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六建一说,证明襄阳中院散布了网络谣言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4月29日
2014年2月19、20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天涯社区、中华论坛、东湖社区、新华网论坛、凯迪社区等多家网媒上,发布《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一文,网址分别是:
在《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一文里,襄阳中院写道: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

这段话,如果按照时间来分解,可还原性地分解为以下两小段话:
一、2002年4月,化六建公司第一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
二、2002年6月,化六建公司第二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
然而,实情和事实果真是襄阳中院表达的上述意思吗?不是。客观的事实是:
一、2002年4月26日,化六建公司第一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当天回复传真,说明刘先明刚参加了一项咨询活动,不便于现在立即回公司报到,公司收到刘先明传真后,一直到2002年5月7日刘先明回到公司的这一天,都没有回音。
二、2002年5月7日上午约9点的时候,刘先明到公司劳人部,通报了刘先明在天津一公司的咨询活动,送出了刘先明在天津赛恩的名片,将刘先明在外讲课交流的光盘送给了劳人部一套,并与劳人部雷大忠商定当日下午由刘先明给公司劳资人员讲一堂人力资源方面的课程;当天中午约12点15分的时候,劳人部雷大忠电话通知刘先明:他请示上级领导后,上级领导不同意下午请刘先明讲课,取消了下午的培训活动。2002年5月7日这一天,化六建公司并没有通知和要求刘先明报到。
三、2002年6月30日,化六建公司第二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说公司有工作要安排刘先明做,要求刘先明回公司报到,而且是越早越好,刘先明说那需要一段时间处理手头上的事情,在电话中就达成了“刘先明于2002年7月15日到达公司报到”的约定。
四、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按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公司劳人部报到,但报到的结果却是大出意料,公司劳人部主任沈泓、副主任雷大忠称公司还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而且还建议刘先明写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刘先明当场拒绝了他们的建议。
2003年3月28日,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的笔录中,也记录着以下内容:
原(刘先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中化六建雷大忠):报到了。
原:有无提出让我写辞职报告?
被代:我不知道。
原:二〇〇二年五月七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这个记不清了。
原:我有无给过你一张光盘。
被代:给过,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由此可见,中化六建雷大忠2003年3月28日在襄城区法院的上述说法,证明了刘先明于2002年7月15日准时报到了,证明了中化六建2003年7月11日在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辩称是说谎的,证明了襄阳中院2014年2月19、20日在网络上散布的“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一说,含有造谣的成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襄阳中院在网上散布网络谣言,该当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