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统计法》颁布实施了,她像一条准绳铁面无私地规范着纷繁复杂的统计活动,使统计工作迈向了法制化的轨道;她像一把金光闪闪的利剑,保障着统计数据的质量,使得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者心惊胆颤;她像一把巨伞,保护着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调查的“风雨”侵袭;她更像一艘航母载负着新中国的统计事业在茫茫的大海上劈波斩浪驶向辉煌灿烂的明天。
在《统计法》颁布20周年之际,我作为一个统计人,一名统计行政执法战线的战士,回顾着统计执法历程、回首在统计执法上所经受的风风雨雨,不禁心潮起伏、感慨万分。随着《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全民的统计法律意识如同春风拂过的梨花在全国大地竞相开放;随着统计行政执法的深入,我们的依法行政水平也在逐步提高。
起初,有人抱怨,《统计法》是豆腐法,太软!其实这正是这些同志统计法律意识不高的体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敢于执法,统计法的权威才能显现,畏首畏尾是不行的。面对着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我们曾经彷徨过、犹豫过,为什么《统计法》已经颁布了,还有统计违法行为?我们是一团和气、听之任之,还是挺起腰杆,勇敢地拿起统计法的武器?过去我们苦口婆心却怎么也提高不了统计地位,人家就是不买帐!还是依法统计吧!但是,如果搞僵了关系怎么办?今后我们的统计工作是不是更不好开展?思前想后,犹豫不决。英国的温斯坦莱曾经告诫过,“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曾语重心长地说:“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同样,《统计法》是我们的工作准则,不严格执行就是我们失职,不严格执行我们政府统计工作就没有生命,谁违反统计法,我们就要跟谁作斗争。
还是高举统计法的利剑吧!
金光万道,威力无比!严格执行统计法,我们的统计工作局面打开了,我们的数据质量提高了!被处罚的单位不仅在报表的报送上更加及时,质量更高,而且积极配合支持统计局的工作。至此,我们才明白,原来没有豆腐法,只有豆腐人。统计法律意识不高,不能自觉地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统计活动,而仅依靠行政手段、人情关系搞统计,其结果只能是统计的路子越走越窄。
提高统计法律的意识是多么重要啊!
统计法律意识--实施统计法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意识就是一种观念,就是开展活动的一种思维定势,就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统计法律意识,就是统计法基本原则融化在人们的头脑,从而成为支配人们统计行动的一种“基本习惯”。强化统计法律意识,对于执法者重要,对于统计调查对象也同样重要啊!有了她,统计调查对象对于合法调查就能积极支持,有了她,统计活动就能顺利开展。
愿统计法律意识之花常开!
然而,要使意识之花结出丰硕的果实,还必须要有具备一定技艺的园丁的栽培。在这里依法行政的水平就是栽培的技艺。曾经有人面对着统计执法行政争议案件的失利,面对着原告、面对着法庭,心灰意冷,满腹委屈,认为统计法的可操作性太差。诚然,统计法确实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却是我们要切切实实解决的问题。这好比是攀登一座高山,目标是明确的但是没有通畅的大道,怎么办?我们只有开拓创新,提高我们的攀登技巧,向着大目标披荆斩棘,奋勇向上。依法行政就是我们的攀登技巧,她是统计法律意识在统计活动上的外化,她贯穿在整个统计执法的过程之中。一项统计调查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告之统计行政相对人,以构建起统计法律关系,明确工作任务以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统计调查对象领取报表必须要有签领的证据;统计部门收到统计调查对象报来的报表,必须要有明确的上报时间;这些看似很小的事情却是依法行政的水平的体现呵!当然在这过程中怎样体现“人情”化,既达到实录的效果,以备成为今后可能用到的证据,又不伤害情感,可是一门技术啊!我们有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失利,不能不说与我们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有关啊!
由此看来,我们不仅要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敢于执法;还要有较高的依法行政水平--善于执法。
斗转星移,20年来不仅我国的统计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而且我们的依法行政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实在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然而,今后的道路更长,我们尚须不断的努力!
有人说,统计学是21世纪最有前途的学科之一,统计工作是21世纪最有发展潜力的工作之一。那么,走过20年辉煌历程的《统计法》,正像一位朝气蓬勃、身强力壮的年轻人一样,精心呵护着统计事业,为统计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展望前景,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我国的统计法治建设必将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统计法必将更加深入人心,统计法律意识之花,必将开放得更加鲜艳、更加美丽!
美丽的统计法律意识之花(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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