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告


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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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稳步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

 

二、实施对象、组织形式

 

实施对象:吉林省所有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中标结果。

 

组织形式:本次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jlyycg.com.cn是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三、采购范围

 

采购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以及中药饮片外通用名品种,均纳入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免费治疗时使用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和计划生育药品,应按有关规定采购。

 

通过限价挂网产生《2010年度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

 

四、采购周期暂定1年。

 

五、付款方法: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供应商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药品的品规为准(发改价格〔2009〕2489号)。

 

七、配送

 

供应商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具有吉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资质的配送机构配送。有关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招标工作,详见《2010年吉林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

 

八、供应商报价

 

报价为供应商对采购方的实际供应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统一定价扣除医疗机构加成部分的价格,其中包含配送商的配送费用。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对应的包装单位以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包装单位为准。未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报价的,视为弃标。

 

同一品牌相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其报价应保持恰当的比价关系。

 

九、 建立和完善药物储备体系

 

(一)对无人投标药品、急救用药、地方性疾病用药、因价格低廉供应存在困难的药品、突发公共事件用药、以及临床不可替代但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视情况实行药物储备制度。

 

(二) 通过定点生产和就近选择产能储备企业的方式,改善储备药物的生产供应紧张状况。完善定点经营储备制度,建立储备药物的高效配送体系。

 

(三)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相匹配的储备药物考核评价体系和日常监管制度。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2010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采

 

购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吉林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杨昌顺   www.yangchangsh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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