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堵住认证机构“放水”


 
 
        (9月4日《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思与辨”专栏访谈)
 
        据2012年第16期《半月谈》报道,有机食品的种养难度很高,实际产量很少,认证本应经过严格程序,但现在许多超市都有大量“有机食品”售卖。调查发现,这是因为一些食品产、制、售企业通过向认证机构交纳认证费,让假“有机食品”拿到了真正的认证标志。
 
        市民多掏钱买“有机”,吃到的却是贴着真认证的假“有机”。问题症结在哪?如何破解?本期“思与辨”进行讨论。
 
        ■ 主持人:邓辉林(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黄文(华中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博导)
 
                      陈家喜(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
 
                      傅子恒(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经济学博士)
 
 
        (以下是问题与个人文稿部分)
 
        去年重庆沃尔玛等多家门店,采取给普通猪肉贴上假的绿色标签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受到工商部门重罚。但许多假有机食品拿到的认证却是货真价实的。认证机构被轻松搞掂,会对社会信任造成怎样的影响?
 
 
认证机构被轻松“搞掂”,与沃尔玛卖假“绿色猪肉”行为,体现出的都是造假与诚信缺失行为,但性质、层次与影响程度却是大不相同的,前者的危害要远甚于后者。其原因在于,沃尔玛是微观的市场经营主体,如果这种造假只是“个案”而整个市场机制有序健康的话,这种行为的危害只是小范围的,也易于得到纠正——其纠正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监管部门(当然需是公正的监管部门)以行政管制方式进行强制性纠正,二是通过市场竞争对市场主体进行择优汰劣而自发纠正。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之下,那些不遵守社会规范的经营者将会在竞争中落败而被淘汰出局。而认证机构造假,其结果是规则扭曲,破坏的是整个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这种危害是系统性的、毁灭性的。这就犹如足球比赛,我们可以把个体违规看成是参赛的球员违规,球员违规受到惩处,如果大多数球员仍是遵守规则的,这场球赛还能够进行下去;而认证机构与监管者造假就犹如裁判吹黑哨,作为公正监督与执法者的裁判无法被信任,这场球赛显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了。
 
 
        据报道,我国目前获得国家批准的23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中,有的隶属于政府部门,有的是国有企业,有的是私营企业。认证机构本身的资质、运行、操作与有机食品认证混乱有何关联?
 
     认证机构无论是隶属于政府等公共部门,还是隶属于私营企业等私人部门,其一致性的职责都应该是依照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对被监督产品与事项进行公正监督,本不该具有所有者身份方面的区别。认证机构本身资质、运行、操作与有机食品认证混乱当然也有极大的关联关系,认证机构作为市场参与主体之一,其自身的诚信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程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工作态度、对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的遵从程度,等等方面的差异,其所带来的行为结果也将肯定是有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并不必然与认证机构的所有制性质一定就有对应关系。
 
一个事实是,政府是社会运转中的“总裁判”,认证机构隶属于政府而造假,首先受到伤害的必然会有政府形象。在强政府主导的制度格局下,某一公共部门出了状况,公众就会无限联想,而可能对政府其他行为与活动产生质疑与不信任。这种情况的产生原因复杂,而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与其所隶属的”业务部门权属边界不清晰(如比资金投资与拨付、收支关系,人员任命与委派等等各个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事实等),这种情况就很容易于使公众认为隶属部门”的活动就是政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隶属的”认证部门应该较其他同类机构更自律、更专业、更规范,才能不至于对政府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增益政府形象。
 
 
       既然有些认证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能不能说政府部门在有机食品认证方面承担了过多的职能?如果可以这么说,应当如何改进?(可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角度谈一谈,请参阅附件四,有其他角度、基调也可以)
 
我觉得我国的食品认证领域还远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在市场规范与自我发展的纠错机制尚没有建立的初期阶段,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责是有其需求方面的合性的。关键是政府应当秉公执法,真正做到独立、无私、客观、公正,尤其是不能自已有违诚信原则,践踏法律,破坏市场秩序。从长远看,那些属于竞争领域的认证活动也完全可以实行市场化,依靠认证机构之间相互的竞争,引导行业步入规范发展轨道。而认证市场化需有一些前提条件,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认证机构可以对认证行为收取一定的费用满足自我生存之需并有空间进行竞争,认证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行业行为的优化与品牌建设,将那些不诚信者清除出市场。而对于非竞争领域的认证行为,则因为具有公益性质,完全的竞争性就很难做到,其责任承担政府仍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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