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崔新江

2010/10至今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2010/03—09 昶联金属材料应用制品( 广州) 有限公司   法务专员
2006/05—12           金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实习生
2004/07—08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实习生
在四阶段工作、实习过程中,本人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学习的知识水平,学到了许多在学校没有学到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跟随法律顾问、律师、法官办案,领悟了不少相关的技巧和法律实践经验,促进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是自己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在这其中,学会了要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法律人一定要有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同时这也是我追求的目标。
2007/04—2009/07           河南省津达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室文员  
    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档案管理,对物业各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经理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掌握了一些社会实践经验,同时对所学的相关知识有了深刻的理解。

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

Read more

如何识破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1)与自由的非法模式。 ...

Read more

离婚案件中,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当爱已成往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决定结束婚姻时,离婚就变成了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作为离婚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如果双方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考虑的很多因素。总结如下:

    首先:了解双方基本条件,找到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有力的事实和依据。

    这些事实和证据包括: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工资高对未来子女的受教育和生活会有优势。工作的性质,如果工作时间并不固定,会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也是一个优势。

&...

Read more

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归属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 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 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 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

Read more

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如何分配、继承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首先应确定出遗产的范围,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相关法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归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Read more

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


 首先,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