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民事诉讼是等腰三角形结构,即法官居中裁判,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相等距离。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后,等腰三角形结构即无法维持,应当设计一种新的诉讼结构。笔者主张民事检察监督应采用菱形结构,该结构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菱形结构贯彻了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基本原理。菱形结构由上下两个等腰三角形组合而成:上面是以审判权和诉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审判三角形,审判权直接对应其正前方的检察监督权;检察监督权与诉权则形成了在下的等腰三角形,这体现了前者对后者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其次,菱形结构体现了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及其与审判权之间的对峙性。再次,菱形结构满足了协同主义诉讼机制的需要。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形成了诉权、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相互作用的三元化诉讼矛盾。诉讼矛盾的多元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内在趋势。
(摘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检察官应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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