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算不算渎职?


                      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算不算渎职?  

   贪官一拎一大串已不是个案,媒体就经常有这样的报道。比如上海的陈良宇案,涉及官员数以百计;邱晓华案仅上海就有祝均一等9名涉案人员;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贪污受贿案,王有杰自己供出的行贿者就有60多人......
  面对这一端就是一窝的腐败现象,组织人事部门没有一次理直气壮的站出来,对辖内所管干部的堕落进行说明,好像干部腐败根本就与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干系。这就让人有些不明白,干部晋升时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考核忙得不亦乐乎,可干部“落水”后组织人事部门却隔岸观火,保持出极大的耐心。
  这种对所选干部“犯事”后的大度和耐心,最关键的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没有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假如用人失察要问责,涉及到组织人事部门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他们在用人问题上就不得不慎重,假如用人失察要承担责任,他们就会如履薄冰,寝食不安,因为他们所选的人一旦“犯事”就要连带处罚,我想没有哪个人会愿意背着用人失察的包袱。只有给选贤任能的“伯乐”戴上了“紧箍咒”,伯乐不光拥有相马的权利,同样也要承担相错马,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
  人们常说,用人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失察不受到追究,就很难遏制官员的腐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5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68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但在现实中这个规定似乎悬在空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很显然,如果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了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就不会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越贪越升的怪圈。
  明确责任是追究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追究责任是履行责任的必要保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如同架在昏官、庸官、贪官颈上一把利剑,规范和约束了“伯乐”的不良行为,能有效地防止吏治上的腐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不是儿戏,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这一制度,那些心怀鬼胎的“伯乐”日子不好过了,任人唯亲、不履行职责就得承担风险。凡在选人用人上出现重大失误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决定干部任免的,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就要受到党纪、政纪等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而提拔的干部,也同样要坚决被纠正,决不能官照当,位子照坐。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对“问题官员”的任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责,如果一个地区或单位干部大面积贪污腐化,这个地区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就应该引咎辞职。在现实生活中,对官员腐败现象的揭露,很少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勇敢的站出来,而当腐败分子公示于众之时,也基本没有组织人事部门主动承担失察失误的责任。难道,在我们加大对渎职犯罪处理的今天,用人失察失误就算不得渎职?
  我们希望看到有第一个吃螃蟹的地方,当腐败分子被政法时,有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站出来承担失察失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当腐败现象猖獗时,有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挺身而出!
  反腐,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他是我们全民族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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