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是立法的倒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7月21日《新华网》)

对原有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动手术,那是必然的事,因为这个严重阻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例》,竟然“暂行”了22年之久,难不成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都有“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的豪迈气魄?这在高调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实在是不可思议。

但从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看,完全是在原有条例基础上的修修补补,在最需要体现的“有效管理”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步,《征求意见稿》起草人观念陈旧、理念落后或者过分维护某一利益集团的弊端被暴露无遗,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该《征求意见稿》,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三思:

其一,“重登记、轻管理”。工商部门作为执法机关,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对市场的监管上,而新的《条例》,却还是把工商部门的工作着重点放在了登记上,实在是本末倒置。《征求意见稿》总共27条中,就有18条涉及到工商登记。

而个体户的工商登记的作用无非就是这么三点:一是帮其他前置条件的部门把关。可这些部门本身也有管理职能,何须工商部门“狗拿耗子”?二是经济信息统计的需要。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的流动性和隐蔽性,涉及到个体户的统计数据历来都是水分很大,比如工商总户数及从业人数的统计,很长时间都是“只生不死”,以表明工商部门在促进个私经济发展中所作出的贡献。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还公布我国的个体户户均注册资金已经超过3万元,明眼人问问你周边的个体户就知道了。因此,即使是严格的登记,也并不能解决个体经济的信息统计失真问题。三是搭车收费甚至权力寻租的需要。工商部门一直假借个体劳动者协会甚至消费者协会,借登记、验证之机乱收费,甚至一些工作人员借机权力寻租。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子,其实都在上面,在于那无用的登记、验证。

个体登记,其实完全可以由税务登记替代。对于那些规模实在是太小,达不到税务起征点的个体户,根本就不需要登记。

江苏省自年初以来,免于个体登记的便民做法,也证明了没有工商登记,并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的事实。

其二,逻辑关系混乱。本来,“个体户”的最大特点就体现在“个体”二字上,个体户实质上就是“个体经营”。20多年前因为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政府还有点害怕“资本”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挤压,导致经济类型单一,从防范个人暴发的角度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也有其合理性,可此次修改,反倒取消了聘请的人数限制,我们仅从语言逻辑上看,雇佣几十人的经营实体,政府能说他是“个体经营”吗?

其三,法律关系混乱。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任何区别,都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都要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无限责任。而《征求意见稿》依然对同样的经营对象,设立两个注册类型,最终必然会导致法律关系更加混乱,不利于依法行政。

其四,对个体户提出了过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笔者首先要问问《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国家有哪条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应该建立会计账簿,究竟应该建立哪些账簿?国家既然对个体经营者没有资金要求,没有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的要求,他们又如何建立账簿?要求他们建立账簿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可行性究竟有多大?

已经暂行了22年之久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确实急需要修改,可在一个和当今社会管理理念严重脱节的思维模式下去组织修改,新的《条例》只能是五十步笑百步,新《条例》体现的是法制精神的退化,是法制的倒退,这样的修改,真的还不如暂时不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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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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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位广州工商朋友给我的邮件。
他给我来电话的时候,我正好在发此文。仔细阅读了该朋友的文章,感觉真的是英雄所见略同。该朋友对年检制度的危害性,可以说是阐述得十分到位,也是情真意切,希望能引起决策层关注!
 

不要再给个体经营带脚镣了

新个体条例缺乏大智慧、前瞻性及对宪法、相关法律的综合考量,应结合《宪法》、《再就业促进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以及考量未来的《商事登记法》来制定。新条例与旧条例的规定大同小异,而且年审设定对个体经营商的束缚明显加重,个体经营户界定的仍然模糊,设定个体户登记的观念没有提升,登记模式没有创建性。对个体户登记管理的实质意义没有呈现出来。对个体户前置审批有审批部门监督,此外就是征税,然后就是经营数据信息收集。

一定要废除个体经营者的年检制度

1、个体年审是地道的扰民又无实质意义的制度,它是登记部门敲诈个体经营商的重要渠道。如有年审,个体经营者说不定又要交什么名堂的份钱。而且个体经营者还要动辄承受被吊销执照的威胁。年审验照是新的个体经营商条例属良法、恶法的分水岭。千万要把年审恶魔关到笼子里。

2、每个个体经营商都是无限责任主体,审不审没意义。前置审批的经营自有审批部门监管处罚,一般性经营有税务部门监管,《税收征管法》37条就有税款征收的规定,登记机关还可以对经营情况进行巡查监督,用不着年审。

3、不年检就吊销执照?新条例就法规环境而言,对个体户是放宽促进还是束缚倒退,年审增加了个体户的行政负担,同时盲目增加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责任,从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操作来说,一张营业执照注册号只可登记一个税务帐号,同时办一个银行的缴税卡。你吊销一张营业执照容易,但个体户不能不做生意了,要经营还要办证照,要知道现实中,办一套证照、缴税卡下来,前置审批部门、个体户、登记部门,税务所付出的财力、精力的代价何其高。尤其在权力腐败普遍存在的行政环境里。最弱势的经营主体――个体经营商,除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日益见涨的经营成本外,还要承担由年检衍生的行政成本,岂不是雪上加霜。我们不忍心,希望条例制定者慎酌。4、我们现在的工商年审制度中的操作中,个体年审有个比例要求,法规如果明文规定不年审吊销执照,除个体经营商多份行政义务,同时意味登记部门多份行政责任,不吊销不年审的个体经营商就是行政不作为,必将出现大批个体户被吊销的灾难,年审规定就是一个退进唯谷的悖论。而且,如果没有年审的个体经营商经营出问题,登记部门就会被首当问责,哪怕经营问题是经营商自身的原因,或民事行为造成的,都有可能引起登记机关被问责,使问责制范化。总之,年审制度就是挖一个“坑”,无论对个体经营商,还是对登记机关、审批部门、税务部门都是一个缺乏理性的“陷阱”。

二、个体经营商的登记制度意义在于掌控个体经营者的相关信息而已,所以可采用登记备案与核准两种方式对一般性无需字号的经营,备案登记即可,备案登记后凭备案证明到税务部门登记领证;对字号使用、前置审批项目经营采用核准制。改变我们过去的严格登记监管及粗放监管模式,该为专业监管和有效监管,前置审批经营监管由监管部门负责,一般经营自有税务部门监管。

三、工商户说法不科学,工业不应由个体经营商,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登记为企业才适合。个体工商户应改为个体经营商,以限制个体经营商的用工规模来鼓励投资主体去作企业登记。因为,从税收角度,个体户与企业纳税结构不同,个体户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财会制度规定只有企业要作会计帐的,《会计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没有要求个体经营商作会计帐的规定。要每个个体户都做会计帐不现实,不限制个体经营商雇工数会导致个体经营商很大规模也作个体经营商登记,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主体又不要求作会计帐的。所以开放个体经营商的雇工数量会造成潜在的企业所得税的流失职工人数不应模糊用“若干”,应明确5人或者7人以下为“个体经营商8人以上应登记为企业类型,从事工业生产应登记为企业类型(哪怕少于5人、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