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侯瑞昌“红帽子”性质的民营经济实体被抢夺资产被侵犯产权赔偿返还一案的上诉理由的代理意见
时间:2015年4月10日
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言人:张星水(民建党员、留美硕士、京鼎主任、高级律师)
尊敬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
首先,代理人完全同意并支持今天上午和下午上诉人侯瑞昌先生本人当庭发表的关于本案的上诉请求、上诉事实和上诉理由,下面代理人再补充发表并着重强调一下上诉人忽视遗漏或者没有充分阐明的部分上诉理由,请书记官当庭予以记录,以供合议庭合议之时予以采纳。
一、一审法院针对本案的事实的认定问题,其中一部分认定是有误的,另外一部分认定则是准确的。下面,代理人着重强调一下已经被一审法院认定正确的事实部分:经过一审开庭查明,一审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了如下五个方面事实的存在和成立:1、侯瑞昌的身份不是调入建设处的国家干部,而是自由职业者的私人身份; 2、侯瑞昌与建设处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横向联合的关系;3、侯瑞昌对“四处”存在着明确的投资行为;4、侯瑞昌被非法免除“四处”主任职务的时候,“四处”这一“红帽子”性质非公经济实体已经在侯瑞昌的领导和经营之下积累并存在着1543.43万元的净资产;5、侯瑞昌就其巨额资产被非法抢夺和侵占的财产损失的举证充分确凿,应予认定并采纳。
二、一审之中鉴于原告侯瑞昌提供的大量的证据充分确凿,故一审判决对于其中的大部分证据均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侯瑞昌的诉求而言,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被告虽然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偷梁换柱、牵强附会、避重就轻、强词夺理、百般抵赖,但是事实胜于雄辩,其代理人为了替其当事人开脱责任以达到其妄图逃避毁约侵权赔偿法律责任的虚假陈述和无理诡辩在原告侯瑞昌出具的大量的有说服力的真凭实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漏洞百出。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当之处,虽然判令由被告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负责赔偿原告侯瑞昌500万元损失费,一审判决中的这一确立被告侵权赔偿成立的判决态度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是令人感到遗憾和费解的是一审判决却没有依法界定本案的产权争议之诉,没有依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律原则依法认定“四处”这个全部由侯瑞昌个人投资的“红帽子”性质的民营经济实体的产权归属,刻意回避本案争议的实质焦点即“四处”的存在就是侯瑞昌工程队(私营)的贡献,没有侯瑞昌的投资与经营,“四处”就没有真实存在的任何意义,所以,侯瑞昌工程队(私营)对于“四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一审判决对于原告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数额认定偏低过少,连19年前侯瑞昌工程队(私营)被毁约、被侵权、被非法抢夺事件发生时候的其“红帽子”性质的经济实体“四处”所已经拥有的1543.43万元净资产的三分之一都还不到,明显的显失公平,500万元象征性的赔偿费根本无法弥补由于被告毁约侵权给受害人侯瑞昌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的资产流失的实际经济损失,更不用说长达19年的艰辛曲折的维权护法的坎坷历程给被侵权人侯瑞昌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故侯瑞昌依法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判,并依法改判,给受害人侯瑞昌一个公道,给损失方侯瑞昌工程队(私营)一个说法,给与国有单位横向联合的“红帽子”性质的民营经济实体一个历史的交待。
综上,代理人除了上述简明扼要发表的针对本案上述理由的补充意见以外,代理人针对本案二审上诉开庭,还准备了内容翔实、明理析法的律师代理意见,等到法庭调查结束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将依法当庭宣读并向合议庭递交书面代理词。本轮发言陈述完毕,谢谢合议庭。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星水
2015年4月10日 发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