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可否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A有限公司股东有甲、乙、丙三人,出资额分别占50%30%2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议均需经股东会2/3以上的多数投票表决才能通过;此后A公司实际上被股东甲一人控制,股东乙、丙提出解散公司的动议,但遭到甲的否决。请问:1、乙、丙可否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2、公司章程中对重大决议的规定此时对乙、丙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产生限制?

    (1)股东乙、丙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公司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公司法》规定的救济途径,股东乙、丙,可向法院单独或共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2)关于公司章程对解散决议表决权限制的效力。公司决策实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虽为《公司法》确定的公司基本议事决策规则,同时这种更严苛的规定无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应为公司决策一般原则;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条件显然是该一般规则例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最后救济途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持续经营的中断和债权人利益损害,所以公司章程虽有此项规定,乙、丙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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