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今日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根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个人觉得此举在实际落实中是否会落空而成为一句空话呢?
首先,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的,具体有谁来监管?是否会去监管?这是一大问题。
其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的,即使通过批准,其是否会领取报酬,靠这么一个规定(还是试行),恐怕也难以约束公务员与兼职单位间的关系。
还有其他的种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规定难以实行。
一个政策的出台既要合情,但更得合理,目前“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须批准,不得领取报酬”推行似乎比较难以实行,即使推出也可能落空。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须批准,不得领取报酬”此举是否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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