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税后计提的福利基金是否应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冲减”?


  问:外企税后计提的福利基金是否应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冲减”?

  [ 专家回复 ] :

  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文是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不适用于外企;再说,外企的福利基金是税后计提的,怎么能“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