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理财产品身陷“投诉门”


渣打理财产品身陷“投诉门”
时间: 2009-06-29 21:50:15 | 文章来源: 和讯
      当初渣打银行在销售“沪深300”时,销售人员只强调该款产品的好处和高回报,并未向顾客强调购买的实际上是代理买卖境外对冲基金理财产品。出现巨亏,究竟是渣打银行还是投资人的问题,应有一个客观中立的机构来评判。图为上海渣打银行大厦的一营业网点。 CNSPHOTO提供
   
      1000万元委托购买境外基金,3个月后缩水成700余万元”!,上海的林小姐将渣打银行告上法庭的一波未平,近日,又有成都李女士起诉渣打银行,要求终止与渣打银行的合同,并归还她5万澳元、28万多元人民币本金及赔偿相应损失近20万元。
   
     “由于中国的银行长期以来主要靠利息差取得收益,因此缺少经营理财产品的经验。目前国内的理财产品要么虚假宣传,要么过分夸大其优势、好处,故意隐藏缺点和问题。所以经常有人受到宣传的影响,一时冲动就购买了。”
   
      只看“馅饼”忽略“陷阱”
   
      “不提风险只提收益,渣打理财顾问忽悠投资者。”一位购买渣打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论坛上宣泄着自己的不满情绪。
   
      去年6月,成都的市民李女士在渣打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将自己本来存在花旗银行的5万澳元转入渣打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沪深300中国指数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银行销售人员说他们银行有150年历史,又有专家团队负责,投资肯定能赚钱,一般年回报率能达到25%,亏损的几率微乎其微。”李女士说,她出于信任,在没搞明白该产品究竟是什么投资方式的情况下就在产品认购书上签了字。
   
      随后,她又向渣打银行转入28万多元人民币,投资一款名为“金通道环球投资系列”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包含了多只海外基金供投资者选择组合。
   
      “没隔多久,银行就通知我"金通道"已经亏了几万元。”原来说得那么好,怎么现在亏这么凶,李女士这才仔细了解和咨询自己的理财产品,“我才发现原来渣打理财产品其实存在很多问题”。
   
      李女士发现,当初渣打银行在销售“沪深300”时,销售人员只强调该款产品的好处和高回报,并未向她强调购买的实际上是代理买卖境外对冲基金,“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中国银行(601988,股吧)监督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于是,我立即要求停止该项投资,但银行置之不理,结果我亏了15万多元人民币。”
   
      不久,李女士又从银行邮寄给她的存款账户“综合月结单”上发现,投资“金通道”的28万多元人民币分文未动,“只是名称从"存款金额"变成了"市场联动系列投资",这说明投资交易并没有实际发生,怎么就空口说我亏了几万元。”
   
      李女士认为,银行推销和操作理财产品的过程存在违法性和欺诈性,而且之前购买“沪深300”时,她并没有最终确认,银行应该对她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她把渣打银行成都分行起诉到锦江区法院,欲找回损失。
   
      和她同命相连的还有上海的投资者林女士,2008年6月中,林将吟在渣打银行新天地支行购买了一款名为“金通道环球投资系列”理财产品,投资金额达141.8万美元。该理财产品是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可以投资16只海外基金。但是,随着金融海啸的爆发,到去年9月份林将吟发现这几款基金一直处于下跌状态。于是,2008年9月28日,她向渣打银行提出调整投资权重,抛售所有的基金换成现金。一个月后,当她收到银行的对账单时,发现投资亏损已近300万元。此时,林将吟想把其余资金提取出来,结果被银行告知这款产品期限
   
      近1年,且产品不能提前赎回
   
      这时林将吟才知道这款“金通道环球投资系列”并非是自己理解中的境外基金产品,能够随时取现。该产品收益表现是由名为“动态回报投资MALI08034E”股票挂钩结构性存款,以及“代客境外理财计划QDSN08031P”——投资于“美林一年期组合挂钩结构性凭证”这两款产品共同决定的.。
   
      不能赎回令林非常不满,回想当时购买的过程,她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将充分的风险告知投
   
      资者,存在违规行为。去年10月16日,林将吟发给渣打银行书面通知函,通知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新天地支行终止委托理财协议,由此纠纷一触即发。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新闻联络处的负责人向中国商报记者证实,此案件已经经过几轮庭审,但最终宣判结果还没有正式出来。
   
      据介绍,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正是基于销售过程中的合规合法进行了辩解。
   
      争论的焦点有:林是否接受了风险承受度测试?林是否在产品认购前已知产品完整的说明书?渣打银行销售的此款产品是否正常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林签订多份协议的日期有所偏差,是否就影响了合同效应呢?
   
      原告律师指出,虽然产品申请认购书上的签署日期是2008年6月12日,但林将吟签署相关文件的真实日期是2008年6月11日。同时,原告确认文件上自己的签名,但不确认文件上签署的日期,认为被告是在事后才将签订的日期填进去。
   
      据悉,该款理财产品认购时间是2008年6月12日至6月25日。原告拿出的举证有林将吟在2008年6月11日分别以支票存款、现金存款、银行划转等三种方式共向被告账户中存入1000万元。这完全是为了委托理财而设立的账户,并且在同一天签订认购书,当时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了字。
   
      对此,被告认为认购银行理财产品需要一个程序过程。认购书上日期为2008年6月12日的原因在于,认购书上需要签字的不仅是投资人,银行业务员、支行行长也需要签字。该日期是2008年6月11日的第二天,银行工作人员在签字时留下的日期。这是一个正常的可以理解的行为。被告律师进一步指出:“即便签订日期有所偏差,是否就影响到了合同效应?”
   
      然而,被告同时死死抓住的是,林将吟签字后的合同有效性。在这份认购申请书上,关于产品名称、资金流向、是否能提前赎回等相关条款均已指出,原告所指出的重大误解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
   
      与此同时,原告提出申请书上显示“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后显示,原告的投资数额起点是2万~9.9万美元”,但事实上投资者投入了141.8万美元。对此,被告认为2万~9.9万美元这个区间只是表明投资的起点区间,而不是投资区间。
   
      “"合规"一直是渣打银行经营过程中的第一要务,所有理财产品都有向银监会备案,也有监管部门监督,肯定不会有违法或违规行为。”渣打银行对外联络处的相关负责人人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就投资市场而言,我们无法清楚判断未来在股票、债券及商品市场三者之间究竟哪个市场会更好,我们只能利用过去的历史数据和目前的情况尽可能地判断未来发展情况。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分散投资、均衡配置的原因。”渣打银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不过,就目前国内投资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来看,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在海外市场出现大幅下跌的时候并没采取任何止损措施或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银行对此是否应该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呢?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不是基金公司,银行在理财产品上一般不具备操作能力。
   
      分清责任 各打50大板
   
      “我觉得这个问题要辩证地看待,一方面,银行是否在合约上详细明确地提示了风险,如果渣打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是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信息披露是真实的。就不用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渣打银行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并且有误导购买者的行为,那么就应该为客户的巨额亏损买单。”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孙飞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理财产品正常的销售过程是,客户在认购产品前必须接受风险承受度测试,如果产品的风险高于客户的风险承受度,那么银行不应将产品销售给客户。
   
      此外,客户认购前还需签订一系列协议书,其中产品认购申请书上会明确地将各类风险提示列出来,产品说明书上会详细地告诉投资者这是怎样一款产品。“
   
      任何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必须在这些文件上签字,所以签字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各项条款,即便对产品不熟悉也需要向理财经理了解清楚。”孙飞表示,“一旦签字,合同生效,有理也说不清。”
   
      之前也有类似的理财产品纠纷案例,签字是导致类似案例最终客户是否败诉的关键原因。即便销售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但客户取证的过程比较困难。”
   
      到底谁之错?
   
      “理财产品出现巨亏,究竟是渣打银行还是投资人的问题,会有一个客观中立的机构来评判,但我认为各自要把其责任理清。”孙飞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一方面不排除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有夸大误导宣传的行为,但对于投资者来说,你也要认真研究条约细则,那么大的投资额在没彻底搞清状况时,就轻易投出去了,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投资者要搞清楚,自己才是最终利益或者损失的直接受益者或承担者,不要盲目跟从,要有风险意识。”孙飞认为。
   
      而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则将此类案件的根源归结于理财产品在中国缺少规范。“由于中国的银行长期以来主要靠利息差取得收益,因此缺少经营理财产品的经验。”胡星斗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目前国内的理财产品要么虚假宣传,要么过分夸大其优势、好处,故意隐藏缺点和问题。所以经常有人受到宣传的影响,一时冲动就购买了。”胡星斗指出。
   
      海通证券销售经理王女士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要充分证明他们的宣传材料是真实的,明确在合同上介绍投资产品的功能、作用、收益、未来兑付等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实告诉投资者,这样银行就可以在相关案件中免受追究。
   
      “理财产品也属于金融衍生产品,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种类品种还是很少的,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更应该加强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出台细则,我相信理财产品会在未来迎来健康的发展。”中信证券肖姓分析师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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