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人怒,一个操字岂可了得!


赵大华/文

  今年4月末,深圳福田法院以一位律师用一个“操”字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从此关于这个字的讨论就开始在媒体网络上公然展开。事情的起因是,陈书伟律师对福田法院的判法和态度难以忍受,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填写了一个“操”字,而法院方面认为这个字是对他们的公然侮辱,于是对陈律师行使了国家机关的的公权力。

  不过,对于福田法院的作为,舆论界大体上都是嗤之以鼻,将其称作现代文字狱。也有人认为,陈律师是在合理的情况下做了件不合理的事情,暗示这个“操”字就是侮辱人的意思,福田法院的反应并无不妥。

  关于“操”字究竟何意的讨论,实在是难以启齿。《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字典》都是国务院授权出版的官方词典字典,代表国家对基本汉字的发音和释义进行规范。但是,在这两种新版词典字典中,“操”字均无下流侮辱的意思。我曾在苏占军律师的博客上留言说:按照法院的意思,体操、早操、广播操、操办、操心,甚至曹操都是骂人的意思喽!笑话!许多网友都说,根据词典释义,“操”没有侮辱人的意思,福田法院的强制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也有人翻出了2002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上载“操”字释义中有“操”字等同“肏”的释义,发音为去声Cào,意为“骂人的下流话,指男子的性交动作”。这么一来,白纸黑字,你在上诉状写“操”,不是侮辱有关人员又能是什么别的意思?

  其实,用福田法院和陈律师都熟知的司法行话来说,两个版本的文书,新版代替旧版,或者是,当两个版本有分歧时,以新版为准。2005年出版的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已经删除了“操”包含了“肏”的释义,而且这本词典是根据中国语委会的最新汉字规范表修订的,具有国家权威性,就连普通话考试都遵循了新版词典字典了。因此,法院的决定只能依据新版而不是旧版《现代汉语词典》。如果法院不顾这个游戏规则,硬要以旧版为依据,只能说明他们信奉的是强权政治而不是法律精神,陈律师遭受的拘留显然属于不白之冤,无异于文字狱,应该给予平反昭雪。

  于是人们会问,平时这个“操”字是你知我知天下知的第二个“国骂”之语,怎么在国家权威词典字典里却没有这个释义呢?

  早在去年3月,博友苏占军律师就提出了这个疑问,我也参与了讨论。当时我们讨论的部分内容如下:

  苏占军律师近日在日志中发表了一篇《“日”三则》,涉及到这个话题:

  第一则:《一日一妻》:修改《婚姻法》时,某人大秘书处打字员一时疏忽,把“一夫一妻”误打印成“一日一妻”。常委会审议议案时普遍反映:就这一条改得好!与时俱进。但是代表们也忧虑地说:“好是好,就是女人‘货源’保证不了。”(不过,一位细心的博友提醒道:可能是秘书把“一夫一妻”误打成了“一天一妻”,所以才有了“女人不够”的笑话。)

  第二则:《女县长受不了了》:女县长连续参加环保日、卫生日、地球日的活动后,办公室主任通知她还要参加节水日活动并讲话。女县长终于大怒:“今天这个日,明天那个日,我能受得了么?”

  第三则:《日后快乐》:过去总是祝节日快乐,今天忽然想起这太不人道了。人可以节食、节水、节电,怎么可以节日呢?节日怎么又能快乐呢?所以祝你日后快乐!

  对此感到纳闷的苏律师在“读后感”里写到:日,本来指太阳,后来也指时间,由此衍生出来的意思,也大多与这两个意思有关。关于第三个意思,不说大家也知道,可字典没这解释。字典里可以有“强奸”、“性交”这样的词汇,为什么对“日”的最重要的一种通常解释却没有了呢?百思不得其解。谁知道?

  赵大华的答复是:这个“日”字跟“操”一样,是现代汉语口语的白字,你讲的“那个人人知道的意思”其实在南方和西北地区人人知道,跟“操”的意思一样。好像北京人、河北人不“知道”这个意思。不过,随着文化的融合和人口的迁徙,南北方人对这两个字的意思都明白,也交互着使用了。比如,我们江苏和安徽一带人就同时使用这两个字,意思是一样的。四川人则更喜欢用“日”字。苏律好像是河北偏西南部人,你们老家人“知道”“日”字“那个意思”吗?我们平时经常讲“狗日的日本鬼子”,大家似乎都明白这里“日”的意思。我认为,在现在的口语中,“操”字实际上替代了“肏”(“操”的去声)字,而“日”则是替代了(上面是入,下面是日)(对不起,我的打字字库里暂时没有这个字),而在台湾、香港出版的《金瓶梅》就用了这个字,比如说荒淫无耻的皇帝“从南(上入下日)到北”。不过,《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里都没有(上入下日)这个字,而它们在“日”的字条下也没有相当于“肏”的释义(康熙字典里也没有这个解释)。但是,奇怪的是,《现代汉语词典》里却有“肏”这个字,而不收(上入下日)这个字,实在是一种不公。也许这是北方中心论思想在语言文字界作祟的缘故。

  实事求是地讲,我不赞同陈律师在相关栏目里仅仅写一个“操”字,但我们应该理解,这是一个公民在跟司法界无法正常有效沟通的情形下才会选择的无奈之举。专业律师跟司法界沟通尚且如此困难,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民群众孤立无助、遭受不公而投诉无门的情形更是可想而知。司法工作者应该明白,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行为、做派以及低效率、不作为或乱作为,甚至参与违法犯罪,经营权钱交易,引起民怨人怒,导致双方对立,犹如干柴烈火,随时会出乱局。

  陈律师在特定背景下书写的一个“操”字,实际上反映了人民大众对司法人员不良行为所怀有的满腔怨怒的一种宣泄。早已被人民大众在口头上使用了不知多少回的一个字,这一次由于陈律师在一气之下写在了纸上,才让法院给抓住了“把柄”。法院使用公权力对律师进行报复性惩罚,又引来人民大众将这个字集中大声使用了多少回,实在是无法统计。如果司法界不能正视自纠本身存在的问题,继续冒犯平时敢怒不敢言的人民大众,那后果岂是一个“操”字可以了得!

 

从事通信行业消费者公益维权的陈书伟律师,其T恤上的“操”字下面用英文写道:“说不”是我们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