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罗网:中小企业无法突围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日前发布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承认存在企业员工主动放弃社保来换取更多的直接收入的现象。这份由人社部自己的智囊机构发布的报告,终于揭开一个一直不被一些所谓专家承认的事实: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即使诚实经营,也会深陷于法律陷阱之中。
此前,对于中国社保的讨论主要集中于费率以及不同社保类型、地区之间的衔接问题。但是,最令企业头痛的,是不同法律以及法律与执行之间的衔接造成的陷阱——因为即使员工与企业两厢情愿缴纳社保,但是社保部门却不收。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的这份报告提到弃保现象是个别企业个别员工,但根据德国浩富集团中国劳动法编辑委员会的专家解,虽然称不上普遍,但也绝对不是个别,而是有相当大的比例。不过,员工弃保本身不是企业的困扰,因为企业把钱交给社保还是发给员工,并不影响企业成本。令企业困扰的是,根据中国法律,员工主动弃保,但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却是企业——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是为员工扣缴社保的义务人。如果企业不为员工扣缴,社保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这就使得企业陷入两难之中,一方面,员工希望把钱给自己而不缴纳给社保,另一方面,社保则要求把钱给社保而不是发给员工。
中国法律近年开始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则使得这个问题雪上加霜。
在过去,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兼职员工与后一个企业是当然的劳务关系。因此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企业与员工就工伤问题可以按照民法原则自由约定。很多企业在实践中会通过意外保险来管理这一类风险。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允许“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应该说,这几类人都是低收入人群,允许其为多个企业工作是增加其收入的很好的方式。企业与这几类人建立劳动关系,也是对社会有利的。
根据中国的社保法律,后一个企业也应当为该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社保征缴的实践中,后一个单位事实上无法为“兼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就造成一方面法律规定企业应当缴纳,而另一方面社保行政部门不收的情形。
根据浩富劳动法顾问软件编辑的观察,很多中小企业对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介意。因为中小企业很多岗位的工作量并不饱和,聘用兼职员工,可以通过减少工时来降低成本。因此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是很好的法律,其既提高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本身又不会增加诚实经营者的负担。但是中国的社保征缴实践却使得这个法律大大提高了企业的风险。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一个这样的法律风险事件暴发,就可能消灭这个企业。立法和执法衔接障碍造成的风险成本,由一个遵守法律的企业来承担,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中国征缴体制之所以会形成目前的结果,其实与中国税收征缴体制一样,源自于行政部门强行向企业转嫁征缴工作的思路。在过去“每个人都有且只有一个单位”的情况下,倒也不会造成太大困扰。但现在,这种做法与实践脱节已经很大。
其实,解决方案也不复杂,只要将员工个人账号与单位分离,每个雇主或员工个人都可以向该账号缴费,便不会存在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通过一个企业购买的现象。这样做,会使员工个人账号中的养老金增加,社保基金也会有更多的资金使用,诚实企业未增加负担,却减少了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