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ppa女”事件,始作俑者落网了


“kappa女”事件,始作俑者落网了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侦破“kappa女”网上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2008年10月底以来,一段名为“东楼kappa女”的淫秽视频在网上迅速流传,并被网民戏称为11月11日(光棍节)的“礼物”。一时间,有关“kappa女”的话题迅速成为网络热门。据不完全统计,仅11月份以来每天都有数万人次通过百度搜索、关注“kappa女”的相关信息。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声称该视频中的女主角名为“陆佳妮”,系上海某百货公司kappa专柜服务员。随后网络上又陆续出现所谓的“陆佳妮博客”,发表如“花名气为利润”等争议性言论,企图吸引眼球。“kappa女”事件迅速成为网民的关注焦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此,上海警方迅速介入核查该事件。经查,网上传播的“东楼kappa女”视频确为淫秽物品,制作传播该淫秽视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该视频制作人员系本市人员黄某某,黄与他人拍摄视频后,不但将视频通用网络传给同事王某某,还将视频的截屏图片(经鉴定属于淫秽图片)和其他一批自拍的淫秽图片上传到自己的网络QQ空间,供网友浏览、下载。

  现黄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拘留。虽然警方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中止了“东楼kappa女”视频在网上的进一步传播,但据查,仍有网民将该淫秽视频上传至互联网供人下载。目前,上海警方已追踪到一名位于湖北省的网民,涉嫌传播该淫秽视频,并通报湖北警方查处。

  律师说法: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也是犯罪

  上海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嵩告诉记者,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蒋嵩针对此案特别提醒网友,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而且,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而分享这种淫秽视频的话,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蒋嵩表示,传播即广泛散布。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他表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心理学家:不是心理异常就是人格堕落

  听闻“kappa女”淫秽视频竟是一名年轻女子自己制作、上传网络,而并非是在她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上传,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王裕如感到震惊不已。王裕如表示,如果黄某某是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情况下,制作、传播该淫秽视频,从心理学的角度讲,她可能患有“露阴癖”等心理异常的疾病。“如果她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钱,那只能说明她人格堕落、道德沦丧。”王裕如指出,作为一名成年人,黄某某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网上公开传播淫秽视频将会对青少年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晨报□记者倪冬赵磊实习生孔文通讯员忻文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