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丁金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关于立法“非法监听监控电子设备罪”的设想


  一些刑事案件的家属,来请律师时,都显得很紧张,担心其手机被监听——难道监听这么滥了吗?印象中,司法机关对监听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而如今随着手机的普及和技术的成熟,传闻中的监听越来越多了,监听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还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者,还有律师被监听。除了司法机关进行监听,监狱对进出的电话也监听,市场上更有私人侦探从事监听活动,电信运营商的监守自盗监听也偶有所闻,总之谁都可能监听和被监听。

  我在微博上发出求证手机监听的消息后,没想到引起很多人有同感,说,当手机通话异常的时,譬如回音、嘈杂,他们的第一反应是电话可能被监听,而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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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会见权的立法建议


  最近,在宁波北仑办理一个刑事案件。律师申请会见,警方不许,而律师除了投诉,束手无策。《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33条、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4条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一般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然而这些法律,只是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并没有规定司法机关违法不安排会见的法律责任,使得条文成为摆设。律师会见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一、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在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二、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和辩护能力。而司法机关侵犯会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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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庭外言论规则:评药家鑫父亲起诉张显名誉侵权案


  8月4日,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起诉张显名誉侵权立案。张显是西安科技大学的副教授,在药家鑫交通肇事一案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系公民代理。药庆卫认为张显在代理过程中,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该侵权是否成立,还有待于法院认定。而本案带来的思考是,何处是代理人言论的界限?或许会形成一个规则。

  诉讼代理人,其职责是代理诉讼,即代写诉状、代为提供证据、代为出庭、代为承认、变更、撤回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这些都是职务行为。张显不同于一般代理人的是,在网络上透露药家鑫的家庭情况等,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显然,这不是代理的范围,但又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可以称之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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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事故赔偿协议要点


  21世纪经济报道的《723动车事故赔偿“三级跳” 死者3600万伤者尚无进展》一文,说道:赔偿善后小组基本由鹿城区的政府机构在做。他们成立了一个按“5+1”构成的工作组,即5名政府工作人员在谈判过程中负责心理疏导,一名铁道系统的谈判专家协商谈判赔偿。但是,当时政府人士发现铁道部将事故责任甲方设为温州市政府,乙方设定为家属,铁道部则为丙方。根据惯例,甲方一般都是主要责任人,丙方相当于第三人。知情人士透露,铁道部此举与温州市政府分歧比较大,经一番协商,最终修改了协议。不过这一说法并未得到政府方面的正面回应。”(http://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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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事故中的司机、乘务员和外国乘客赔偿


  温州动车事故遇难者中,除了国内乘客外,还有国外乘客以及火车司机和乘务员。他们的主体情况特殊,其赔偿方案与国内乘客是有所不同的。

  一、关于火车司机、乘务员赔偿,一般适用工伤赔偿,但也可能适用侵权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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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酷6的裁员风波,看劳动法的滑稽


  5月18日,酷6宣布裁员20%,被裁减的70名职员集体发表声明指出“公司未提前30天与员工沟通裁员方案,未提前30天在劳动局备案,突然违法粗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做法我们非常失望和愤慨。我们决定联合提起法律诉讼”。而酷6网CEO也向员工发公开信以孤立被裁销售员工。孰是孰非?此时此刻,大家都在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然而我们的劳动法,却很滑稽,规定了法律义务,却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徒有虚名。

  劳动法第27条规定:“【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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