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0)之四


 

解析物权法(40之四

 

第二编 

 

第四章  一般规定

 

陈绪国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所有权”的沿革

我们知道,物权法旨在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如果我们再仔细地阅读物权法,仔细地想一想,就会明白,原来,确认的反面是否认,保护的背后是限制,利用的反向是禁止,整部物权法是对立统一的。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来受到众多法学家的密切关注,是因为它的法哲学别具一格,将物权的法理提高到应有的高度。

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与德国物权法比较接近,而德国物权法的基础是罗马法。其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所有权”。

一般说来,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的“dominium”一词,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才出现的。意指所有人对物的“统治”、“管辖”和“控制”。开始实行时,一般被用来称“家父”的一般权力,包括对于家族财产、家族的人和奴隶的管领权。及至罗马帝国后期,所有权遂被称为“proprieteas”,并作为拥有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对应于用益权“ususfructus”一词加以应用。大约于公元前2世纪,罗马法所有权概念便被正式确立下来了。[5]陈华彬《物权法·所有权通说》第168页,该文引自王泽鉴《民法物权》(通论·所有权)

1.我国“所有权”概念的引进与变化

“所有权”概念,是泊来品。我国古代法,动产被称为“物”、“财”、“财物”或“资财”,其所有人称为“财主”或“物主”;不动产则以“产”、“业”或“产业”,其所有人称为“业主”或“产主”。[6] 陈华彬《物权法·所有权通说》第182页。

“所有权”概念的正式应用,是清朝末年1907开始修订、于19118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三编,模仿德、日两国民法,大量使用“所有权”。[7]张晋藩主编、乔伟、游绍勇副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40341页,

目前,台湾沿用的是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编纂的民法典,其中物权编于19291120公布,计10221条([8] 张晋藩主编、乔伟、游绍勇副主编《中国法制史》第440441页,)关于所有权的定义是“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9]《物权法(草案)参考·所有权的外国立法例》第193页)

大陆中国在民法通则出台之前,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权”一项权能,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1978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所有权】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10] 《现代汉语词典》第1版第1094页)该所2005年第5版(19992005年)变成了:“【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简称。” ([11]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311页)

1986412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开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载《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第235236页)将财产所有权确定为四项权能。

2007316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本条)开始规定“物的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3月第1版)将物的所有权确定为四项权能。

通过以上排列,可以这样认为:

第一,我国古代关于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概念,表面上是模糊的,实际上是精确的。

动产被称为“物”、“财”、“财物”或“资财”,其所有人称为“财主”或“物主”,可以分清主与从、主与仆、主与次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权和财产权人的主与从、主与仆、主与次的财产关系。

“物”为实物,由此产生主次、主从的物权关系;“财”为货币、资金及其有价证券,由此产生主次、主从的财权关系。前者产生物权,后者产生债权,两条路线已经分明直到现在,中国习惯于古代的提法,如“财物”、“财主”、“资产”、“资金”等,而“所有权”只是法律用语,很少用于民间。

不动产则以“产”、“业”或“产业”,其所有人称为“业主”或“产主”,比外国的“所有权”概念更加精确。

“产”为地产,由此产生地产所有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对于消弥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流失有帮助作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西方的土地所有权概念之混乱,误导之严重,与古代中国的地产权、地产所有权概念形成反差;“业”为物业、行业,指建筑物和依靠建筑物而兴建的各行各业。直到现在,中国习惯于古代的提法,如“地产商”、“业主”、“地主”等,而“所有权”只是法律用语,很少用于民间。

迄今为止,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将“所有权”的概念统一起来,说明了这本身是个大问题,甚至是无法逾越的鸿沟。

第二,中国的财产法、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位为四大权能,应当说是比较先进的概念。

世界上关于所有权权能的规定,有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和四项权能的各种规定,五花八门。

所有权既然有排他性,就必然有完整性作保证,少一项权能都不行。缺少权能,意味着限制过度而保护不足,不符合物权法的宗旨。少一项,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减弱一份;少二项,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减弱二份;少三项,所有权人的权利就减弱一份;四项权能全少,完全丧失所有权的身份与地位。

至于语言学上的“所有权”,是否应当法学上的所有权保持一致,本人持肯定态度。西方国家喜欢将所有权解释为“占有权”,那是放大了所有权的权能,而缩小了所有权的项目,于法理不通。

台湾当局的所有权概念,与当初词典中的所有权恰恰相反:词典中有的,它没有;词典中没有的,它全有。不可想象,所有权人没有占有权,如何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物权法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好传统,将所有权定位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共四大权能,是完全正确的。

2.从“所有权绝对论”到“所有权限制论”

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那么,“所有权”是财物和财富的象征,更大程度上挑起统治阶级的兴趣。

西方国家的法律,包括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的争论,一直持续不断。总的来说,是“所有权限制论”战胜了“所有权绝对论”。

“所有权绝对论”起源于神学,“君权神授”就是那个时代的特征。在漫长的黑暗的奴隶社会里,奴隶们是“会说话的牲口”,连最起码的身份权、人格权也没有,而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很少受到限制。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标志着西欧进入封建社会,接着,罗马法被封建法所取代,官僚地主阶级的统治制度取代了奴隶统治制度,即由部落所有权制度过渡到君主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与神学阶级的勾结更加紧密,他们不加限制地剥削和压迫佃农阶级,“所有权绝对论”不断地摧残文明。

1016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和人文主义者,进行了波澜壮阔的文艺复兴运动,提出了以人为本,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以民主与法制代替封建主义与宗教统治的新思想,罗马法所有权观念重新崛起。1789826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确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当补偿,不得被剥夺。”15年后,《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以最绝对的方法,收益、处分物的权利。”(注: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0月第1版为“所有权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收益、处分物的权利。”)[14] 陈华彬《物权法·所有权通说》第183页,引自温丰文《现代社会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页。)《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以最绝对的方法,收益、处分物的权利。”是西方国家“所有权绝对论”的代表作。

《法国民法典》制订时期,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个人主义思潮泛滥,迎合了小市民阶级的利益需求。在物权法方面,只分不动产与动产,没有细分其他物权,所有权受他物权限制的条款较少。

《德国民法典》制订时期,是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家的势力增大,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兴起,冲击了传统的“所有权绝对论”。在物权法方面,分出不动产与动产、自物权与他物权,细分出用益权,所有权受他物权限制的条款较多。此后,瑞士、奥地利、日本等多数国家模仿德国物权法,而冷落法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的制订,是师从德国物权法的结果,初步显示出物权法独特的功能作用。物权法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实际上对于所有权有所限制。而在其他财产法中,重点保护财产所有权,对于限制财产所有权,保护其他财产权人的规定较少。

中国物权法未受“所有权绝对论”的影响,起点是比较高的。

 

二、“所有权”的保护

所有权的保护,是指运用各种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保护所有权,或者保护所有权人对财物、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保护是前提,限制是手段。两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

物权法物权保护的一个准则,就是“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将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一同纳入保护网、保护圈子,一视同仁。这就决定了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的权力、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责任与义务,本身是一种软约束、软限制。

所有权的保护,分为平等的保护和单独的保护、外围的保护和内容的保护、预警的保护和措施的保护、民法的保护与刑法的保护等多种形式。各种保护的侧重点和效力是有所不同的。

(一)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与单独保护

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与单独保护,也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平等保护,是为了统一保护的尺度,以达到公正、衡平的目的;单独保护,是区别不同所有权对象、不同环境与条件进行的特别保护。原始的所有权、静止的所有权、专属的所有权、专有的所有权有必要处于优先保护或者单独保护的地位。

平等保护,是指在所有权被激活状态或者能够激活下的平等保护。这里包括此一所有权与彼一所有权之间的和平共处,包括同一物权圈子里所有权同其他物权和平共处,以达到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就是“平等保护”的意义。

单独保护,是指在所有权未被激活或者不能激活状态下的单独保护。这也是另外一种“平等保护”。所不同的是,一般的平等保护,是事实真相的平等保护,也是法定的目的的平等保护;单独保护的平等保护,是性质上的平等保护。原始的所有权、静止的所有权、专属的所有权、专有的所有权是一种表面现象,其本质在于,它需要保持原状原貌,不能任意改变其性质、样式、原状。

静止状态的所有权,不直接与外界的物权发生物权关系,肯定要单独保护,包括了预防保护、外围保护、预告保护、预警保护、措施保护和特种手段保护等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保护,这是肯定的。

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的保护,包括派生性所有权的保护,是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可能会置于优先的甚至单独保护的地位。

国家的所有权与集体的所有权,因其公有制身份的特殊性,有大量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并且经常遇到被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危险,可能会加强保护、优先保护甚至单独保护。

物权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都是“物权平等保护”的内容,分别是: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多重保护模式等。

(二)所有权的外围的保护和内容的保护

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番,所有权,存在外围的保护和内容的保护,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保护。

1.所有权的外围的保护

所有权的外围的保护,包括了预示的保护、预防的保护、预警的保护等多种形式。

所有权预示的保护,是指物权法以预示或者预告的形式,告知所有权人,从而达到有序保护的目的。如不动产登记生效的规定、动产交付生效的规定,就是属于这一类的保护。

所有权预防的保护,是在预示保护基础上,加强预防措施,告知所有权人有所为、有所不为,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所不为。其主要工具,是“善意占有”和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共利益的运用,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

所有权预警的保护,是约法三章、开诚布公的严肃性警示性保护,是晓之以理并刚柔相济的保护。警告居心不良者、图谋不轨者、违法乱纪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手段来侵犯所有权人的权益。

以下条款具有预警、警示的意义:

1.对于保护国家所有权的预警。如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对于保护集体所有权的预警。如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3.对于保护私人所有权的预警。如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当然,以上三条款,名义上是外围的保护,实际上也可以作为内容的保护来对待。

2.所有权内容的保护

所有权内容的保护,是指物权法对于所有权人及其所有权四大权能的确认的保护、维权的保护,是对于各种所有权和各种所有权人的保护,是对于各种细枝末节的保护。

1)所有权总类内容的保护

所有权总类的内容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的不动产所有权;派生动产所有权。以及各自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各项权能,以及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各种过程,以及债权上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上的所有权等等。

2)所有权分类内容的保护

所有权分类的内容包括:1)原始状态所有权;(2)原生状态所有权;(3)消长状态所有权;(4)融合状态所有权;(5)分裂状态所有权。

或者包括:(1)专属所有权;(2)专有所有权;(3)普通所有权;(4)独有所有权;(5)共有所有权。

或者包括其他各种各样的所有权的保护。

3)所有权主体内容的保护

物权法将所有权人分为四大类别:国家;集体;私人;其他权利人。这四类所有权人的身份一旦界定,除了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独立所有权的物权规则有所不同以外,其他所有权利人一律是机会均等的,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是相同的,所有权保护的尺度是一样的。

物权法保护权利主体,是比较平和的方式,较少有侵权责任的内容。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法,侵权责任规定得很明确,甚至罚款的额度也标示出来。如果将物权法同其他法律联结起来,作为诉讼请求的工具,某些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三)民法的保护与刑法的保护

物权法作为诉讼请求的工具法,是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是,当将物权法的法则与其他民法甚至刑法联结在一起的时候,也能发挥很大作用。

物权法是分层次来保护物权人的,确认、保护和利用所有权是其他法律难以替代的。

物权法需要其他民法参与保护财物所有权,同时,其他民法也需要物权法参与保护财产所有权,两者之间的联结与融合,可以相得益彰。

所有权的保护,就是指运用各种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保护所有权,或者保护所有权人对财物、财产进行管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

学界认为,与其他国家一样,对所有权的保护,是我国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任务。

宪法中也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带头确定了保护所有权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这是建立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基础条件。宪法虽然一般不作为诉讼工具,但其他法律的制订,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影响到所有法律的定型与执行。

民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是十分广泛的,各种法律的侧重点不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是民法中三大财产保护法,是所有权保护的“三驾马车”,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民法结合民诉法,是所有权保护的最常见形式之一。民法是老百姓的保护网、保护神,对于民法、知法的普通权利人而言,与民法贴得越近越好。

行政法是具有强制力、威权力的法律,保护所有权一般具有见效快、效果好的特点。很多的财产所有权,如专属的所有权、专有的所有权、原始的所有权等先天性所有权是通过行政法决定、并由行政法执行的。因此,行政法的强制力、威权力高于民法。但是,作为诉讼工具,老百姓运用行政诉讼法可能没有民诉法那么方便。我国的司法体制,行政法庭难以干预政府的行为,许多案例以调解告终。

刑法是最具强制力和威权力的法律,用经济惩罚、刑罚甚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极端办法来保护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刑法不是单纯的法律,刑法以外,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两者并用的结果,使刑法大大丰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犯罪类型日益增多,各种经济案件更加频发,经济案值一再刷新纪录。50多年来,我国关于刑法、刑诉法的司法解释高达数百件之多。其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其主要内容。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一点,就是侵权人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与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比如,犯罪嫌疑人贪污、挪用私人5万元,与贪污、挪用国家5万元可能量刑不一样;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好比高压线,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好比低压线。

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赋予所有权人等物权人以自由选择权。和解,是当事人双方私下协议解决所有权的纷争;调解,是最低一级的行政解决办法,是所有权人行使财产请求权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所有权人进入行政仲裁程序,以求解决利益纷争;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几种形式,是具有法律威权的形式。其中,行政诉讼的效力一般高于民事诉讼的效力,刑事诉讼的效力又高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首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这里包括三层意思:一是,按照物权法的内部法则,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各项所有权的保护,可以奉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多少项被损害的事实就请求多少项,不受项目的限制;二是,按照物权法内引外联法则,可以援引其他法律对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条款,可以请求物权的所有权保护,也可以请求债权的所有权保护,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可以请求物的所有权的保护,也可以请求价值的所有权保护;三是,可以请求各种保护的手段,或者如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保护途径,不单单是一种途径;或者如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下款规定的那样追究侵权责任,不限于追究一种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下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了三种性质的侵权状态:侵害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侵害行政法规定的所有权的;侵害民法或者行政法规定的所有权的、并且需负刑事责任的。这里,也可以“合并适用”。合并适用,诉讼请求形式上一般是“1+1”,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是“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往往是不搭界的。

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刑法、刑诉法规定得最多,保护所有权的力度也最大。

相关链接:价值中国网陈绪国《“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

 

三、“所有权”的限制

关于所有权的限制,这个话题也很多,本文简要地叙述一下,作一个一般的了解。

与所有权的保护相对应,所有权的保护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保护,所有权的限制也是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限制,简称“三全限制”。

(一)所有权限制的概念

关于所有权限制的概念,国内外专家有许多精彩的论述。

墨西哥学者古铁雷斯在《财产》一书中的定义是“限制是特定时期的立法者强加给某权利主体的积极负担或不作为义务,以使权利的行使不违背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13]程萍著《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限制的概念》第429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月第1版)此段文字,实际上,是说出了所有权限制的一个主要方面。任何国家,法律再完备,也不能包罗万象,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限制范围。那么,公序良俗的限制,约法三章的限制,权利当事人通融的限制等限制,不一定要通过立法者来进行。

我国法学家陈彬教授认为:“所谓所有权之限制,指禁止或限制作为所有权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之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权因此受一定之拘束,并负一定之义务。” [16]程萍著《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所有权限制的概念》第429页,摘引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月第1版)这个定义,是比较准确的,但是,缺少一个项目“责任”。

所有权,所包含的内质,是所有权的权力、利益、责任、义务“四位一体”的,缺少一样都不行。所有权的权力、利益,是物权法等财产法保护的内容;所有权的责任、义务,是所有权受限制的内容。其中,“义务”是指法律上或者道德上应当承担的轻微的责任。如公民有救灾捐款和慈善的义务,这是一种轻微的责任,可是,公民不履行救灾捐款和慈善的义务也不犯法。青年积极应征入伍也是义务,但是,青年人不积极应征入伍也不犯法,也无法追究。可是,在物权法有可能就不一样了。譬如,城市或者农村拆迁中,被拆迁户有协助拆迁的“义务”,就是搬家吧。既然是“义务”,可以搬家,也可以不搬家,不受法律追究。如果被拆迁户有协助拆迁的“责任”,那就没有价钱可讲的了。“责任”,就是分内或份内应当做的事情,不能推辞、推却的事情,否则,要承担过失的责任。责任大于义务,两个词语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所有权人的责任,是不侵权、不越权、不专权,不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这种限制,才是实质上的限制。

本人认为,所谓“所有权的限制”,是指所有权人在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各个环节中,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均依法、依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他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积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积极负担一定的义务。

所有权的限制,是发生在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各个环节中的,是体现在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激活、运动中的。所以,所有权的限制,必须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准确地理解所有权限制的积极性、重要性、适用性。

 

(二)所有权限制的情形

所有权的限制,基本情形如下:

□过程限制

1.所有权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各个环节中的限制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制度,适用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设立。

所有权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各个环节中的限制,是法定的所有权限制,也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的几个指标。这是法律直接规定加之于所有权的负担,与所有权的成就不可分离。所有权人必须完成这几个指标,才能享有和行使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完成这几个指标,所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随时随地都有被剥夺或者被侵权的危险。

如权利人明知是脏车,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所购买的脏车不受法律保护;又如,如权利人明知是违章建筑物,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所购买的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拆除违章建筑时不但没有补偿,甚至还可能给予罚款处理。

□权能限制

2.所有权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各个权能中的限制

所有权人下放占有权,包括出借、出租、抵押、质押、典当、扣押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论是是否合约收益,自己的占有权受其他占有权人限制;所有权人不能侵犯他权利人的合法占有权。

所有权人下放使用权,包括出借、出租、抵押、质押、典当、扣押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论是是否合约收益,自己的使用权受其他占有权人限制;所有权人不能随意侵犯他权利人的合法使用权。

所有权人下放收益权,包括出借、出租、抵押、质押、典当、扣押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论是是否合约收益,自己的收益权受其他收益权人限制;所有权人不能随意侵犯他权利人的合法收益权。

所有权人下放处分权,包括出借、出租、抵押、质押、典当、扣押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论是是否合约收益,自己的处分权受其他占有权人限制;所有权人不能随意侵犯他权利人的合法处分权。所有权人一旦下放处分权,其他权利人可以代替所有权人转让或者消费、消灭原有标的物,而不受所有权人干涉。

权能限制,包括对积极权能的限制和对消极权能的限制。只要所有权被激活,进行物权交易场所,或多或少地会降低了一点身份。当所有权人培植出用益物权或者其他物权时,这些物权会分流到新的物权一边去。

权能限制,实际上是所有权人自愿的限制,因为所有权人自愿设立他物权,是自愿的和有益的事实行为。与他人约定而产生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因为所有权人在放权后,得到了收益,能够用收益的价值抵偿物权的下放。物权下放,可能得到的是现实利益,如出租和有偿出借标的物,所有权人得到的是现实的利益;如抵押、质押、典当标的物,得到的是未来的利益,较少有现实利益。如果是法院扣押所有权的标的物,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决定是否消灭所有权。

□公共利益的限制

3.所有权人有服从公共利益的责任与义务

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公共利益。财产所有权人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积极地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是通行无阻的法定的规则。所有权人不得拒绝或者抗辩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征收、征用其标的物,并失去其所有权。这是最严格的、剥夺所有权的限制。但被征收、被征用人可以申请合理补偿。

每个企业和公民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这也是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有权人不得拒绝或者抗辩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征收其标的物,并失去财产所有权。法定纳税人抗税、偷税,可能会受法律制裁;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刑事责任。

每个富人应当有义务行善积德,捐款捐物,救济难民灾民和困难群众,救济残疾人和重症病人,救济弱势群体匡扶正义。

公共利益的限制,有的是自愿接受的限制,有的是不自愿接受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客观结果仍然是服从公共利益的责任与义务。有些老百姓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房屋被政府征用,开始是不情愿的,一旦政府的补偿完全到位,基本生活和退休生活得到保障,措施得力,老百姓想通了,问题也就解决了。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情况比较复杂,留作以后讨论。

□滥用所有权的限制

4.法律禁止所有权人滥用权利

各国的法律一向禁止所有权人滥用权利,不允许所有权人天马行空,独来独往。“钱不是万能的”这句俗话的意思,是指不能把钱花在不正当的地方。“物极必反”这句成语,是指将事情做过头了,事物会朝相反的方向发展。

法律禁止所有权人滥用权利,涉及到各种法律的禁止和各种所有权的禁止。这些禁止的网络,构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禁止。民法上禁止是一般性禁止,行政法上的禁止是强化性禁止,刑法上的禁止是最强化性禁止。

法律禁止所有权人滥用权利,是现代社会公认的所有权行使行为准则,是所有权人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所有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要求所有权人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的权益。

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相邻关系”的规定,比较集中地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滥用”的意义,指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包括不动产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上的“动产相邻权利人”,也包括不动产相邻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是滥用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相邻权利人制造不便利和麻烦条件,也是滥用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相邻权利人制造麻烦条件和污染环境,伤害他人所有物,伤害他人身体,影响他人身体健康和身心健康,影响他人休息和睡眠等等,也是滥用权利。

物权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物权的保护”的规定,从另一个侧面阐述了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不得滥用”,滥用所有权者,不得保护。

动产所有权的滥用,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的滥用,但物权法没有涉及到。货币所有权的滥用,是最大范围、最大频率、最大危害的滥用,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由任何人发生滥用。

货币所有权,到底是属于什么所有权?怎样防止与禁止货币所有权的滥用?这个问题很重要。洗黑钱、行贿、涉及黄赌毒,这三大类货币所有权的滥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最严重的问题。反洗钱法、反商业贿赂法、反贪污受贿法、反黄赌毒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针对货币所有权滥用的基本法。

诉讼时效的限制

5.诉讼时效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物权法对于诉讼时效的限制,是对于所有权人行使财产权、物权的硬性的限制,是最大限度的限制,甚至于是可以丧失所有权的限制。

即使是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种类繁多,很不统一,最长的有20年,最短的有15日内。当然,也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有些诉讼时效在研讨、修改之中。总体上,诉讼时效太苛刻,不利于所有权人行使诉讼请求权。

甚至诉讼主体的确认,也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如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国有企业关闭以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能否成为诉讼主体?这些问题,都没有及时解决,至今仍然悬而未决。

所有权人应当打醒十二分精神来,认真对待诉讼时效。那些不学法、不懂法的所有权人,以及那些漠不关心的所有权人,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打败仗。法律是无情无义的,保护所有权与限制所有权、剥夺所有权是同时并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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