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不干胶巨头承认行贿无锡公安部门一事余波未平,美国司法部的一纸文件,又让国内多家能源公司陷入尴尬境地。这份文件显示,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承认贿赂6家中国国有企业职员。这些公司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东方电气、中海油集团、江苏核电集团以及国华电力。
跨国公司近年在华常有行贿丑闻曝光,例如,沃尔玛、阿尔卡特-朗讯、IBM、德普、西门子等在内的知名跨国企业此前都卷入涉华商业贿赂案件。不过,与以往对跨国公司行贿丑闻一再曝光却置而不闻的态度相比,这次国内涉案机构陆续作出回应,继无锡当事方宣称,经核实,该所不存在有人受贿等问题之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人士也表示,“中海油已进行调查核实,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公司内部人员收受该公司及其代理商的商业贿赂。”
美国证交会与司法部的文件言之凿凿,并且许多案件经历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在加州中部地区圣安娜地方法院,就向法官承认了对中国公司官员的贿赂,美国当地法院也对“艾利·丹尼森”公司处以20万美元的罚款。这可谓非常有份量的“国家级举报”。但是,这些“举报”却被国内涉案机构三言两语的回应轻松化解了。
更令人十分费解的是,仅有涉案机构出面回应,司法机关却是至今按兵不动。这里面存在法律问题吗?显然不是,纪检、检察机关既要对被动接受的举报展开调查,也要主动出击调查贿赂问题,这份公众高度关注的“国家级举报”,司法机关显然没有理由无动于衷。同样,行贿行为需要打击,受贿行为更需要打击,司法机关不仅可以对涉嫌受贿的中国公司立案调查,也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涉嫌行贿的外国公司立案调查。
司法机关对查处“行贿门”的作用无可代替。毕竟,当事方的内部调查与司法机关的调查不可同日而语。当事方的内部调查是既做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缺乏程序上的中立与公正性,如果贿赂犯罪涉及企业高管,这种调查更难想象能深入下去。其次,当事方并不享有司法机关拥有的公权力,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没有相应的调查手段。中海油证实自身没有受贿行为一个重要证据是,美国控制组件公司中国总裁于今年6月22日正式向中海油复信称,相关款项是“通过对个人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汇到了美国控件有限公司员工或其亲属、朋友的账户上”,“并无证据证明这些钱真正到了中海油员工的手中,或者说中海油一方有人有意索贿”。这显然并不能完全证明中海油的人员没有涉及贿赂事件,因为这些钱到底流入何方,还需要司法机关通过采取侦查手段来深入调查。再如,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向美国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调取他们掌握的全部证据。但是,无论是中海油还是其他企业却无法得到美国司法机关的协助,他们掌握证据是不全面的,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可靠。
司法机关介入“行贿门”,也可以通过对行贿的跨国公司立案调查甚至送上法庭,震慑行贿的跨国公司。今年1月份,世界银行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但是,尽管众多在华跨国公司受到所在国司法机关制裁,但没有一起被中国司法机关立案,对行贿的跨国公司宽大无比,致使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泛滥成灾,中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行贿的天堂。
IBM在韩国分公司涉嫌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合同,此事经韩国媒体披露后,2004年1月,韩国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受贿罪指控了48名政府官员和韩国IBM高管人员。而在日本,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使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此案一旦东窗事发,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视厅和国税局马上共同介入调查,经过6年的时间,涉案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在反跨国公司贿赂案件中,各国司法机关历来都是严惩不贷,并且充当了急先锋,我们的司法机关还要让我们等多久呢?
司法机关不应坐视“国家级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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