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25日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今年将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物业持有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
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是: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现阶段所有房地产拥有者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房产只是土地的附着物,而土地依然属国家所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阶段个人拥有的房产也不是具有所有权的私有财产。而只是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私有财产。而使用权限的得来是缘于购房者也分摊了与之所拥有房产面积分摊的土地出让金。这与市场经济国家个人具有土地所有权相比,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国的土地政策仅解决了土地的有偿使用问题,而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姑且不谈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即使在现行土地政策制度下,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广大已购房的普罗大众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于理、于法都是相背的。物业税不是在交易税基础上的二次征税,而应是房地产税收体制的大变革;物业税不是在房价居高不下情况下的应急之举,而应是对于房地产价值链条的普遍调整;物业税不是对于不动产持有者的惩罚以及给予政府的财政红利,而应是对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努力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