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重心应转向提高执行力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处置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预案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的应急机构设置和各组成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了针对不同等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响应机制、处置程序、主要应对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的追究,为各级地方政府防范和处理政府性债务风险提供了基本的行为规范。《处置预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保持地方财政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果把《处置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一并考虑,我们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框架已经建立起来的。新的规则已经涵盖了从项目确定,到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再到政府债务违约处置的全过程。

  类似地,如果把眼光转到财税改革这个更加宽广的领域,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财税改革主要内容,具体如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推进预算公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进增值税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等,除少数内容(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尚在酝酿和积极筹备之外,有关部门都已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和文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得到贯彻还需要一段时日,但从规则层面上讲,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了。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如果把全面深化改革比作建造大厦的话,这三年是夯基垒台、选材备料、立柱架梁的三年,今年(也就是2016年,笔者注)力争把主体框架搭建起来”。从财税改革的角度看,这一进度目标基本上实现了。今后一段时期,除了要继续推出拟议中的改革方案外,更要适时地把工作重点转到全面实行新规则、推动新规则有效运转上。

  过去三年里,伴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各级地方政府在学习、宣传、落实各项改革新举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许多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会议落实会议要求”“以文件落实文件精神”的现象,有学者更是形象地将其称为“改革打滑”“政策空转”。出现上述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动力缺失。由于个人直接利益(如灰色收入、非法收入等)受损或激励机制发生变化,部分地方官员出现了“不会干、不想干、不能干”的现象。其次是资源投入不足。任何新规则的实施和政府承诺的兑现,都离不开相应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在政府职能调整不到位、相关资源投入不到位的情况下,新的规则和制度不可能真正运转起来。再次是更深层次矛盾的阻碍。以发展PPP为例。PPP以完善的法治为前提,而我国的法治化水平却相对较低,在期望和现实存在落差的背景下,民营资本对参与PPP项目投资心存疑虑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扭转上述局面,应当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为地方政府“减压”,为新旧机制转换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改革的实质是对政府自身“做手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为前提。当前,各地普遍反映稳增长“压力山大”,各项评比考核层出不穷,地方工作疲于应付。各项工作要求过高,绷得过紧,就使旧有的政策手段和工作机制迟迟难以退出,相应的,新的机制也就难以建立起来。应当顺应发展阶段转换的客观规律,提高对经济增速下行的容忍度,同时增加中央政府“稳增长”的责任。只有这样,各级地方政府才能够从容安排工作,积极推动新旧机制转换。

  二、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夯实实施新规则、新机制的组织基础。

  应当根据实施新规则、新机制的要求,积极筹划政府机构改革,利用政府换届的有利时机推出政府机构改革。从职能部门角度看,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部门的职能规划和力量配备,以更好地适应加强绩效管理的需要;而财政部门则要加强预算收支预测和总量平衡、完善预算支出标准、实施中期发展规划、加强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则要推动审计部门归人大管理,以提高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推动发改委和财政部职能整合,以扭转计划(规划)与财政相脱节的被动局面。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对新规则、新机制的财力保障。

  以政府职能转变带动财政支出结构优化。适当收缩经济职能,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集中更多资金保基本、保法定支出、保重点项目,为政府履行新职能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切实兑现政府对公众的承诺。

  四、激活人大功能,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

  当前,中央加大了对各地落实改革措施情况的督导,这对于克服部分地区的“懒政”行为、加快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督导仍然是行政体系内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督导过后持续的、后续的监督相对缺乏,需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以弥补督导机制的内在不足。近期内,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围绕改革问题开展专题问询、质询乃至问责;对问询、质询情况进行电视直播或网络直播,以加强监督力度;为人大代表(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开设电子信箱、微博、微信,以加强公众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从中长期看,则要着力加强人大能力建设,具体如:充实人大常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力量,听证和问询(质询)制度机制化,县以上人大机关普遍设立加强预算工作委员会,为各专业委员会委员配备私人助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