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问责对象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问责的方式主要是公开道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追究等;问责的范围包括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些完整而规范的制度设计,能保障政府工作中处处都有行政监督,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讲的“要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行政问责需要永久的制度。我国各地推行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它平时很少被使用,一旦使用起来就以一种规模化的状态出现,所以很多人认为行政问责是一种最近几年才逐渐出现和日益形成的制度,是政坛刮起的一阵风暴。其实,这种风暴型问责的概念和意识是非常有害的,一方面它不利于制度本身的建设和完善,另一方面行政问责的临时性也会让公务员抱有厌恶和侥幸心理而失去对公务员应有的规约作用。因此,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权力使用的伴随制度,一定要与行政管理制度相左右、相始终,使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时刻不忘责任,确保政府的行为随时、随地遵守相应的规范,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问责需要持久的意识。行政问责要作为制度发挥作用,需要形成一种持久的与之相应的社会意识。行政问责意识,首先需要公务员始终保持一种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需要公民始终保持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如果这些意识成为人们的共同意识,行政问责即便不现实地发挥作用,也能够达到监督和规范权力使用的效果。
——行政问责需要相容的文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仅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一条基本理念,也是行政问责制建设的基本文化内涵。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的文化氛围。行政问责一方面呼唤公务员勤政、廉政的文化,另一方面呼唤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参与文化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信任和宽容的文化。只有权力的这一头——公务员忠实、勤恳、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权力的那一头——公民积极地参与、有效地监督以及理解地接受和配合行政管理,政府的行政才能真正负责任且富于成效。
——行政问责需要开放的环境。以人民作为权力来源主体的现代民主政治,与权力归属于皇帝的封建政治不同,行政权力不能脱离人民来行使,行政问责也不能背离人民而生存。行政问责必须要有开放的环境,即公民和政府有效沟通的开放体系。有专家指出,实施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最基本的前提是职责明确和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问责的基础。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才能把政府和官员置于公众的问责之下;只有在一个开放的政治环境中,行政问责制度才能得以持久地延续并正常地发挥作用。
总之,权力文明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环节。要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就必须全面地推行行政问责制。而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不仅需要在制度上完善行政问责,更重要的是在行政环境上优化、在行政文化上深化和在行政意识上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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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是一种应用伦理学,是一种职业伦理学;伦理是一种实践智慧。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型社会,伦理思想深厚而广博。自汉代以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便转化成国家意识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民间礼俗。我国上自西周,下至明清,讲授为人之要、为官之道、从政之法的各种“官箴”之类的书籍大都以大量的史实总结了官吏从政之道的官德修养和经验教训,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德行”为先的择官标准和从严治吏的思想,把“无德”“缺德”“损德”的官吏斥之为“小人”,而把重“德行”的官员尊称为“君子”。在深受儒家伦理文化熏陶的中国,理所当然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和伦理文化。如“掌权为公,从政为民;坚持正义,处事公平;厉行节俭,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敬业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克明俊德,正人先正己;公正忠义,廉洁勤政;以民为本,实行德政;选贤任能,兴天下利。” 当然也可以从公忠、诚信、廉政、勤政、爱民、用贤、修身等品德来阐述中国古代的行政伦理思想。
国外行政伦理的发展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北美、欧洲诸国的伦理学界相继出版了相当数量的关于责任伦理的论 著,例如美国著名哲学家范伯格的《责任理论》,唐纳德·肯尼迪的《学术责任》,特里·库帕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英国约翰·M费舍尔和马克·拉威泽的《责任与控制:关于道德责任的理论》;德国汉斯·约纳斯的《 责任之原理》,伦克的《应用伦理学导论:责任与良心》,汉斯·昆的《全球责任》等等。行政伦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行政伦理观,它是行政伦理体系的核心;其二是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包括行政伦理原则、行政伦理范畴、行政伦理规范;其三是行政伦理机制体系,包括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与行政伦理养成机制。如果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出发,一般认为行政伦理就是关于行政道德的学说。相对于行政伦理的理论性而言,行政道德比较具体,它主要涉及行政主体实践活动的规范及其价值取向,通过行政主体的职能实践表现出来。有人把它概括为:行政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适应行政管理需要而产生,由行政公务人员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社会舆论以及法律义务等要素维系的一种特殊的社会道德现象。
现代西方行政伦理思想是与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相结合,以新公共行政运动和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理论背景,结合作为公共行政基本理念的行政哲学或政治哲学的发展,以“公平”、“正义”等基本概念为核心,以建立负责任的政府为基本价值取向,面向现实公共生活本身的行政伦理。西方行政伦理的主要论述有:
(1)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德行并不依赖人所占据的社会角色而依系于人本身。正是人作为一个种类的目的,决定了什么样的人类品质就是德性”①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有四善德:明哲、节制、正义和勇敢。个体对这种社会责任的履行,就是德性。
(2)执行行政论公推“政治-行政二分法”,其创始者伍德罗.维尔逊认为:“公共行政就是公法的明晰而且系统的执行活动”。应当在“政治官员与非政治官员”之间做出“清晰的区分”。古德诺的名言:“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②是对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经典表述。按照二分法的逻辑,行政人员只是他人意志的纯粹执行者,无异于智能机器人。
(3)官僚制理论创始人马克思·韦伯反对以信念伦理为指导的政治行动,反对道德伦理对政治生活的审查;在他看来,“政治不是,也永远不会是以道德为依据的职业”③在韦伯看来,政治家与公务官僚的关系犹如“先知”与“信徒”的关系。“站到一个立场上带有偏好,这是政治家的根本要素。支配政治领袖行为的责任原则与公务官员的责任原则是十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公务官员的荣誉在于自觉执行命令的能力,就像这命令与自己的信念想法完全一致。”④韦伯认为,一个“真正的官员”,是无任何个人的人格、信念、价值判断可言的,必须恪守卡尔·波普所说的“齿轮精神”。
(4)公共选择理论同政治委托—代理理论、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相同,认为人是理性的自立者即“经纪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同意了对人的动机的评价:任何人只要他的行为不违背一定的秩序规则,由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无论其行为动机是多么的自私自利,其结果反而是利他的,有助于社会福利的促进。因此就其结果而言,行为者无所谓高尚与卑鄙、善良与邪恶之分,只要他遵循了市场规则。“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于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⑤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继承并革命性地扩大了亚当·斯密的将人类行为动机低水平划一的做法,将自利人的假设从市场决策领域扩展到了政治决策领域。官僚与政客队伍中的恶劣行径的司空见惯,腐败行为的不断升级和泛滥,成了这一理论的最好证明。它的理论预设是:人是理性与非理性、自利与利他倾向的辩证统一体,其具体情景中的具体行为立场或动机取决于该情境中这种辩证的结果。这无异是理论上的悲观主义;它让人相信中国那句老话“天下乌鸦一般黑”,皮格马利翁效应在此也是同样起作用的。而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认为智慧是人的尊严的依据,是人得以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人的智慧不同于狐狸的奸诈与狡猾。
(5)、反“传统行政”理论
对于“传统行政”的理解,理论界已经有两种观点:一般人的观点和新公共行政的观点。人们一般将20世纪30年代末期之前的行政学理论归为传统理论,主要包括威尔逊、古德诺、威洛比、怀特等人的思想。“威尔逊”范式和韦伯的官僚制“理想类型”可以说是传统行政学理论的“六经”,这一时期的大多数行政学理论研究者往往采用“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研究方式,使得这一时期的行政学发展呈现出托马斯·库恩所谓的“常规科学”典型态势。人本主义组织理论的代表梅奥主张重视组织成员的社会心理需求,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人”概念;麦格列格提出“Y”理论假设;马斯洛则提出了“需要层次论”;“行政管理者不是中性的。应责成他们承担起责任,把出色的管理和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准则、需要完成的事情或者基本原理”。⑥也就是说,行政人不仅要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卓越的执行,还必须根据其经验能力以及社会道德准则制定符合人民利益需求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的政策。这就要求行政人必须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其道德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行政伦理学是分析行政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必要性,探究行政人的道德品质及其价值选择与伦理责任等问题的理论学说。其扩展研究对象还包括行政组织伦理、行政制度伦理、公共政策伦理三个方面。”⑦是否承认行政人的行为自主性,是判断某种理论是否为行政伦理理论的试金石。因为行政伦理学要讨论的核心话题是行政行为价值选择上的合理性。
“如果肯定行政人的价值判断为主的所谓的“实践理性”,那么在现实中,就必须批判占据主流思潮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就必须承认行政人价值判断的自主性得以发挥的积极形式即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放弃那种特别针对行政人的不信任,就必须放弃那种企图纯粹靠法制规范行政人的思想和言行的制度主义幻想,就必须赋予行政人代表人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就必须研究行政人的道德发生机制,就必须超越狭隘的权威秩序目的去培养行政人的道德认识能力、道德判断能力、道德行为能力等。”⑧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构成了行政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高斯在《公共行政的责任》一文中肯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并提出了行政人的裁量性判断应对谁和对什么负责的问题。针对行政裁量权的特性,高斯主张加强“内律”即通过个体行政人员出于其对专业理念与标准的认同而产生的义务感、对自我行为的伦理反思和规范性判断,来反思性地监控自己的行为。1935—1941年赫尔曼·芬纳和卡尔·弗里德里克危代表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持久争论。弗里德里克认为,在复杂的现代环境条件下,那种由政治和法律的控制是假的“外部控制”不足以确保行政人的责任行政。因此,他主张培养由高斯提出来的行政人的“内律”,即以行政人的专业价值、伦理规范来弥补甚至取代外部控制。⑨
行政问责与行政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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