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据民警介绍,在看守所里,徐敏超非常担心伤者的情况,‘我不敢相信自己做出了这样的事。我不应该做出这种事,我对不起伤者,心里很愧疚’。当听说家里拿不出钱来给伤者治疗时,徐敏超表示,自己就是卖肾卖骨髓也要赔偿伤者! ”(源自:彩龙中国《砍伤20游人吉林导游表示愿卖肾赔偿伤者》)

上面这段话,是几个月前轰动一时的丽江四方街导游砍人案主角徐敏超的表白。在这个冲动汉子作出终生懊悔的砍人行为后,他终于清醒了,也作出了因自己冲动行为造成恶果的承诺,除了接受法律惩罚外,还要承担起从经济、道义方面对遇害者的责任。

与众多因冲动行为造成恶果的行为者相比,他算是一位具有良知的冲动者。他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罪孽,并主动承担起属于自己的冲动惩罚。在家人拿不出给伤者治疗费的时候,能够表示愿意卖肾赔偿。这是一种勇于承担冲动惩罚的积极态度。

虽然,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但是,既发行为给遇害者造成的心理和感情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回放事件原由,仅是因为和当地导游利益的冲突而发生不悦,却将这种不悦发泄在周围无辜游客身上,这是多么糊涂的一个决定!一时冲动而酿造一起惊骇的惨闻,牵连无数受害者及家人,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巨大的经济赔偿及精神伤害。这是多么不划算的一个冲动?!这些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难道小于和当地导游争执的那点利益吗?显然放大了数百、数千倍。

有时候,我们很容易血气冲天、思维短路。在清醒以后,却发出无声的悔恨、流下悲哀的眼泪。一些冲动是容不得我们原谅的!即使没有主观恶意,却象受某中冥冥之物的指示而歇斯底里地狂躁一番,造成自己本不愿看到的恶果。悔恨和悲伤,又能如何呢?只能是承担起因冲动而带来的惩罚。

象徐敏超一样因冲动而酿成危害后果的案例很多,能够主动承担给受害者经济赔偿责任的却很少!象徐敏超一样因冲动而制造悲剧的事件不少,但是我们却始终没能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冲动的行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方式上演,但是我们除了报道以外,还能做点什么呢?

冲动行为的产生,除了与冲动者个人心理素质有关外,难道和我们生存的社会大环境没有关系吗?我觉得是有联系的,为什么存在冲动?利益使然,在某些行业是存在自己的利益潜规则的,一旦合作一方既得利益减少的情况下,难免会使一些人默然愤怒,濒临冲动边缘。素质高些的,可能克制而压抑,避免事件的恶化;素质少差些的,可能就会卤莽而动,把这种愤怒向无辜者发泄,造成伤害。

有句话叫:皆为利来、皆为利往。利益是造成行为人冲动的首要原因。在追求利益的各方,能够相互退让一步,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还能保持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长久。把各方利益看的太重,难免不引发事件危机。

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避免冲动的至理名言。能够在恰当时候,给自己一个台阶下来,并把关系重新定位,这需要一种心态,更需要一种素质。避免不当的冲突发生,避免不当的后果产生,我们需要在血气爆发、血压升高的那一刻,深呼吸,放松自己,让自己冷却!

回到理性的轨道,让冲动的惩罚离我们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