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能导致保险保障丧失


王先生婚前购置汽车一部,两年前与李女士结婚。每年办理车辆保险的时候,都是以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前不久,两人由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先生同意把这部汽车送给李女士。离婚后,车辆过户手续才办妥,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向汽车保险公司说,李女士驾车就出了事故,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原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 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但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的倒霉事。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 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假如本案中汽车过户、出事故发生在离婚前,即便汽车过户给妻李女士,王先生也并不丧失自己对汽车的保险利益。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前提下,虽然新的所有权人----李女士不是保险合同主体,无法得到保险保障,但是原所有权人王先生由于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原以王先生为主体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以还可以由王先生提出保险索赔,最终结果一样。 可要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能就会很麻烦。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关系,形同路人。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 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按照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如果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双方都无法得到保险保障。因此出险后,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 郭玉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