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一重伤 法律对凶手为何如此仁慈


一死一重伤 法律对凶手为何如此仁慈

    2007年1月5日上午9时许,两个儿子被几名凶手杀的一死一重伤,只有一名罪犯被判决,其他凶手至今未归案,被害人母亲代大仙来到黔西县公安局,当她找到苏秀明局长时,这位对杀人凶手弃而不抓的局长却对她大动肝火,还要将她关押起来,幸亏代大仙及时向贵州省公安厅打值班电话,才免于一难,她哭诉着说,公安局领导一句话,我差一点成为阶下囚。

被害人母亲代大仙手拿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上面说罪犯外逃去向不明。

    本是家族亲戚 小事起杀心

    我们与杀人凶手一家是家族亲情关系,因凶手家有权有势藐视被害人一家,马永红通过县公安局纪委书记这一特殊关系进入公安局,成为交警队一名协警,他利用局领导的关系,大肆对外吹嘘称,没有摆不平的事情,欲要我们一家依附于他的脚下。

    1999年,我儿子马国庆因与前妻准备离婚,双方为财产产生纠纷,在与前妻娘家中发生矛盾,前妻家人一气之下以抢劫报案,派出所到场调查属于家务纠纷,报案不符合实际,未予立案。

    马永红却对我们一家说,是他的关系帮忙搞定,马国庆才不至于有事,并让马国庆拿出2000元钱感谢他,马国庆明知他是借此敲诈,对其无稽之谈未加理睬,马永红意图谋财的目的未能达到,从此怀恨在心。

    农历2004年正月14日晚,马永红与马国庆三叔马正军一起玩牌,因1角钱双方发生口角,马永红当时信口乱骂长辈马正军,马国祥说道:三叔是老辈骂不得,马永红一气之下说道:这事我不找马正军算帐,就找你马国祥, 10天之内一定摆平你马国祥。

    马国庆在屋内听有吵闹,随即出来问马永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两人当时言语不合,相互抓扯起来。

    正月19日,马永红向黔西县城中派出所报假案,说马国祥、马国庆打他,要郁警官来抓马国祥、马国庆,当警察了解情况后,叫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处理,在约定时间里,马永红却故意不去。

    6月3日,马国祥在转盘处玩,恰遇马永红,马随即指使社会闲杂人员殴打马国祥,被刑警队警察到场制止而未打成。

    2005年6月23日,马永红又叫人在黔西县大转盘处准备殴打马国祥,由于来的打手认识马国祥,马永红阴谋失败,多次遭到马永红威胁,马国祥恐怕再遇不测,就将几次遭遇经过写出书面报告交到交警队请求处理,交警队说此事归公安管,马永红未得到任何处理,更助长了嚣张气焰。

  几次寻机泄愤均未能得手,马永红心有年甘,一直伺机对马国祥、马国庆进行报复。

    矛盾积累日久 终究出命案

     2006年2月11日,被害人一家上坟回家后,听到马永红母亲李永芬在乱骂,说打了人又怎么样,随你家告也告不发。

     马国祥前去问她骂的理由是什么?早有准备的马永红从面包车内提着一把杀猪刀冲出来,二话没说,对准马国祥的胸部就是一刀,马国祥被捅的当场倒地,他母亲代大仙和儿子马国庆伸手去扶马国祥,马永红就对他的弟弟马永文喊到:“杀死这狗日的(指马国庆)”,还没等马国庆反映过来,就被一刀杀在下身,随后昏迷过去。

     凶手马永红母亲李永芬拿一根木棒,弟弟马永建提一条扁担,父亲马正明抱一块石头出来助阵,马永建提扁担对已被杀倒地的马国祥一顿锤打,加速了马国祥的死亡,李永芬手提木棒乘机猛打代大仙的手、肩、头、脸等,马正明一石头打在马正元的右手臂部,马国祥的两个妹夫翟波、穆显红被马永红放狗咬伤,马国祥妹妹马艳在双方发生打斗时就拨了“110”和“120”电话,“110”警车赶到现场时,马永红给马永文打招呼说:“马文山(马永文别名)你杀倒人不关我的事哦。”

  马永红言下之意就是此事由马永文一人承担,当急救车将被打伤的马国祥、马国庆送到中心医院抢救时,马国祥因伤势过重死亡,马国庆伤势过重,经贵阳陆军44医院接来的专家作手术后,才保住一条性命,但已丧失一名男人应有的功能。

马国祥死亡后,按当地习俗入棺前拍下照片。

     2006年2月11日,黔西县公安局城关镇城中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马国祥系他杀死亡。

     2006年4月7日,黔西县公安局作出(2006)黔公鉴字第065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马国庆鉴定结论为:重伤。

    2006年4月24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技鉴字(2006)第07号《伤残评定书》,结论为:马国庆的损伤属九级伤残。

    案发后,罪犯马永文、马永红被抓获,马永建外逃至今未予抓获,其中原由不得而知,更可气的是马永红被关押几天后即被释放。

    对于另一名凶手马永建外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情况说明中写到:“马永建于案发后去向不明白,经多方查找仍无消息。”

    受害人马国庆说:在黔西县大街上,我亲自看到过凶手马永建,其他人也看到过马永建,可是公安机关为何就没有消息呢?其实是不想实施抓捕。
另一名杀人凶手马永红,不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继续在公安局交警队工作。

    饱受伤害的被害人家属已感到投诉无门,他们说,这一切与凶手马永红在外积极活动有关,黔西县公安局个别领导就是马的亲戚,马永红得以进入公安机关上班,不是通过考试取得,而是人际关系网所赐,两方的力量悬殊导致了被害人遭遇到司法的不公,公安机关遗漏多名罪犯不抓捕是严重渎职。
法院枉法裁判 凶手被轻判

    2006年7月5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毕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文与被害人马国祥两家因琐事发生互殴,在双方殴打中,马永文持杀猪刀将马国祥杀死,将马国庆杀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系家族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前因上有过错,被告人家属在被害人死亡后又赔偿了安埋费,可对被告人马永文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永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马永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正元、代大仙、马新智、马国庆的经济损失52998元。

    一审法院判决令被害人及家属十分失望,他们认为量刑过轻。

    2006年9月19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代大仙等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其上诉理由不再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判。

    代大仙说:这两份判决书明显量刑畸轻,包庇放纵了故意杀人犯。

    作为受害者一家,遭遇众多凶手攻击,致使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如今,只有一名杀人凶手马永文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事上仅赔了50000元,这样判决根本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枉法的判决,法院将民事赔偿由马永文一人承担等于白判。

    马永红一家是积极主动参与杀人的,马永文父母军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将赔偿责任推到马永文身上,由他一个杀犯承担,能保障执行吗?

    凶手逍遥法外 谁在保护他?

    黔西县公安机关至今未缉拿遗漏的杀人主犯,在公安局交警队做协警的马永红及其同伙马正明、李永芬,所谓的外逃犯马永建就在案发当地生活,公安机关却不依法缉拿归案?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怀疑,难道真象群众议论的那样,是马永红家社会关系、保护伞发挥了作用。

    马永红杀人后叫其弟弟马永文一人独自承担罪责,目的是便于自己在外活动,这样即摆脱了杀人罪责,出去活动又可减轻马永文的罪行,令人奇怪的是,马永红杀人后不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竟然还继续在公安机关上班!

    被杀成重伤的马永庆已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男人应具备的功能,这些伤痛给被害人造成的是终身、难以磨灭的伤害,而共同杀人的同伙一直逍遥法外,他们共同犯下的罪行却得不到惩罚,执法者将庄严的法律置于何地?此案如不能得到纠正,实难让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法律成了摆设,那除非是要逼被害人以暴易暴,结果将是整个社会造成混乱。

    被害人一家在当地无数次上访,而应依法处理的案件却一直无望解决,从此,我一家人只有到地区、省城、北京申诉、控告,恳请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纠正本案,将罪犯马永红、马永文、处以极刑,将漏网的马正明、马永建、李永芬绳之以法,以惩治邪恶势力,保护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权益。

重伤以后的马国庆已经残疾,一对儿女如今靠奶奶抚养。

    在法院两份判决书认定事发前因上,将责任归罪于死者马国祥,此案发生时,许多证人证实马永红亲自提刀杀人,法院不以杀人同案犯论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是什么,为何不给以说明?稍谓懂一点法律的人一看完本案过程都明白,此案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司法的不公导致被害人家属四处投诉,得到的答复要不退回黔西县公安局处理,要不就是维持现状,一直不能在正常的法律轨道到运行。

    被害人家属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对身受黔西县、毕节地区司法腐败我们来讲,只有依靠上级执法机关督查批办。

    对于法院的判决,部分证人均指证马永红参与杀人,为何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是认定失误还是他在操纵由马永文一人承担后果,依法应追究的马永红却逍遥法外,作为多人参与打杀的凶手,导致一死一重伤的后果,即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又不给民事赔偿?公正的法律遇到这些司法腐败分子,老百姓还怎么有活路,如果枉法者不得到处理,我一家的冤屈就永无申张之期。

    我代表一家人,恳请上级领导、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及所有富有正义感的人士帮助我们,尽快把凶手缉拿归案。

控告人:代大仙

联系电话:15934704668

200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