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摘自细则第二十条,可参阅国税发[2004]80号)
(四)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摘自细则第六条第二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X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XXXX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XXXX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8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
(四)特许权使用费:1、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摘自细则第六条第二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XX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XXXX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XXXX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XXX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摘自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8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永南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列支许可商标产品市场推广费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