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
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所进行的法律允许、无风险、能使其税收负担最小的谋划,是能够给纳税人带来客观的税收利益的。纳税人出于防范风险、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必然有进行纳税筹划的强烈愿望;但成功地实施纳税筹划,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
一、具备丰富的税法知识
纳税人进行的纳税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少缴或免缴税款,以达到获得更大的利益,这就必须了解并熟练掌握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规定还想充分运用纳税筹划策略,无异于巧妇的“无米之炊”。而且,税法规定的内容相当复杂又经常修改,纳税人自身条件也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要想有效地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就必须研究税法、了解掌握税法。或者,采取走捷径的方法,那就是聘请纳税筹划顾问。让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的顾问为您筹划,事半功倍。
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纳税筹划时,应知晓税法的适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掌握以下原则:一是效力高的法律优先于效力低的法律;二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是后法优于前法;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具备综合分析的能力
纳税筹划一般是综合性的问题,而非单一性问题,所以,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具备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具体筹划:外企经营期起点的筹划》(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4876&categoryID=10)经营期起点涉及几个问题:一是关系到经营期的起始、长短,也就是关系到能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问题。因为税法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是个条件,不够十年就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十年是从经营期起点开始的。二是决定企业开办费的问题。企业开办费的截止日就是经营期的起点日。开办费分五年摊销,如果不属于开办费就可以在当期全部一次进成本费用。三是涉及当年的盈利想不想算第一年的“两免三减半”的免税年度问题。因为,如果经营期的起点是在下半年,企业可以选择当年纳税,不作为第一个免税年度。这样就可以往后推一年“两免三减半”的年度,少缴纳很客观的税款。以上问题还不是很复杂的,就能说明问题,更复杂的问题还多得是。可见,没有综合能力是搞不了纳税筹划的。
三、具备纳税筹划的意识
我国受前苏联“非税论”的影响,纳税意识不强,进而纳税筹划的意识也就更不强。纳税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税法知识,但意识不到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纳税筹划行为。现实中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一大堆优惠政策,放在那“束之高阁”,就是没有想到去进行纳税筹划,自己兜里的钱白白流失。这还是个思想意识的问题。《富士康招聘纳税筹划主管的启示》(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3196&categoryID=10)已说明了这个问题。富士康集团为在大陆投资的企业招聘纳税筹划主管。在海外,公司聘请税务主管是平常的事。那么,内企为何就不招聘纳税筹划主管?不重要吗?不需要吗?都不是,而是没有纳税筹划的意识。
四、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
纳税人掌握了相当的税法知识,具有从事纳税筹划的能力,也认识到要进行纳税筹划,但还要看纳税人的纳税复杂情况。而纳税复杂与否又取决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与收入规模。一个摆摊小贩,他只需缴纳一种或几种很简单的税,还是定额征收,就不大用搞什么纳税筹划。而一个总公司,下辖若干分公司,经营着多种多样的商品,从事几个行业的生产,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款数额大,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实施纳税筹划,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企业越大,经营情况越复杂,就越需要纳税筹划。另外,如果纳税筹划的费用大于纳税筹划的收益,那么这种纳税筹划应该放弃。因为这样一来,筹划达不到增大收益目的。
除此而外,纳税人要了解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异。我前已述及,在理论上,偷税、避税、节税的纳税筹划有不同的含义,容易区分,但是在实践中,要分清某一种行为究竟是节税筹划行为,还是偷税行为,或者是避税行为,却比较困难。偶时要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和判断,而认定和判断又随不同的人的主观看法而有不同结果。因此,任何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但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必须兼顾征税主体的可能看法。
纳税人要关注税法的变化。世界各国的税法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我国的税法及相应法规变化就更大一些。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使纳税筹划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