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诉 状
原告:禹军,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中共党员,干部,汉族,大学本科,副主任医师,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现暂住驻马店市电业局家属院。电话:13232831313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局长:孙友民。
案由:侵权。
诉讼请求:
1、原告不服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作出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赔礼道赚,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作出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实事是胡编乱造,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是不符合事实的,是错误的认定。
该处罚决定认定:“禹军,家住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禹军以在驿城区妇幼保健医院工作时,医院对其私自收费一事处理不公为由,从2007年10月至12月间,先后多次进京并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府右街,新华门等禁止上访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当地派出所收容,严重扰乱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公共场所秩序,2008年3月13日,又到北京新华门处上访,被当地派出所收容。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是不符合事实的,是错误的认定。其详细申诉如下:
1、我的家,在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三楼。可在
2、我的工作单位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我从来没有在“驿城区妇幼保健医院”工作过。
3、我从来没有私自收费。根本不存在“以在‘驿城区妇幼保健医院’工作时,医院对其私自收费一事处理不公为由”而上访。
4、我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使公民权力,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行使党员权力,通过正当途径逐级向上级反映问题的。我根本没有去过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府右街,新华门等禁止上访地区上访,根本不存在严重扰乱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公共场所秩序。更没有多次被当地派出所收容。也从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详细叙述如下:
我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一名副主任医师,眼科主任。2006年因帮助患者遭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蓄意迫害报复至今。详情:2006年7月25日下午近5点钟左右,一位老人带一个小女孩来看眼病,我接诊了他们,做了细致的检查,详细回答了他们的咨询后,这位老人决定让我给其小孩治疗(他本来打算检查后带孩子到大医院治疗),因带钱不够,向我借20元钱。我虽然和他们素不相识,但在病人的请求下,我想:群众来看一趟病不容易,钱又不多,我就借给了他20元钱。病人家属去交了费后,才得到及时的治疗。病人治愈后,病人家属还钱时,送了一张用大红纸写的感谢信,并贴在医院里。我认为:这不仅是对我个人的赞扬,也是医院的光荣,应该说这是个好事。但是,令人万万没有想到,我却因此反遭到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领导的蓄意迫害,几天后,我听他人说有人在别的科室见到一份对我“撤销眼科主任职务;待岗”的黑白颠倒的错误处理决定 。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领导事前没有和我说过此事,没有问过我真实情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单方用这个小女孩患者的名字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还瞒着我在医院偷偷散发。当我得知后,给气得像被人当头一棒,一直头疼头晕,立即找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领导质问:“为什么?”要求撤销这个错误决定!还我清白!他说:“这是他们弄的,我不知道!他们的意思还不是这…。”“我知道你冤枉!你才来,你不了解医院的情况,比起我来,你这不算什么,我冤枉多了,他们去年和今年初弄了一百多号人去市委告我,想把我赶下台…。”“他们都知道你是我引进的,我这是杀鸡给猴看。”此话令我莫名其妙。这与我有什么关系?!我又去找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支部副书记杜战国,杜说:“禹医生,让你为我和刘院长受委屈了。…”我不知道他这话是什么意思。我要求看看院规增补条款,杜又说:“禹医生你坐,你等一会,我有事出去一下。”说着就走掉了。至今没有看到医院里的所谓的规章制度增补条款,也一直没有给我“处理决定”。
我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局找纪检书记徐三喜反映:“我只是借给病人20元钱,这是什么错误?”卫生局纪检书记徐三喜说:“他来看病,带钱不够,不给他看,让他走。如果你不借他20元,不就没事了。”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不承认借给病人钱就是错。徐很恼怒地说:“别再找领导了,你不吭声,过几天就让你上班啦!你再找对你没什么好处。”我实在想不通!2006年8月2日我再次反映到卫生局,梁局长让找臧群荣副局长,我把情况反映给臧,并把反映的材料交给了她。过了一天我又到局里,找臧局长要求解决,臧说:“我现在有事要回家,没有时间管,以后再说吧。”
病人家属对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用其小女孩名字对帮助借给他钱的医生进行错误处理非常不满和气愤,找领导反映真实情况为我鸣冤,找卫生局反映,他们得到的答复更令人气愤,卫生局纪检书记徐三喜说: “她还不在编制,她到保健院是分别人工资的,这事就这样处理了。她态度好了,过几天就让她上岗了!”“你们要是强调未成年人名誉、侵犯隐私权,要求撤销这个处理文件的话,那我们就再找别的‘理由’处理她,再下个文件。那就是两个字:‘解聘’!” “找局长也没有用!你们把材料拿走吧!”。后来,此事被新闻媒体知道了,2006年8月9日记者来到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采访的当天,我的家,通向住房门的三楼又有人换了锁,我原来的钥匙开不了三楼的门,回不了家。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威胁前来采访的记者说:“你们不许报道,如报道了,那时,不管啥原因,不管啥理由,即便是100%是我们医院错了,我们也要解聘她(指我)”。于是,越炒越热。这完全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领导的即便是他们犯了100%的错误,威胁并扬言如若媒体曝光了,他们就要报复禹军医生而造成的。《今日安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商报》等河南、北京多家媒体来进行实地采访真实报道,引起了全国数百家媒体的报道和官方网站的关注,全国读者和网友们纷纷发表观点对我表示支持,我甚为欣慰!中共中央电视台二套2006年8月14日马斌读报中的一句话:“禹军医生,我马斌支持你!”。敬爱的河南省省委徐光春书记给予批示,温暖了我的心,使落难之中的我感到党和政府及主流媒体的温暖,使我看到了希望,我反映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了,可以还我工作和生活的基本人权生存权了。但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全国官方网站的报道和关注及全国正义的呼声却反被当地政府认为属负面影响,这本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犯了100%的错,如若新闻媒体报道了,他们也要报复禹军医生而造成的。2006年8月16日晚,一个自称是驻马店市领导的米山说:“禹大夫,你受的委屈我们知道了……,我们想见见你,对你的事河南省委徐光春书记在《大河报》上签了字(2006年8月12日《大河报》以“医院怎能逼医生当‘冷血动物’”为题,发表一篇短文,说出了实情和人民的心里话。),驻马店市委领导宋漩涛书记很重视,市委组织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我们会尽快给你解决,……。看你有什么要求!给我们说说。”在我身受迫害,被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错误待岗,撤销眼科主任职务,住房们被封,我和孩子流离失所,饥寒交迫时,身为河南省委徐光春书记在百忙中在大河报上给予批示,过问我遭受迫害的事,米山还说驻马店市委宋璇涛书记也很重视,使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的冤情可以得到解决了!可以还我清白啦!!可以还我工作和生活的基本人权啦!!!我就向领导如实的反映了真实情况!我要清白!我只是借给了病人20元钱,我不知道到底是错在那里?我要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拖欠我的工资!我要回家。市领导米山说:“你放心吧……,一定会给你一个说法的!会让你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 让我等待。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几个月过去了,一年又过去了,两年又过去了,我反映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我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信访局,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区委戚存杰书记反映,向驻马店市信访局,驻马店市委反映,一直没有给解决,我给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宋璇涛书记寄挂号信反映,都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我因借给患者20元钱,反遭受到河南省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的蓄意迫害,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撤销眼科主任和待岗至今。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扣卡我的工资两年多不发分文。把通向我家住房门的锁偷偷的换掉,使我有家回不去至今。两年多来,我孤身一人,带着一个正在需要读初中的孩子,试想,我和孩子怎么活啊?!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从2006年4月卡扣我的工资两年多没有给我发一分钱。我的家,存放书籍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住房是我和孩子赖以生存的地方,2006年8月9日下午,在记者采访时,我的儿子放学后钥匙打不开回家的门,原来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有人把通向我的住房门的锁又换掉了,他们不惜同时关掉了收入可观的耳鼻喉科几个月,因为这是通向我住房门的必经之路。至今遭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蓄意迫害的我和孩子回不了家,使我们流离失所、饥寒交迫至今仍未给丝毫解决。全凭亲友和好心人的接济度日,但这毕竟不是长法。我多次找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委区、区政府、市信访局、驻马店市委,要求给予解决我反映的问题,还我清白。可是,我每次找到他们每次都说:“河南省委、驻马店市委领导都很重视,一定会给你个说法的!”他们光说马上给我解决,却一直拖着没有解决。我只是借给了病人20元钱帮助了患者解了燃眉之急,我不知道错在哪?为何拖到现在还没有给解决呢?难道就因为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就成了我的‘罪过’?我就“该”遭受如此厄运吗???
2007年2月,我去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找戚存杰书记,在驿城区委楼上遭到工作人员的堵截,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饿了2-3天的我终于在戚存杰书记去洗手间时的走廊里见到了他,戚存杰书记说:“你不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聘任的吗?” 我说我是国家干部正常调过来的,即便是聘任的,这也不是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陷害我的借口啊,……。戚存杰书记说,“你去找周区长吧,让他负责解决你反映的问题,你就说是我让你去找他的。”按戚存杰书记的按排我去找周书明副区长,上午没找到,我等到下午见到了周,说了大约几分钟的话后,周副区长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好了,我有事……,你回去等着吧,马上就给你解决啦,就这两天,等我给你打电话。”、等了几天也没等到周副区长的电话,我又找周,找不到,给周打电话,周说:“昨天驿城区、卫生局领导已研究,给你解决了,你去找卫生局长就行啦。”,我到卫生局,还是没解决,又找周,等了一天,找不到,在多次打电话后,周终于接了电话,周说:“局里没解决?哦,可能是意见不统一吧?你回去吧,解决了给你打电话。”,后周又在电话里说:“马上就解决啦,驿城区、卫生局班子已经定了,你找卫生局长就行啦。”又过了几天,打周电话,周说:“昨天驿城区领导亲自去卫生局开会已给你解决了,你去找卫生局长就行啦!”、“禹大夫,请到保健院领生活费。”,到医院要求解决,见到了刚来医院不久的石树宏院长,他说:“我才来,我不知道。” “我要请示卫生局后再说”,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局,驻马店市驿城区委区政府领导就是这样,视我们母子的生死于不顾,推来推去,推诿、敷衍、拖延,就是一直没有给予解决。这使遭受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迫害两年多的我陷入了经济困难和精神苦痛的多重折磨之中,简直要把我逼疯了。眼看着我的孩子面临着失学的境地。一般情况下,我不会,也不愿哭喊。如今真使我体会到什么叫“度日如年”了。
无奈我只有向上反映,鉴于河南省委徐光春书记2006年8月对《大河报》的批示,驻马店市驿城区确也作了调查。两年多了,但我反映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到底船在哪里弯着呢?令人费解。2007年9月18日,当我再次找驿城区领导要求解决问题时,才从驿城区周书明副区长口中得知这个《中共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报告)》(驿文[2006]81号)。这个欺上瞒下了一两年的《报告》写得很有水平,但是里面的“核心”内容却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因此,它的结论就可想而知了。于2007年9月21日,我给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宋璇涛书记和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等上级领导写了信反映了这些情况,此就几处问题阐述如下:
1、 关于交费问题:这是造成对我错误处理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该《报告》中病人家属高某的述说,就已经说明了事实的真相。仅仅是患者家属高某带钱不够,我借给了他20元钱所致。《报告》还无端诬陷说我替病人交80元钱。这完全是有意编造的。
2、 《报告》说:“院支部副书记杜某、副院长潘某、工会主席陈某、医疗股长张某一起和禹军谈话,禹军承认代病人交医疗费。”并说:“四人笔录和证言都在。”全是胡编瞎造。既然有此笔录为啥当时不光明正大地让我过目,当众签字?岂不是笑话?只有无知的人才能相信。
3、 《报告》说:“禹作眼科手术只需两、三分钟。”还说:“有证人看见患者眼作了包扎处理。”这两句话本身不是什么问题,但从中可以看出,他们是在信口开河,胡说一通,不然就是另有目的。试想:眼又不是树皮,可以随便乱刮一阵,潦草从事吗?何况还看见做了“包扎处理”?这能是“两、三分钟”可以了却的事吗?由此即可以看出,证言的可信度了。
实际上,当时没有做任何“包扎处理”。难道我不清楚?病人不清楚?反倒是他们最清楚?
4、《报告》说:“由院长刘某主持,杜某、潘某、陈某参加,对禹军代病人交费一事进行了研究,并根据该院‘管理制度’增补条款第四条,同时鉴于有职工反映禹军以前就有私自收费行为,对其作出了撤销眼科主任;待岗的处理决定。”此“处理决定”院方从未通知过我本人,还是别人听说告诉我的。管理条款“第四条”是什么?我不知道,询问院方领导,又不给说,更不给看。不知为什么?看来很明显,我被医院错误撤销眼科主任;待岗。就是根据这次“颠倒黑白”的诬陷而作出的,这完全是蓄意迫害。至于说到“有职工反映禹军以前就有私自收费行为。”我要问:“此反映真实吗?”以前作过调查证实吗?而且以前院领导从未给我谈过此事。由此可以看出,这完全是在这次“颠倒黑白”的撤销眼科主任;待岗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后,他们才编造出来的,以前的所谓“反映”。实在可恶!再看:我是
四、关于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和驿城区有关领导的几段话:
1、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刘敬斌对我说:“这是他们弄的,我不知道!他们的意思还不是这……。”“我知道你冤枉!你不了解医院的情况。……他们……去市委告我,想把我赶下台。……”“……你是我引进的,我这是杀鸡给猴看。”
2、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支部副书记杜战国对我说:“禹医生,让你为我和刘院长受委屈啦!……”
3、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局纪检书记徐三喜对我说:“他来看病带钱不够,不给他看,让他走。如果不借给他20元,不就没事了。”“别再找领导了,你不吭声,过几天就让你上班啦,你再找对你没啥好处。”
4、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局纪检书记徐三喜对病人家属高某说:“她(指我)还不在编制,她到保健院是分别人工资的,这事就这样处理了,她态度好了就让她上岗。”“你们要求强调未成年人名誉、侵犯隐私权,要求撤销这个处理文件的话,我们就再找别的‘理由’处理她,再下个文件,那就是两个字‘解聘’!”
5、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刘敬斌对记者说:“她是我们聘任的,我们有权聘任或解聘她。……只要禹军承认个错,医院也就不再深究了,但是她把事情弄复杂了,现在把你们记者都请来了,希望你们不要发表,如果发表对谁都没有好处。那时,不管什么原因,即便100%是我们医院的错,我们都要解聘她。”
6、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刘敬斌说:“她来医院后,其中两个月,一个月创收5元,一个月创收20元,并且消耗医疗器械337元。不能给我们医院带来效益,我要她干吗?”
这简直是“移花接木”的伎俩。2006年6、7两个月,我正在忙两项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事情很多,医院领导都是同意的。因此坐诊时间较少,经济效益显然会受点影响。但也决不只是5元、20元。况且把我从2005年11月调到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至2006年7月底,9个月总共所领的300余元的消耗用品和医疗器械(两件工作服、两个紫外线灯等),都混到这两个月说,岂不令人啼笑皆非?
综上所述,我有几点感觉:
1、 我可能是某些领导之间权力斗争的必然牺牲品。
2、 有些人想从我身上捞到好处,没能得逞。便以“她不能给我们带来效益,我们要她干吗?”进行蓄意报复。
3、 有些人妒贤嫉能,认为我分了他们的工资收入了。所以不惜以栽赃、陷害的手段把我弄走。
4、 我被弄走的命运是注定的,不管什么原因,100%的错误都是他们的,也要把我弄走,以便“杀鸡给猴看。”
我只是借给了病人20元钱帮助了患者解了燃眉之急,我不知道错在哪?难道就因为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曝光,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就成了我的罪过?我就“该”遭受如此厄运吗???
无奈我只有向上级反映,2007年9月21日我给河南省驻马店市委宋璇涛书记和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等上级领导又写信反映了这些情况。
二、2008年3月15日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是触犯法律的是违法的。
1、《行政处罚》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管辖。即使我在北京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应由北京的公共机关对我进行治安处罚,也不应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处罚。更何况我没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2、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在没有对我事先告知、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我行使复议、起诉的情况下,因我于
基于上述理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在没有查清事实原因,在2008年3月15日对我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是错误的,是触犯法律、违反法律规定的,使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很大损害,不仅给我的身心带来痛苦,因此病倒卧床使我经济受到很大损失。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我公平。并责令被告给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我经济损失和因此而遭受身体和精神伤害所致有病的经济损失,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对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作出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08年5月14日,特向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制处(复议处)依法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撤销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错误的,违法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对我非法报复而遭受严重身心和精神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还我公平!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示法律的公正严明。在我多次讨要结果下,驻马店市公安局复议处2008年7月30日晚上7点多钟我拿到了驻公复字(2008)19号驻马店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可驻公复字(2008)19号复议决定书却维持了原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主持公道!书面澄清事实,依法撤销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的驿公(西)决字[2008]第0177号错误的、违法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对我因此所遭受身心摧残、精神伤害、名誉伤害和经济损失,还我公平!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我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示法律的公正严明。!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禹 军
河南省驻马店市妇幼保健院眼科主任禹军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