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腐败案只抓大鱼 很少抓“小二”


  最近淘宝贪腐事件的处理取得了进展,阿里巴巴[13.32 -0.15%]集团近日称涉案的淘宝“小二”和网商,目前已被警方刑拘或采取强制措施,相关网商的淘宝店和(或)天猫店已被永久关闭,淘宝网将永不与之合作。此前我已经撰文,分析淘宝腐败的原因是漠视规则从而导致制度失灵,但从淘宝的快速反应来看,这一失灵现象很快地得到了纠正。笔者从民企的这一反腐案中想到国企的反腐,想问的问题是,对于腐败问题,民营企业能够做出如此快速的反应,国企也能做得到吗?

  “腐败”通常也被称为寻租或设租,在民营企业中,本来应该归股东的租金被员工攫取,员工的行为类似偷窃,这直接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企业因此有很强的动力去制止这种行为。比如我们看到,在阿里集团内部,不仅早就颁布了《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还成立了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廉正部”。除了建立这种制度、设立这种机构外,企业其实还可以通过分包等手段,减少企业的层级,或使资产价格透明化等方式解决腐败问题,无论如何,在市场的压力下,企业总是会想出办法去纠错的:要么是借助于严格的管理,要么是利用市场交易本身。但为什么我们认为,在国企中,不存在这样有效的纠错机制。比如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他贪污受贿不是一天两天,而是持续了好几年才被曝光并受处罚。

  国企腐败的成因和民企腐败的成因有一点是相似的,即都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在民企中,股东和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国企中,国企的经营者和企业资产所有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腐败有可能发生。但和国企不同的是,在民企中,股东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监督者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样为维护自身利益,它有强烈的动机去监督,因此,这种反腐的动机是自发产生的。但对国企来说,就不是这样了,国企的所有权是虚置的,国企老总非真正的老板,国企的资产并非老总所有,但是国企老总有对资产的支配权,这意味着他拥有权力租。国企老总的下属和国企老总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也有大小不等的权力,这些权力同样地有可能产生腐败。

  对国企来说,反腐要指望政府监督部门的意志,而不是企业本身,这和民企不同。而负责监督的部门的自身利益和国企股东(全民)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它们凭什么要辛辛苦苦地为股东负责呢?不仅如此,这些政府监督部门难以获得国企中谁贪腐、贪腐多少以及怎么贪腐的信息,这意味着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要获得这种信息的成本是很高的,或者说监督的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这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在国企的腐败案中,往往只抓几条大鱼,拿几个主要的负责人问责了事,而很少看到象阿里巴巴公司那样,把“小二”也一并抓起来的原因。某种程度上,这就相当于纵容了国企的整体性腐败,腐败对国企来说,不再是几个人的事,而是企业整体的事,如网友揭示出的中石化花几十亿盖办公大楼、花2.4亿装修以及花1200万买吊灯就是这种具有“企业性质”的腐败。可见,国企腐败的性质和民企很不相同,国企的腐败是系统性的、制度性的,很多腐败变成了合法性的腐败和隐蔽的腐败。

  还要指出的是,腐败作为一个“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和“市场信号”有关的,对民企来说,市场信号一定程度上会告诉监督者在哪些部门租值比较高,或哪些部门的租值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提高了,因此,再这些部门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从而需要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督。但是对国企的监督者来说,这种信号不仅不可能传递到他手中,而且某种程度上根本不会产生这样的信号,国企的垄断地位必然会扭曲这样的信号。

  在民营企业中,租金的最终来源是市场垄断,由于消费者的认可,使企业的拥有了品牌、商誉和技术等独特资产,从而使企业获得租金,这种租金来得艰难,去得容易,企业家深之这一点,所以他必须不断地创新,才能保持这种租金。但在国企中,租金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认可,而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国企获得的租金不是市场租,而是权力租。要指出的是,市场租是正当的,而权力租是不正当的,这种区别使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企业反腐的着眼点大不相同:对民企的市场租来说,问题是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租金分配的合理,避免损害股东的利益,而对于权力租来说,就绝不是一个监督、管理及分配租金的问题,而是如何彻底地消除这种租金,使之从市场上绝迹的问题。

  对于国企的腐败问题,有不少人提出建议,在这些建议中,最被人常提到的是“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国企负责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以及“推行国企负责人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公示评议制度”之类的,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如果企业的产权关系不解决,即便建立了这些制度也是个摆设。

  市场存在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象国企那样,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阿里反腐的例子说明,市场能够“执法”,市场具有“纠错”的能力,确实,市场就是在这种不断纠错的过程中前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