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化”与“本土化”结合
国际著名评级机构不再仅仅局限于在本国开展业务,而是把自己的触角伸展到世界范围。在推进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评级机构努力实现评级技术、公司管理、人力资源投入、营销网络等方面与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对接。
(二)“多元化”与“专业化”的统一
目前,尽管许多评级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已经形成了各自的专业特色和各自专长的领域,但金融机构评级、债券评级、基金评级成为许多评级机构共同的业务范围,业务重叠现象越来越明显。
(三)“艺术化”与“科学化”的统一
尽管信用评级神秘而高雅的“艺术”色彩依然存在,但随着统计学、会计学、逻辑学以及模糊数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信用评级中的广泛应用,但信用评级越来越呈现出“科学”的色彩。
(四)复数评级制度的实施
即被评对象对某一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感到不满意,可以另行选择其它评级机构,而信用信息购买者可以自由选择。在亚洲新兴国家,监管部门一般要求同一发行主体聘请两家以上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五)有偿评级制度的实施
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有偿评级。评级收入包括向投资者出售评级情报和向被评对象收取评级手续费,同时开展与信用评级有关的收费业务,如企业财务信息服务和信用调查。有偿评级制度尽管受到社会上“如何规避利益冲突”的质疑,但目前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经营方式。
(六)评级信息发布渠道多样化
信息发布除了通过出版物外,还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服务系统。同时,在一些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信息中心,例如,穆迪公司就在伦敦、巴黎、纽约、东京和新德里设有5个信息中心。
(七)评级信息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评级信息正被广泛地运用于风险管理过程、向管理层报告、信贷限额和金融机构准备金的设定上。
(八)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的需求日益增强
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信用评级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二是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另外,《巴塞尔资本协议》也将信用评级提高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国外经验来看,信用评级被作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工具。
(九)评级方法的以下主要特征日益明显
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强调定性分析;
2、以对受评对象现有偿债能力的静态分析作为线索,侧重对评级对象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和评估;
3、在财务分析中注重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
4、在大量数据和实例积累基础上,以同类企业为参考,强调全球评级的一致性。
(十)市场垄断和集中度加强
自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三家评级机构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或称“NRSRO”(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后,三家机构就垄断了国际评级市场。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再以保险公司评级为例。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属下的《西格马》杂志2003年10月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在世界100多家评级机构中,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四大巨头A.M.Best、惠誉、穆迪及标准普尔占据了全球98%的保险公司评级收入。
(十一)金融机构评级和结构融资评级业务发展迅速
评级对象包括银行、投资银行、私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租赁公司等。同时,在资产抵押证券(Assets backed Securities)、商业分期付款抵押证券(Commerc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住宅抵押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国际结构融资(International Structured Finance)、市政结构融资(Municipal Structured Finance)、信贷产品(Loan Products)和信贷基金(Managed Funds)等结构融资评级业务也发展迅速。
(十二)各国评级业的发展没有固定的模式
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是个总的趋势。全球化是个渐进的过程,全球经济一体化在总的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并不是遵循着一种发展模式,而是具有各区域自身的特点。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矛盾,而是一个互相协调、共同促进的过程,如美国债券市场和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并不能否认亚洲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同样,国际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也存在“市场驱动型”和“政府驱动型”两种模式,其发展层次也包括分别以美国、日本、印度为代表的三个层次。因此,所谓的以三大评级机构为代表的国际评级并不能包罗万象、一统天下。
(十三)评级市场“后发国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评级业
日本被认可的6家评级机构中,3家为本土评级公司,日本企业评级必须有一家本土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美国标准普尔在印度的评级机构CRISIL也仅有9.57%的股份。三大国际评级机构虽然涉足了近100个国家和地区,但它们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评级市场并没有完全处于垄断地位。
(十四)亚洲债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中国评级业的参与
中、日、韩及东盟各国在2002年倡导建立亚洲债券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已在印度发行50亿卢比(1.11亿美元)本币债券,在中国也被中国财政部批准发行人民币债券。与此相配套的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也正式成立,目前已有21个会员。亚洲正在依靠自己的力量,制订自己的评级标准,规范发展亚洲地区的评级机构。加入ACRAA的上海远东资信也参与了亚洲债券市场的评级标准的制订,并成为ACRAA评级标准委员会成员。这表明亚洲各国不希望国际评级机构左右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正如亚洲地区的金融合作离不开中国的积极参与一样,亚洲债券市场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评级机构的参与。在国际信用评级市场上应该有中国评级机构发出的声音。
(十五)对评级机构的认可和监管日益加强和规范
1、亚洲信用评级协会(ACRAA)已要求会员申报以下内容:机构的所有权,机构的管理层与董事会机构,评级委员会的组成,披露机构所评级别的含义,评级程序和标准说明,沟通评级的时间愿则,评级观点的及时性与内容,违约率和信用迁移模型,信息披露的原则等。
2、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对评级机构的认可已从只是对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的概念性认可向有确定标准的认可模式转变
NRSRO最初只是SEC提出来的一个概念,虽然广泛应用于证券监管等目的,但SEC从未在任何一部法规中正式规定什么是NRSRO,针对证券市场上各方对SEC认定包括穆迪、标普、A.MBEST等5家机构为NRSRO的做法以及NRSRO有可能形成垄断从而导致其评级结果失去真实性和公允性颇有疑义,SEC决定对NRSRO的定义、如何监管等等做一明确规定。于是2003年6月,SEC向美国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了信用评级是否应该被继续用于联邦证券法的监管,是否在联邦证券法规中继续把评级结果用于监管目的?如何选择哪个评级机构?如何监管?针对这些问题,尤其是认可过程的透明度,SEC计划在新交易法第3B-10款中,发布SEC对NRSRO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SEC在评判一个评级机构是否符合NRSRO时,提出了以下8项关键指标:
⑴评级分析师的培训和素质(和评级分析师对相关信息的分析与理解能力有关)
⑵评级分析师平均负责多少次评级(关系到分析师是否能够持续跟踪和评价其评级结果)
⑶对信息来源的检查以及对评级过程中的信息完整性的评价(关系到评级信息基础的质量与范围)
⑷评级机构与发行主体管理层(包括管理高层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接触(关系到发行主体的管理能力和可信度,以及更好地了解发行主体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⑸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不受被评对象控制,不受与相关业务或分支机构的潜在利益冲突影响,而有独立运作能力);
⑹评级机构如何确定和控制这些利益冲突;
⑺防止非公开信息错误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严格执行情况;
⑻评级机构的财务实力(与之相关的是,一个机构是否有足够的财务资源来确保在经济压力下的独立运作能力,不受被评对象控制,足够数量、受过良好教育和具有经验丰富的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