我们正以尊重杀人者逻辑的方式惩罚着杀人者。许多人迷信死刑,认为死刑可以威慑 罪犯,事实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取消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死刑而犯罪率上升,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没有因为使用死刑而尽绝犯罪。我们应该怎样珍惜生命、热 爱生命、敬畏生命呢?我并不是说我们现在就要取消死刑,而是说,死刑本身也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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