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研究 第一章 研究的背景与基本概念框架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扮演了一个先行先试、奋力开拓的先锋角色。相应地,在此期间,广东省的残疾人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全国起到了率先垂范的作用。为了在更广阔的制度框架和政策视野中做好本课题,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以文献研究的方式,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成就和残疾人事业的进步。

  

  一.研究的背景

  

  本课题对研究背景的描述和分析大致分成两个方面:其一,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其二,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事业的显著进步。

  

  1.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在广东省政府网站上庆祝建国60周年的相关文献中,对建国以来广东省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这样的判断:改革开放以前,“广东人民在物资短缺和需求紧迫的严峻形势下,初步建立起经济社会发展体制,形成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重要物质技术基础。由于‘左倾’错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过痛苦的教训,历程曲折”。改革开放以后,“广东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进入思想大解放、经济大发展和社会大变革的新时代”。[1]

  1978年,广东省的地区生产总值仅为185亿元;而到改革开放30年后的2008年,广东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已升至356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46.7倍,年均增长13.7%。从经济总量在全国地位看,1978年仅占5.1%,而到2008年已占11.9%。从国际比较看,广东省的地区生产总值1998年超过了新加坡,2003年超过了香港,2007年超过了台湾。如果将广东作为单独经济体放到经济总量的世界排名中,按购买力平价计算,2007年排世界第14位。

  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看,广东省1978年为369元,按当时的市场汇率算约合235美元;而到2008年,广东省的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已经高达37588元,按市场汇率约合5369美元。2008年,广东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6倍,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2]

  从广东省的财政收入看,1978年为36亿多元,而到2008年,广东省地方财政一般性预算收入完成3310亿元。[3] 2003—2007年,广东省财政对民生投入达5151亿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从43.6%提高到50.5%。[4]

  从广东省的居民收入看,197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仅4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则不到200元;而到200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73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1552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40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73元。2007年,广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综合评价指数为85.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2.7个百分点,有望比全国提前7—8年实现全面小康。[5]

  广东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为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广东省作为中国“先富起来”的发达地区的典型,也必须具备能与其国际国内的形象和地位相匹配的发达的社会事业,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无疑就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2.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的显著进步

  1982年3月,广州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面向全体残疾人的社会组织——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拉开了改革开放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的一幕。1988年12月,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20年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广东省的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

  广东省残疾人事业20年来的丰硕成果和基本评价 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20年,我们共同开创了新时期有广东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局面。最鲜明的特点是“快发展、求实效、上水平”;最突出的标志是凸显“全面性、领先性、创新性”;最显著的成就是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快速发展,多项工作指标跃居全国前列。

  首先,广东省坚持走残疾人事业法制化道路,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残疾人政策法规体系。20年间,省政府先后颁布实施残疾人事业5个五年计划纲要;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地方政府颁布实施对残疾人优惠扶助规定累计共有750个。

  其次,广东省坚持“以任务促建设”的工作方针,建立了一个全新的残疾人工作体系。从省到各市、县,到乡镇、街道都建立了残疾人联合会,社区的残疾人组织也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残疾人工作组织网络。

  再次,广东省为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生存状况发生根本变化。残疾人由单纯的受助者变成积极的参与者,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1999年就全面解决了残疾人的温饱问题。目前,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已经发展到69所,特教班发展到189个,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上升到90%;残疾人参加高考的录取率基本保持在95%,残疾人大学生累计超过1600名;残疾人就业率上升到80%以上;残疾人康复项目发展到十几项,接受康复残疾人数发展到40万名。

  更有意义的是,20年来,广东省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创造了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典型经验。其一,开创了多个“率先”:率先将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率先于1999年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率先实现民间慈善服务团体与国际接轨,等等。其二,建立了一批示范点:广州市、汕头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广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 广州市海珠区、天河区、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和佛山市禅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创建“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广州市海珠区、深圳市福田区、惠州市惠城区、佛山市禅城区、江门市蓬江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梅州市蕉岭县创建“全国乡镇残疾人工作试点县”。其三,整合了相应的社会政策:深圳市残疾人工作突出“两个覆盖一个整合”,一些残疾人优惠政策已赶超港澳;珠海市实施农村卫生、人口计生、残疾人康复、食品卫生监督“四位一体”;惠州市以“购买岗位”和“购买服务”方式,创造农村社区残疾人康复新模式等等;茂名、惠州、汕头、潮州、梅州等市创建了一批残疾人扶贫基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基地的新模式。

  广东省总结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五大经验:第一,坚持政府主导、纳入大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二,坚持改革开放、社会文明进步,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三,坚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是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思想武器。第四,坚持依法发展、满足需求,是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第五,坚持高举人道主义旗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永恒主题。

  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进一步规划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以开创“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为了贯彻十七大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9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第一条第一款就提出了广东省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总体要求”。其中与本课题的研究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残疾人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道路,共建和谐广东”。

  《决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对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很具体的奋斗目标(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省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残疾人生活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在全国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决定》提出: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

  《决定》提出: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包括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决定》提出:要“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包括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建设、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决定》提出:要“实施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包括打造特殊教育精品、建设“五个一”工程、实施“助残春风行动”计划。

  “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包括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做好残疾人维权工作。、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强与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

  “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包括加强领导、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事业研究工作机制、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这个前瞻性、进取性极强的《决定》,是本课题研究必须围绕的“核心”。换句话说,本课题试图对《决定》所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作出进一步的理论阐述和诠释,同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二.基本概念框架

  

  本课题所涉及的基本的概念框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残疾人”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其二,“社会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1.“残疾人”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既然本研究的目标人群是残疾人,那么,为了在以后的讨论中避免概念上的歧义,首先就要对“残疾人”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作出界定。

  残疾人的内涵 本课题所涉及的“残疾人”概念,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下的定义为准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6]

  上述定义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的定义更加强调残疾——即《公约》中所谓的“长期损伤”——之所以会“阻碍”这个社会群体参与社会的社会原因。[7]

  残疾人的外延 就“残疾人”概念的外延而言,《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8]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9]对上述各类残疾人给出了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持证残疾人 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残疾人工作领域重要的操作性概念——“持证”,即持有残疾人证,这与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因为中国有关残疾人的数字是从抽样调查得来的,为了能够将相关的信息和政策落实到具体的残疾人身上,从1995年起,中国残联开始统一制发《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残疾人证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的,因此实际上申办人必须有当地的常住户口;其二,申办人须符合《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持有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当地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

  随着近年来残疾人事业的迅速发展,当年制发的第一代残疾人证在防伪、发放、核查、就业年审、社会保障等各项残疾人工作中,渐渐地满足不了需要;同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表明,残疾人的状况,包括自身情况和残疾人人群、结构特征等方面也在发生变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残疾人证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国残联决定正式启动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工作。

  第二代残疾人证将包含残疾人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重要信息,是残疾人残疾身份的唯一合法凭证,持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这项措施是落实党和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管理和核发残疾人证直接涉及残疾人的切身利益。[10]

  2.“社会服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社会服务是国际上常用的一个社会学、社会政策学和社会工作学的专用名词。但是在中国,因为20世纪50—70年代社会学作为一个学科被“取消”,[11] 社会服务作为一个专用名词的地位也因此而不复存在。社会学被“取消”的负面影响至今依然存在,为了在后面的讨论中避免对“社会服务”产生歧义,我们不得不从与“社会服务”相关的ABC说起。

  什么是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译自英语“Social Services”,意指“社会公益服务(尤指有组织的慈善事业)”。[12] 亦称“社会福利服务”。在国际上,“社会服务”是一个常用的专有名词。当然,与其他一些社会科学的常用名词一样,其含义是非常丰富多彩的。

  在蔡汉贤主编的《社会工作辞典》中称:社会服务“旨在调适个人、家庭与团体相互间的社会关系。其过程为运用人类潜能与社会资源,协调人人适应社会环境,解决精神与物质必备条件,满足生活需要,维系生存价值,确保人性尊严,预防社会问题之发生,及促进社会之发展进步”。[13]

  在张海鹰主编的《社会保障词典》中提出:“对社会服务的界定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广义上去理解,社会服务是相对商业服务而言的,前者最主要的特点是非营利性的,而后者是营利性的。从一般意义去理解,社会服务又可以分为社会性服务和福利性服务,前者又称社会事业,指对一般人口服务的事业(如教育和卫生),后者又称福利服务或福利事业,专指对社会上的贫困的、脆弱的人群提供的服务。从狭义去理解,社会服务与福利性服务乃是在同一意义上运用的。”[14]

  在国际劳工组织邀请10位国际著名的社会保障专家撰写的《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15] 的报告中,把“服务的发展”分成了两个领域,一个是“健康服务”,另一个就是“社会服务”。报告指出:社会服务具有4种社会职责:第一,社会服务能够防止造成损失和伤残;第二,社会服务能够保护那些安全和幸福受到威胁的人;第三,社会服务能够使那些已经不能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人恢复生活能力;第四,社会服务可以帮助某些人和社区发挥他们的潜力。报告中尤其强调:给残疾人及其家庭以帮助不仅能使残疾人能够在自己的家里继续生活,而且还能走出家门参加到社会生活中去。报告建议:“在发展社会服务时,应该保证人人有权得到社会服务,使之没有抑制性的经济障碍”。“社会服务应该因地制宜,以对家庭和个人提供全面的援助、支持和连续性的照顾。”

  在希尔(Michael Hill)专门介绍英国社会政策的著作《理解社会政策》中,专门用了一章(第七章)的篇幅来介绍英国的“个人社会服务”。迈克尔介绍说:英国的个人社会服务分儿童社会服务和成人社会服务,成人社会服务也称“社区照顾”,“指的是为那些因年龄、精神疾病、大脑不健全等身体或感官方面的残疾而需要住在家里或住在社区内类似家庭环境的人提供的服务和支持。人们长期以来向往着所有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像‘家’一样,除医院服务外,所有的照顾都应包括在内。”具体而言,社会服务包括“从一些相对具体的救济金及服务的提供和委托,到多种多样的入院照顾和日托设施,以至一些非常个人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这种混合型服务正在快速增长”。[16]

  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社会工作 邓玉华在《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管理》[17] 一书中,试图理清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一些文献著作中,常见的现象是这3个专用名词被混为一谈。邓玉华引用了史莫利(Ruth Smalley)的观点指出,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乃“一体三面”的概念: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是一个国家的“政策”和一个社会民众的“理念”。这种政策和理念旨在增进社会上每一个人的生活需要和能力,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康乐和潜能发展等方面。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和一些民众的社会福利理念所采行的各种方案、活动、项目以及程序。社会服务活动是讲究其服务的程序,透过各种服务程序,以实现社会福利的目标。社会工作(Social Work)是指一种专业的知识体系,包括专业伦理、知识、方法和技术。这个专业知识和技术是根据现代民主社会哲理和社会组织的原则原理,人类行为的科学知识,专业诊断和治疗的原则和技术,以从事协助他人和改善环境的功能。所以,社会工作专业是用来强化社会福利政策和促进社会服务的功效。他强调:这一体三面的概念,可简单理解为透过社会服务的程序/项目,以达致社会福利的理想,而要保证服务达到一定的质素,由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执行为宜。

  在白秀雄所著的《社会工作》[18] 一书中,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社会工作、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三个名词常一并使用,因为这三者是指同样一件事情,只是使用的立场有所区别。社会福利是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民众的理想。这种政策和理想的目标是在服务社会上每一个人的生活需要和增进其能力,包括衣食住行育乐和潜能发展等方面。而政策和理想的实现,则必须透过社会服务的活动才能逐步完成。至于社会服务乃即是根据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及其民众的社会福利理想所采行的各种活动的实施、项目程序。社会服务活动是讲求其服务的动力程序,透过各种动力的程序,以实现社会福利的目标。因此,这种社会服务的动力程序是要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的知识、方法和技术,始能提高服务的品质,确保服务的功效。换句话说,必须是使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术的社会服务活动,才能达致积极性的社会福利目标。所以说,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三者,严格地说,虽有不同意义,但是,三者之间的关系至为密切,是有其一贯性的密切关系,必须要同时连贯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果。”白秀雄认为:应以社会福利为施政目标和重点,以社会工作专业为实施方法,同时,政府与民间协力并举,使得社会服务,成为一种大众参与的全面性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把社会福利比作一个人的头脑,把社会工作比作一个人的四肢,那么,社会服务就是这个人的躯干。

  社会服务和志愿服务、人类服务 从历史上看,社会服务还有其他的一些称谓,譬如“志愿服务(Voluntary Services)”、“人类服务(Human Services)”,等等。

  “志愿服务”是对帮助失业者、穷人、病人、身心障碍者及孤儿等的社会行动比较早期的称呼,如前文中所述,因为此类改善社会上的贫困和弱势人士生活处境的社会行动最早都是由一些有识之士(牧师和中产阶层)以不计薪酬的“志愿者”的身份发起的,后来他们联合起来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于是就产生了有组织的志愿服务。直到19世纪末,慈善组织协会才开始有授薪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秘书工作,而志愿服务这样的称谓一直被沿用至今。[19]

  在当代社会中,“人类服务”则是一种更为时尚的说法。从英语的原意来推敲,这个词的涵义应该是“(为)人的服务”。但在中文里这样组词显得很别扭,何况我们一直有“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为避免“撞车”,产生误解,便随港台学界既成的译法,称之为“人类服务”。比起社会服务,“人类服务”似乎更强调“人”,更强调以人为本,其中包含了对接受服务的“政府用户”的更加人文主义、人本主义和人性化的理解和体贴。

  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格伦内斯特和比尔斯所著的《人类服务与志愿部门:比较优势理论探索》[20] 一文中提出:人类服务“即对人们提供照顾、资金、教育和住房和支持等的一系列福利机构”,以及这些提供服务的机构与其“用户”之间重要的个人交往。他们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不同部门而言,不管他们属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还是第三部门,“人类服务”这个词是中性的。这种较为宽泛的解释,也许更适合广东省残疾人服务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也更适合本课题的研究目标。因此,我们试图理念上在本课题中以相似或者相近的意义使用“人类服务”这个概念。

  在扎斯特罗(Charles Zastrow)所著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一书中,对人类服务做了这样的界定:“专注于改善或维系个人、团体、或社区的身心健康与一般福祉的服务体系及其相关的职业与专业。”他引用了卡恩(Alfred Kahn)的说法,认为人类服务可包括4种类型:个人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咨询服务和维生的服务。他提到,卡恩认为现在有用“人类服务”这个词取代“社会福利”的趋向。事实上,人类服务的范围较广,包括图书馆服务、执法、强化住宅安全、消费者保护及消防等,这些向来不被认为是社会福利。社会福利这个名词的范围较小,因它集中于社会问题的了解与解决,人类服务的范围包含了社会福利。[21]

  但是,如前所述,使用“人类服务”这个词,在中文中怎么看都比较别扭。如果我们将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命名为“广东省残疾人人类服务体系”,恐怕实际工作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会觉得怪怪的而难以接受。所以,我们放弃了这个更为时尚的用词,而退回到传统的“社会服务”的称谓上,将我们的研究成果命名为“广东省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但在价值理念上,我们是力求与时俱进的。

  当然,在命名时,我们也没有采用国内常用的“社会福利服务”一词。邓玉华比较了“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这两个词。他认为:虽然社会福利服务(Social Welfare Service)一词大体上与社会服务相同。但由于政府和民间对民众提供的社会服务,可包含卫生、教育、日常起居生活照顾,乃至更广泛的交通、通讯、交通运输等内容。因此,他把社会福利服务的定义限制在“日常生活起居照顾、个人成长和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的范围”。即“有学者称之为狭义的社会服务”的范围,而社会服务则取广义的解释。[22]

  另外,在国内,“社会福利服务”这个词的官方色彩比较浓郁。譬如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把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部分,这就意味着这三者同为由国家或政府实施的基本国家制度。而我们在本报告中倡导的“社会服务”,是希望政府和社会组织一起发力。

  社会服务的历史和现状 在很多文献著作中,都记载了“社会服务”的发展历史。国际上最早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是由牧师或宗教团体建立的,因为是宗教人士和信徒对世俗社会施以善行,故而得名。直到20世纪初期,社会服务大致上都是由未受过专业训练的牧师或富裕的善心人士所提供。19世纪后半期,大都市纷纷举办私立慈善机构来帮助失业者、穷人、病人、身心障碍者及孤儿。后来这些机构联合而成“慈善组织会社”,其目标有二:一是整合各私立机构的服务内容,二是向有需要的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直接服务。

  1884年,在伦敦城内最贫困的教区之一——东伦敦怀特贾伯区,当地圣朱德教堂的牧师巴涅特(Samuel Barnett)及其夫人罗兰(Henrietta Rowland)女士邀请了一些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大学生,建立了史上著名的汤恩比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社会服务运动后来传到美国,科伊特(Stanton Coit)和他的朋友于1886年在纽约建立了邻里协会,发起了“睦邻运动”。1889年,亚当斯(Jane. Addams)在芝加哥建立了社会服务机构——霍尔馆。后来,社会服务运动传到了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和亚洲的一部分国家。1922年,在英国伦敦举行了国际社

  会服务工作大会。1926年,成立了国际社会服务机构和邻里服务中心联合会。[23]

  20世纪初,社会服务运动传到了中国。上海沪江大学社会学系的美籍教授葛学溥(Daniel Kulp)指导大学生在杨树浦地区发起成立了一个社会服务中心,称为“沪东公社”。与此同时,1918年,北平燕京大学在社会学系美籍教授步济时(John Burgess)倡导下也建立了燕京大学学生社会服务团,创办了清河实验区。[24]

  到50年代初,国内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工作全面开始进行,社会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和学术规范系统,在高校院系调整中被取消,这意味着长达半个世纪的中国社会学学科建设的中止。[25] 社会服务,作为应用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自然也难逃此劫。于是,“社会”一词被泛化甚至被滥用。在计划时期的汉语语境中,“社会”一词通常被解释为“非职业(职务)的”,这样的诠释在中国社会中影响很深,譬如在1983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26] 中,“社会工作”被解释成“没有报酬的为群众服务的工作”。有时候,“社会”一词含义被进一步引申为“非单位的”,譬如常说的“社会上的”,用来形容在计划时期的正统或主流——“单位体制”之外的,带有一定的贬义。正因为如此,对“社会服务”的解释当然也很泛很滥。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学在中国得以恢复和重建。到了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区”等概念首先闯入实际工作领域。90年代,“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进入新世纪,“社会工作”也开始得到政府的青睐。近年来,“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正在崛起,与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现在也到了再次登台亮相的时候了。

  

  本章小结

  

  在这一章中,主要是描述了广东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的显著进步,并且讨论了本课题的两个核心概念——“残疾人”和“社会服务”,基本的研究结论如下:

  1.考察广东省一些最重要的社会经济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GDP)、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政府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都在全国名列前茅,显示出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这为广东省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雄厚的基础。

  2.近年来,广东省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体制建设、机制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残疾人服务也有了很大的进展,并且创造了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典型经验。2009年出台的《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确定了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下一步的发展前景。

  3.本课题所使用的“残疾人”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相一致,其范围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就具体工作而言,残疾人的资格及等级是以“持证”的方式落实的。

  4.社会服务是国际上一个常用的专用名词,意指“社会公益服务(尤指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社会福利服务、人类服务等意义相近的专用名词中,本课题最终选择了“社会服务”。

  5.历史地看,“社会服务”一词在国际上源远流长,并在上个世纪初进入中国。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崛起,与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也到了焕发第二春的时候了。

  [1]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广东省政府门户网(http://www.gd.gov.cn)2009年9月25日。

  [2]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广东省政府门户网(http://www.gd.gov.cn)2009年9月25日。

  [3]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广东省政府门户网(http://www.gd.gov.cn)2009年9月25日。

  [4] 《世界走一步广东跨四步》,广州,《广州日报》,2008年12月17日。

  [5] 《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广东省政府门户网(http://www.gd.gov.cn)2009年9月25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8年4月24日。

  [7]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08年4月24日。

  [9]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残联网站(http://www.cdpf.org.cn)2007年11月21日。

  [10] 《我省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即》,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gddpf.org.cn)

  [11] 郑杭生、李迎生著,《中国社会学史新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12] 《新英汉词典》编写组编,《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

  [13] 蔡汉贤主编,《社会工作辞典》,台北,社会发展研究训练中心1984年印。

  [14] 张海鹰主编,《社会保障词典》,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

  [15] 拉罗克、埃布尔—史密斯、博罗弗茨齐克等著,唐钧、王婴等译,《21世纪社会保障展望》,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

  [16] 迈克尔著,刘升华译,《理解社会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 邓玉华著,《澳门非营利组织研究——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管理》,澳门,澳门社会保障学会2006年版。

  [18] 白秀雄著,《社会工作》,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

  [19] 扎斯特罗著,张英阵、彭淑华、郑丽珍译,《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

  [20] 比尔斯和格伦内斯特著,《人类服务与志愿部门——比较优势理论探索》,收入《英国社会政策论文集》,格伦内斯特著,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1] 扎斯特罗著,张英阵、彭淑华、郑丽珍译,《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

  [22] 邓玉华著,《澳门非营利组织研究——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管理》,澳门,澳门社会保障学会2006年版。

  [23]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译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白秀雄著,《社会工作》,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版。扎斯特罗著,张英阵、彭淑华、郑丽珍译,《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

  [24] 阎明著,《一门学科和一个时代:社会学在中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 郑杭生、李迎生著,《中国社会学史新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