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对权证的创设规则应该改改了


券商对权证创设的这种无风险的暴利到底合不合理呢?我认为这种不合理的创设是对资本市场的极大讽刺,因为不管是什么东西都能够拿到股市上去圈钱。大家知道,招行沽证的正股招商银行(600036)8月6日收盘价为33.62,而招行沽证的到期是8月31日,离到期日还有18个交易日,招行沽证的行权价格是5.45,也就是说,如果其正股招商银行在这18个交易日里天天跌停,到8月31日还能收在5.61的价位上。换一种说法是,在到期前,券商创设的认沽权证只要能卖出去,就能稳赚不赔,而这种无风险套利权利只有券商才有,而广大散户是不享有的。换言之,如果这种创设合理的话,对于认沽权证是否以行权价为0.01元进行创设呢,对于认购权证,是否能以10000元进行创设呢,这种创设跟招行认沽权证的创设并没有差别,如果这样也能创设,创设出的权证我敢说也能卖得出去。如果这种创设可以的说,这就好比券商可以无限制地从散户手中套取现金,这还有什么公平性、合理性?

  限制券商的这种不合理行为,唯一的作法就是对券商的创设权证行为进行规范,设置一些创设条件。例如,券商创设认沽权证,权证的行权价是不能低于创设当天标的股票的平均价(或是之前几天的平均价的),同理,如果创设认购权证,也是不能高于创设当天标的股票的平均价(或是之前几天的平均价的),这样对所有投资者来说才算是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