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的习俗里,下跪是最隆重的礼节,“民跪官”是封建社会才有的事情。作为残疾女,她家庭困难却享受不到低保,当然要去找政府反映情况。她因冲动砸坏桌椅的行为当然不对,可据常理推断,如果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很好且妥善解决她的问题,恐怕她也不可能做出过激举动来吧?她砸坏东西“过激”,相关人员将残疾女的手臂扭骨折,是否更属“过激”?
通观事情经过,我认为应该道歉的是涉嫌失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可最后为什么却是残疾女下跪呢?!即便最后政府为她解决了低保问题,这也是她应得的呀——并且,这不正说明政府以前的工作存在失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