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常态”--
2006年末的最后一条令人震撼的新闻,或许是“内地学生贿赂香港教授入狱”吧。2006年12月14日,从内地到香港就读的研究生陈静因拿1万港币向教授买试题,触犯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时入狱6个月及充公1万元贿款。该案构成了香港的学生贿赂教授第一案,事发的城市大学多名教授均表示以前从未听说过这样的事。香港明报等媒体反思:女研究生公然将1万元放进系内副教授的信箱内索取试题及答案,随着内地来港学生增多,可能对香港的校风文化形成冲击。内地的网上也热炒:女研究生用1万元向教授买题竟然被教授告到廉政公署,判刑6个月,香港的教授真是不一样。
从沸沸扬扬的讨论中,无论各自所持观点如何,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即:香港人大加讨论该研究生的行为,或曰大陆风气冲击香港,或曰属于偶然现象;内地人则热烈讨论该教授的行为,或揣度其借机炒作,不尽人情、不够师道,没有必要毁掉研究生的前程,或为其叫好,说为大陆人做了榜样。暂不论观点,这个现象本身很有意味。为什么大家关注的角色不一样呢?都是因为惊讶!香港人惊讶研究生的“公然”行贿,内地人惊讶教授和廉政公署的“竟然”较真。换言之,这个研究生在香港,和这个教授在大陆,都是稀罕的人物;而反之,这个研究生在大陆,和这个教授在香港,都是没什么可说的“常态”。
什么是“常态”?就是此类情况在人群正态分布图中的中间地带;什么是“异类”?就是与这个群体不相一致的那些极端。正如人类学家研究“病”,发现在热带某些常年腹泻的部落内,不腹泻的人会被认为是“生病”。历史也告诉我们,在集体疯狂的年代,理性的人会被作为“异类”拉出消灭。那么,现在在我们面前,这样一对正相对立的“常态”和“异类”,说明了什么呢?
《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戴晖辉教授的话,最好为大陆的争论做了注解:“有报纸说我在‘是非漩涡中’,实不知‘非’在何处。” “匿名送钱和用匿名电邮索要试题和答案,在香港已构成犯罪事实。若认同这一前提,我所做的,就是再正常不过。” “作为公民,举报犯罪是责任。作为老师,‘传道授业解惑’是职责,但老师没有处理犯罪的权力,那是执法者的责任。老师怎可代执法者私下处理一件犯罪行为?……而私下处理在香港也是一件犯罪行为。依照某些人的观点,我应该去犯罪来掩盖另一罪行,就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纵容犯罪,会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破坏,结果是全社会受伤害。因为犯罪者是个匿名学生,就值得吗?” “我也不愿意看到学生入狱,但她已是成年人,应该为此行为负责的是她自己,而不是她的行贿对象。”
戴晖辉教授在举报的时候,没有过一分钟的犹豫;首先接到报告的系主任周定轩,立即向校方做了汇报;校长张信刚等高层认为事态严重,决定向廉署举报;廉署接到报案,随即进行了布置、抓捕,送法庭审判……从6日教授发现信封,到14日香港九龙城裁判法庭宣判,一共是9天。是的,我们并没有注意,这不是一个教授面对一个学生的事件,而是一个人的行为在体制中的一次检验。进而,这个体制中的“正常”生态与“异端”行为,是怎么界定出的呢?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在正态分布图上绘出的点。
这个链条太顺畅了,所有人几乎都是顺理成章地行为,以致我们根本没有意识到其中涉及了多少的角色抉择。其实,对比大陆恰能发现,一个微小“反常”行为被发现和处理,要经历多么细致的制度与“常态”的筛选啊!
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遵从,对腐败的阻吓作用不在于重刑死刑--被公共认知的惩罚已经足够警戒效力――关键在于有多大的机会被抓。廉署从建设初期60%到70%的匿名举报率,到今天75%的实名举报,是最好的制度绩效之显现。它的微观效果也可以等同于戴晖辉教授说的那句话:任何香港教授都会这么做的。制度保障了人们的“常态”,反过来,一个具有正常生态的社会,才能够顺利地识别疾病,维系这个制度的健康。
陈静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因对香港的反贪污法例不熟悉才干犯本案”。她触犯的是制度,原因却是她来源于一个不同的“常态”环境。
当我们的制度在不断地强调大案要案、严打重罚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它给予“正常”状态的保障和信心;当我们每个人在抱怨这个生态的时候,是不是也问问自己,有多少次对于不正义的屈从,多少回对于违反规则的沉默,多少句违心虚伪的谎言,多少遍对于挺身而出者的冷漠甚至嘲讽?的确,我们需要一个良性的制度来保障我们正常的生态,但我们也都是这个生态中构成“常态”分布的图点。也许我们已经集体偏离地太远了,那么,如果你尚无力回到内心中的准则,尊重遵从它的人,至少,不助恶,也是一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