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中法大博士班第一篇作业: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特


        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特点

——兼谈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2010级在职法学博士生  颜宇丹

 

    内容提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立足点和出发点,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本文通过回顾我国人权入宪的进程,阐释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特点,并就职业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人权;人权保障;特点;律师作用

 

    一、对我国人权入宪的简要回顾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人权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明确指出实现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进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确立为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极大地推进党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从而开创了我国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意指“尊敬和重视”,国家应该重视人权事业的发展,并负有不侵犯的消极义务;“保障人权”,要求国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免受来自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的侵害和破坏。

    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继被载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章。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1、平等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凡是中国的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有什么不同,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宪法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不允许有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这作为宪法原则,意味着我国公民既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又平等地依法履行义务;既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又平等地受法律制约,如果触犯法律,则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享有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都是权利的主体。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中国人民所享有的人权具有广泛的内涵,是个完整的、多层次的概念,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既有公民享有的个人权利,也有人民、民族、国家作为总体享有的集体权利;国家既注重维护全体人民普遍享有的权利,也注重保障特殊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归侨侨眷、消费者、劳动者等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权益;即使对于受到司法追究的人和服刑罪犯,也注重刑事诉讼和监狱管理中的人权保护。

    3、真实性。对人权法律保障的真实性体现在:一是总结实践经验,针对现实生活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地加以规定,实实在在地确认和保障人权,通过解决一个一个的实际问题,改善和扩大对人权的保护。二是宪法和法律在规定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我国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规定了的要能办得到,实践中能行得通;办不到、行不通的就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三是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有具体依据和保障。凡是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

    4、人权保障的全面化。人权保障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发展是阶段性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过程。基于对我们国情的认识,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试图一下子建立起完备的人权保障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将人权建设的重点放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放在首位。在1992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也明确讲到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关心生存权。随着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党也不断提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更高的奋斗目标,从解决温饱问题开始转向建设小康社会。2006年,我国发布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而发展”、这也表明中国重视的不只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也重视中国人民的政治和公民权利。

    5、权威性和普及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一经制定,就具有极大的权威。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同时,由于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因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加强法制观念,学会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

  6、国家权力与人权的一致性。在我国,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国家意志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这种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一致性,决定了我们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实行国家责任原则,即不仅用宪法、法律保障人权,而且注重通过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创造条件,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人民不仅享有宪法、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广泛权利,而且享有一些宪法、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享有的权利,如在人民受灾时这种优越性体现得尤为突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人权的特色和优势。

 

     三、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当今社会,随着国家权力逐步退出,社会自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在向多元化发展时,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当社会结构剧烈变化时,当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时,个体、群体和国家之间利益冲突加大,摩擦加剧,变化越大,摩擦越多,对法令规则制定的要求越迫切,法律服务就越需要。从某种程度讲,律师是操作规程、解释法律的专家,也是协调人际关系的高手,他以其法律专长及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的权利被公共权力或其它权利主体侵犯。另一方面,律师还是“维护人权”的正义使者,因为律师不仅仅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程师”,人们对律师在正义、公平、自由、人权等价值的实现上有更深的期待。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虽属“在野法槽”,但以其扮演的独有的社会角色,以“一整套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治的意识”,参与诉讼,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我国法治建设、人权保障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存在,将在很大程度上制衡权力,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权力对公民及法人组织的侵害。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但由于封建人治传统的影响,官本位观念的束缚,人们民主意识淡漠,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织成部分,律师通过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法律顾问等途径,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使法律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变成公民实际享有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在维护人权方面,律师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律师保障人权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辩护上。当一个公民被指控危害社会而可能丧失自由、人身权利及其他利益时,理应获得国家和法律的公正对待,其人权理应得到充分的重视。辩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基本诉讼职能,没有辩护就没有人权保障,没有辩护控诉就失去了检验的标准,审判职能也因此无法有效行使和实现。作为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救济重要手段的律师辩护即具有重要的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意义。

    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和我们正在酝酿的公益、宪法诉讼,保障人权,维护权益;通过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体恤民情,反映民意;通过为政府行政机关担任顾问工作,为依法行政献计献策,同时帮助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上访中的涉法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办法制栏目,辨析案例,并深入社区,进入高墙,走向校园、农村山区、工厂车间,进行送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等,广泛参与社会,深入社会,拥抱社会,从而成为公民权益的维护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法律精神的传播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