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迟竹强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们,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重新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鉴于受害者众多,而且此事迟迟得不到解决,执行人不执行,法院不作为,导致了以 北京市新守望者商贸有限公司等众多债权人面临着资产损失了破产的处境,故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以下问题,请父母官为民做主,还公民一个公道:
关于兰山区人民法院不作为的情况反映
本案反映的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债务人)是临沂市蒙山沂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已知本案债权人有三十人,涉及债权近千万元,债权人有临沂、日照、石家庄、北京等地。其中已有27位债权人书面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请求参与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吉利山溶洞项目经营权。
但是,兰山区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27名债权人是从2009年1月1日至4月9日,先后9次书面向兰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清算申请书。兰山区人民法院至今未作出任何裁定,违反了破产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法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案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但是,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继秀不受理27名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人要求杨继秀依法作出裁定,申请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杨继秀对债权人说:“不是国营企业不能破产”,“本案债务人未营业不能破产”,“债务人未提出申请不能破产”,“债权人无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等。杨继秀拒收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相违背,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违法执行
1、 本案债权人的情况
兰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委托山东鸿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案有关债权人的投资和债权情况进行了审计和确认:
(1)、债权人姜宝清、刘士明的债权本金60万元,该资金未投入吉利山溶洞项目,他们的债权与本案无关。
(2)、债权人徐磊、徐丽、诸葛明真的债权合计426万元,投入吉利山溶洞项目只有49.4万元,其中376.6万元与本案无关。
(3)、审计报告确认的溶洞转让费96万元和工程款74.2万元,合计本金170.2万元,是全志杰和陈占科等20余位债权人的款项。该债权已有审计报告和投资明细账证实。
(4)、债权人北京市新守望者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为债务人进行年度营销策划并对企业进行宣传,共计投资180万元。该债权由双方签订的《年度营销宣传顾问合同》和三大网站的营销宣传资料证实。并已报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虚假债权优先保全
经过审计后,兰山法院明知姜宝清刘士民和徐磊等二伙债权人的总投资只有49.4万元,而形成的债权已经超过了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兰山区人民法院仍对这二起重大虚假债权进行了优先查封保全,查封保全的财产是吉利山溶洞经营权。兰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有关人员都在为这二起虚假债权忙着执行。由于兰山法院的违法执行,使上述虚假债权得到了优先“保全”.
3、真实债权得不到保护
兰山区人民法院,明知全志杰陈占科等20余位债权人和北京市新守望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是真实的。上述债权人也多次向兰山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通过破产程序核实债权,让所有债权人按实际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但是,兰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债权人排挤在外,不优先受偿,不制作分配方案,不收破产申请书,使本案20多人的真实债权得不到保护。
综上所述,兰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有法不依,违法执行,搞暗箱操作,保护了少数虚假债权人,剥夺了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望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能够给予百姓一个公道,让公民的权益依法得到保护。
此致
敬礼
2009年4月25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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