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企业解困不是司法机关的责任 (首发于今天的美国多维新闻)


    日前,南方某大省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帮助企业解困的意见,对受理涉及企业举报线索的"六不准"规定堂而皇之出台,"五个正确区分"也赫然在目。

    笔者百思不得其解:谁让检察院来帮助企业解困了?检察院有帮助企业解困的义务和权力吗?作为司法机关,检察院的本职工作到底是什么呢?假借帮助企业排解金融危机制困之名,司法伸出这长长的看得见的手来,名义何有?

    为了查清究竟,笔者专门找出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 等 相关法律再学习了一次,实在找不出任何可以让检察机关对某些特殊阶层实行法律偏袒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反贪污贿赂 、 反渎职侵权 等都是检察院的法定职能 。

    抛却平等,岂能法治

    我国宪法规定 "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 , 是法律应 用中的具体 要求 ,也是 "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原则的必然引申。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特别用 专门的条款 加以规定,指导法的适用活动的基本原则。 如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机关的工作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当然可以并且应该兼顾法律效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如果一味地强调社会效果、强调保护企业的利益,哪怕是在目前这种经济危机的时刻,也会令人担忧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 在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 ,而不是向特殊阶层倾斜 。

    作为司法机关, 作为国家 司法监督 机关,作为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 人民检察院 理应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 努力使司法行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使 司法结果都符合立法目的。

    因为,作为多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公诉机关,面对企业出现的犯罪行为,如果一味地强调所谓"稳定",强调所谓企业的前途,那么,就必然会忽视对其他公众利益、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犯罪行为就象污染了水流,可一次错误的审判,则如同污染了水源,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行为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公平原则,就无法保障法律的平等。事实上,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或机构,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因犯罪而接受审判和制裁的权利。     

    了解大局、关心大局、支持大局 是应该的,但如果以此为由而放松对某些特殊阶层或特殊群体人员的司法监督,恰恰是走向了服从大局的反面!当一个企业或其他机构出现了涉嫌贪污、收回、挪用公款或侵占组织财务的犯罪行为时,为了公司内部的"稳定"、为了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而放弃对有关人员采取法律行动,又怎能保障公司的利益?又怎么能让其他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否则,黄光裕岂不是应当一早让他回家?

    回头来看这六个不准:1、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2、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3、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4、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5、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6、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这六个不准,本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司法从来都不是可以"随意"的,而是有着严格的程序的,无论任何时候、对任何组织或个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都必须依法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如何规定,就该怎么办,何必出此"意见",到底能忽悠谁?

    假借抗击金融风暴、扶持企业正常运作之名,为了保住经济而放弃法治公义,六个不准给人的感觉几近于公开宣称:只要企业继续运转,犯法也毋妨!改革开放后逐步艰难恢复的法治,好不容易有了今天的一点儿进步,难免在这种说不清初衷的宣告中,大打折扣。

    司法机关出台这样的意欲大过法的"意见",让人看到的不是法律对某些特殊阶层的网开一面,而是看到了法律让位给经济,上层建筑妥协于经济基础的悲哀。留给外界的是批评国家法治环境的口实。

    或许,南方某大省及早"收回成命"是个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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