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06: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分?
【案情简介】
高某与郝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高某单位分配的公房里,199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于此前居住的房屋没有处理。1996年底,郝某又搬回了以前的房屋,与高某同居,但双方并没有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96年12月份,高某单位进行房改售房,高某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郝某在其工作单位取得了工龄证明并由高某交给其单位,该单位以双方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该房产权登记人为高某一人,但在有关房改资料中发现当时高某将郝某登记为配偶...
作者文章归档:张春杰

曾接受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网、《参考消息》、《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制日报社《法治周末》、《中华建筑报》、《华夏时报》、《消费日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法邦网、新浪微博、人民微博、搜狐焦点网等新闻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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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产房分割法律实务
离婚时军产房分割法律实务
【问】什么是军产房?
【答】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总的说来,军产房的流转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而这种流转上的限制,直接影响到涉军人的离婚纠纷中军产房的处理。一般来讲军产房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使用者每月交...
离婚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总结
离婚相关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总结
北京张春杰律师1391067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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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
2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4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
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对方发现请求再次分割...
遏制诉讼诈骗
通过诉讼进行诈骗应该说不是新问题,但近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往往是借助法院的审判法院的判决的合法外衣行不法之事,因此难于发现与追究其责任,诉讼不应成为犯罪的工具,不能成为不法分子逃脱法律责任的工具。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是应该的,但应防止滥用而导致侵害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报警遇推诿该找谁
报警遇推诿看来不是个别现象了,否则也不会公布局长联系方式,原先报警遇推诿去找哪里投诉反映?仅给个局长电子信箱,局长是亲自看吗?会天天看吗?但有一点肯定不如电话联系局长能得到及时处理解决?报警推诿还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吗?找检察院?找人大?找法院?
服刑人员给官员进行警示教育
我想中国人也包括官员在内都是非常精明的,连红色教育都能搞成旅游,做反腐倡廉的报告时都可能会被处理,皮之厚、心理素质之好可谓世界领先。谁也不会否认黑色警戒教育的正当性,但这种教育能否真正起到预期的作用就只能让各人扪心自问了,还是z只能看最终的结果?
应建立健全对法官的追责机制
把自己置于被监督的范围内本身就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审判不能依法办事,法治的信仰何来?
司法权威不是来自强迫,而是来自公正。一方面强调自己的权威要被尊重,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接受正当的监督,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办案
对法官的追责由谁来进行?具体程序规定?对追责程序谁来监督?追责能否落实这些问题如何切实解决?
网上晒资料要适可而止
在网上发布资料很简单,但删除一般比较麻烦。未经他人允许发布他人资料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同时在博客论坛等发布自己的具体信息如姓名、电话、QQ等信息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在网上发布资料前请考虑风险问题。
偷借条赖帐是否构成犯罪
偷借条赖账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值得思考的是,偷借条构不构成盗窃罪?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窃取者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仅仅只是窃取了借款收据这一财产凭证,仍不能构成盗窃罪;但如果窃取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财产受到侵害,而债务人却得到非法利益。那么,偷借条的行为就符合盗窃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同时还要考虑数额问题。我们期待现实中相关判例的出现。
律师提醒:借条属于债权凭证,应妥善予以保管,一旦丢失或被盗将加大您维权的难度。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执行难也是中国司法界的一大难解的课题,胜诉了执行不了,守着一纸空文有什么用?执行不了与有法不依有一拼。在维权链中只要有一个节点断掉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得到保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