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复出”凸现制度漏洞
《瓮安事件被撤县委书记复出调任财政副局长》消息一传出,便遭到众网友的抨击。中华网论坛十周年的《瓮安县委书记凭空复出,靠的是何方大仙?》;时代中国环球论坛的《官大于法,百姓何日见青天?》;搜狐新闻的《瓮安被撤书记任黔南州财政副局长被指蔑视民意》等等文章,无不指责这一做法的错误。
实际上,问题官员复出瓮安并非首例。早在“彭水诗案”后,制造彭水诗案的原县委书记蓝庆华2006年12月被免职,2007年2月14日被任命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县长周伟2007年2月2日当选为该县县委副书记;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并担任该县县长助理;而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中被撤销一切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将问题官员复出推向了舆论抨击的风口浪尖。
于是,人们纷纷撰文对问题官员复出进行了剖析,有人说这是权力腐败的结果,有人说这是权大于法的表现,也有人说这是在强奸民意等等言论不一而足。然笔者以为,这些言论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不同的侧面道出了问题官员复出的一些原因,但是,这些言论都没有反映出问题官员复出的本质。所以,笔者以为,问题官员复出不仅仅只是“权力腐败”等那么简单,其本质就是执政党在设置制度时,就已埋下了“漏洞”,而这些“漏洞”也便成了日后问题官员复出的“暗道”。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对官员问责不分“政治”、“经济”。
国家对官员实行问责,应该是个好事,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对官员的这种问责是不分类的。比如,彭水诗案、瓮安事件与安全事故、污染事件等,在对官员问责上是否要进行分类呢,是否要分成“政治类”和“经济类”或者别的什么类?按理说应该要的,但是,我们现在的问责制没有分类。凡是要问责的官员都一样对待,在行政上都是降级降职,或开除党内外一切职务;在党纪上都是警告、记过或更高级别的处分。
试想,如果将彭水诗案和瓮安事件划归为政治类,安全事故、污染事件划归为经济类,那么,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责,在对官员的问责上就会不同,就会有所区别了。
为何如此说呢?笔者以为,在彭水诗案和瓮安事件上犯错的官员,是因为他们的执政能力差。他们这种差劲的执政能力,又是因他们长期曲解党的宗旨而形成的,与党的执政为民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换句话说,执政党的官员如果都像他们这样,那么,对党来说就有亡党的危险。相反,安全事故、污染事件类的责任,实际上是因为官员工作不重视,或者缺少责任心所致,对负有这类责任官员的问责,能与彭水诗案类官员的问责相同吗?而事实呢,国家的问责是一样的,是不区分官员责任类别的。
所以,对政治类问题官员的复出,人民群众的反响是很大的,质疑声当然也就响彻云霄了。
二、官员的问责期太短
大家知道,当官员被问责后,一般都是规定一年内不能提升、评先、调级调职等。而一年后,这些官员又一切都正常了。该官复原职的就官复原职,该异地重用的就异地重用。因为,这些被问责的官员,虽然是犯了错误,但他们还是党的官员,还有改正错误的机会。中国有句古话:“在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来”,说的就是要给问责的官员有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所以,作为官员,他们就是被问责了,一年后也一样有重用的机会。然就是因为党纪上有这一规定,在人们的眼里,被问责的官员时间不长又在异地重用了。这一现象的发生,给人的感觉就是,问责官员像个“不倒翁”。毫无疑问,也就引来了一片的质疑声。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年的问责期,既是制度的漏洞,也给问责官员以空子可钻。
由此可见,要想解决问责官员复出的问题,就必须对问责制进行修改,不仅要区分问责的类别,而且对那些影响大,情节恶劣的事件,问责期限要延长,或者让问责官员退居二线,永不重用。
http://news.qq.com/a/20090325/0013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