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案离不开专业知识


  在网上(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4/08/27/000720469.shtml)看到一则信息:江西上饶市药监局在2004年时查获了一起假药案,称福建省福清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35020017药品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商品名:星多克)与国家药监局批准公布的国药准字H35020017药品通用名“肌苷注射液”不一致,据此认定企业生产的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为假药,并于2004年4月23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福清药业处罚如下:1.没收生产假药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违法所得4.23万元;2.并处违法生产假药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82.72万元,罚没款合计86.95万元。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了90万元。

  然而根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肌苷、次黄嘌呤核苷和9β-D-核糖次黄嘌呤这三个名称其实是指同一药品,即肌苷!
  《中国药典》2005年版(http://www1.newdruginfo.com/cp2005/2_G0241c.pdf)标称肌苷就是“9β-D-核糖次黄嘌呤”,标示的英文名称为“Inosine”,肌苷注射液的英文名称为“Inosine Injection”。网络信息登载的上述假药包装盒标示的英文名称也是“Inosine Injection”,只是中文名称为“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该“假药”的说明书上将这三个名称全收录了。

  通过网络查询,国家局核发了上述批准文号,其注册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原福清药业现已更名为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为:http://app1.sfda.gov.cn/webportal/portal.po?UID=DWV1_WOUID_URL_11635827&POpType=DBSearch&DBSearch=DJSearch&DJSearch=DJDetailPg&DJDetailPg=MTQ0OTE%3D&selDbName=PLDB_TBL_TABLE7&tblCol=OID&Ptype1_sld=0&Ptype2_sld=0&Ptype3_sld=0
  河北科普网http://www.hbkp.gov.cn/html/2004526100908.htm也将肌苷称为次黄嘌呤核苷。
  在在大众医药网的西药天地http://www.51qe.cn/pic/10/12/12/18/001.htm 是这样表述肌苷的:“肌苷 inosine  【历史】 1910年莱温(levene.jaoobs)以腺苷为原料制成,1933年brederek发表其化学结构,1970年在意大利首次上市。我国于1971年正式生产。  【其他名称】 次黄膘呤核甙;atorel;hypoxethinc;pranobex ;riboside。”
  中国化工信息网http://product.cheminfo.gov.cn/L1610/L16100101.htm也称肌苷为次黄嘌呤核苷。

  通过上述信息的对比,感觉上饶市药监局对福建省福清药业的处罚案件是有点“冤假错案”似的,因为“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就是“肌苷注射液”。

  当然,福清药业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它错就错在说明书的标示的肌苷化学结构式少了两个羟基,包装标识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而知。

  奇怪的是福清药业好像对这个案件没有起诉,难道它不知道次黄嘌呤核苷注射液就是肌苷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