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这里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这是我国首次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取得利润的征收管理。值得特别注意是,新税法只能针对企业,因此对上述情况下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并入个人股东的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作规定,估计今后可能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包含相关内容。
特别纳税调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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