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51)
陈绪国
【原文】〖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频谱资源特种所有权〗
本条款,是一种特种所有权,是人的肉眼看不见肉手摸不着的无形、无体物的所有权,既是无形体物所有权,又是派生性所有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国家必须永久管领、控制、保卫和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对外要防止外国的侵略、掠夺、干扰、污染和破坏,对内要防止人为的侵占、干扰、浪费、污染和破坏。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指国家法定的特种、专项、无形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国家以主权法人身份管领领土、领海、领水及其领空空域范围内无线电频谱资源,并行使专业性、排他性、对抗性的专属所有权,排除任何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侵略、侵占、掠夺、干扰、污染和破坏。国家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由国家独家行使,具有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永久管制的权利。
无线电频谱,一般是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无线电波是依据一定的频率,经过无线电发射机发射,将信息源的无线电波传送至太空,由无线电电磁波接收机接收信息源的电信信号。
电信,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定义,是指为利用有线电、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对于符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性质的传输、发射或接收。无线电通信,则为使用无线电波的电信。目前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通信方式。
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依赖导线连接发信—收信两端的波导,而依靠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所有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飞机需要航线、船舶需要航道、汽车需要道路一样。
无线电用途十分广泛,无线电通信、网络、电视、导航、定位、测量、监控、遥控、气象等领域,都离不开无线电,离不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凡是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报装使用。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专业特性〗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根据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特种资源、专项资源、无形资源的专业特性来定位。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国家的通信安全,其次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
无线电频率是利用自然界电磁场电磁感应的一种电磁波,是无体物质,是各个国家、地区均可获得的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
无线电频谱资源有以下特性:
第一,它是最佳通信资源—国家的责任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它的被发现,创造了人类通信事业伟大革命的伟大奇迹。几千年来,从飞鸽传书、烽火报信、快马传情、驿站梨花、走村串户,到发明电话、电报、互联网、无线电话,使人类一步跨越了几千年。及至当今社会,是有线电话、有线互联网才可以与之媲美。
无论哪种通信资源,也比不上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么经济、方便、快捷,也比不上覆盖面那么高。
无线电波,可以从地球上的一个极端传达到另一个极端,甚至可以从地球传达至其它星球上去,而且速度之快,任何其它通信都无以企及。无线电通信,不需要牵连电话线,不需要一大摊子基础设施配套,不仅通话经济,而且成本极低。如果除去发射设备和接收设备,连接信号的成本几乎为零。
世界上任何资源,也没有无线电资源这么经济,这么方便,这么低投入、高效率。
世界上任何资源,也没有无线电资源这么耐用,这么奇特,这么神奇,这么永不休止地可以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服务。
如果无线电频谱资源不被人为的破坏,它可以用一亿万遍、用一万年也不会被消耗掉,也不会改变原貌。这是任何资源也无法比拟的。矿产、森林等资源用一遍就完了,而且利用这些资源会耗资巨大,会占用很大土地面积。无线电频谱资源不占用地球土地面积,不需要什么库存什么的,库存土地面积费用几乎等于零。而且一个频道的资源,可以同时为许多人使用和重复使用,使用以后频谱资源仍然存在。
总之,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最神奇、最经济、最方便、最耐用的资源,这四大优势,任何资源也不能与之相比。
但是,地球上无线电频谱资源仍然是有局限性的。说它“最神奇、最经济、最方便、最耐用”只是从个体上来衡量的,而无线电频谱资源仅仅限于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范围之内,如果我国不开发利用,就有可能被别国开发利用。因此,我们不去开发利用,等于白白地“浪费”掉了。
国家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首先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次是权利和义务。
第二,它是最容易被破坏的通信资源—国家的安全
无线电频谱资源也有自身的弱点,这些弱点的存在,容易产生干扰、污染、侵占、侵略、破坏的间隙,严重时,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重复一千遍、一万遍地使用,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复用,但就某一频段、频率来讲,在一定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条件下使用是有限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依据频率的通道进行的,在此通道上,是排他性的。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道、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
无线电频谱资源,本身是不受国界、省界甚至不受星球的星界限制的,但是,运用一定特殊的技术手段又是可控制的,一个国家要破坏另一个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也是办得到的。因此,防止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是国家安全不得不考虑的头等大事。比如,我国的鑫诺卫星通信系统就曾经被外国的敌对势力破坏过几次,导致中央电视台的声像传输中断过几次,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又如,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美军恃仗其高科技手段,实施电子战役,令伊拉克军队的通信枢纽全部瘫痪,美国联军仅仅三个月时间就侵占了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土崩瓦解,萨达姆本人最后也被处以绞刑。
当代战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电子战。从这个意义上讲,军事安全大于经济安全,国家的安全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安全息息相关。
无线电频谱资源容易被破坏,是由于无线电波容易干扰、污染、排挤的弱点而被攻破的。
我们知道,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那么,敌对势力、侵略势力正是利用这一弱点,人为地制造噪声干扰,人为地制造通信通路阻隔,好比单行车道上并排行驶着几辆汽车,故意拥挤得人仰车翻一样。这种做法,就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他们人为地制造噪声干扰、人为地制造通信通路阻隔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通过那条道路,而是不许别人通过那条道路。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第11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电影《窃听风云》披露了手机窃听情节,我们上网发现有人四处兜售手机窃听器。据了解,手机的通话过程,是使用手机把语言信号传输到移动通信网络中,再由移动通信网络将语言信号变成电磁频谱,通过通信卫星辐射传送到受话人的电信网络中,受话人的通信设备接收到无线电磁波,再转换成语言信号接通通信网络。所以,手机窃听器销售商就号称“有组织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接收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
相关安全专家则表示,手机监听跟电脑中病毒的道理差不多,都是因为外界入侵,导致这些电子终端设备自动记录反馈用户信息。
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业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无线电通信技术还比较落后,通信安全、军事安全、国家安全的防备防务十分艰巨。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国家安全、国家主权的特别特种所有权,远远超过了经济意义上的特种所有权。因此,她是最高等级的特别特种所有权。
保卫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努力,需要坚持不懈地赶超世界一流的通信工程技术,需要全民皆兵,永远坚持。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
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不仅仅打破了几百年来世界上“无形物、无体物不得加入物权法”的天规戒律,而且还将“国家的所有权”这种所谓“公法上的物权”也堂而皇之地加入了物权法,实现了“双向突破”,并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物权体系开辟了道路。
□〖问题的提出〗
我国物权法从起草到出台,一共经历了13年,一波三折。不可否认,我国确有一些老专家学富五车,汗牛充栋,能够将罗马法,将德国物权法、法国物权法背得滚瓜烂熟,造诣也很深。可是,他们却忽略了几个基本事实:一个是,罗马法完全是封建制度下的农业社会的法律,与当代的科技社会、工业化社会、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社会相去甚远,死亡概念、死亡条款多的是;同样地,一百多年前、二百多年前的德国物权法、法国物权法,并没有割封建主义的尾巴,反而“公私私化”有增无减。其中,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去国家利益化倾向相当严重。另一个是,德国民法典从1900年施行开始,已经修改过超过150次,通过了143项民法典修改法,所涉条款已经超过整部民法典的1/3,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国民法典虽然条文数目变化不大,由原来的2281条增至2283条,但内容上发生重大变更;日本民法典已经基本上不分“公法”、“私法”了,所增加的内容,基本上是公法上的内容。如《不动产登记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国家赔偿法》、《利息限制法》、《户籍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等,都是公法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法》、《企业担保法》、《信托法》、《工场抵押法》等法律中也有部分公法的内容。
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刚刚一年,有的法学家对于物权法加进公法内容而愤愤不平,耿耿于怀,调子很高。他在一篇论文中写道:“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它规范的对象是特定的,怎么所有的财产支配问题都交给物权法来规定、所有的财产支配权利都成为民事权利了呢?在我看来,物权法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它规定了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河流、矿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等,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保护国家享有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东西太重要了。那些东西是不是财产?是。有没有所有权?有。但轮到物权法去规定吗?那些财产权利是怎么取得的?权利是不是要公示?是不是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其实,它们和物权法的规则关系不大。……”
这位先生讲得太对了。物权法确实太保守了些,国家享有的财产支配权、所有权问题确实太少了,至少增加个300条也不多。原子弹是什么所有权?原子弹是国家最高一级的绝密所有权,也是最高一级的绝密支配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可以转移的,打死我们也不能转移,给我们喜马拉雅山那么高的金山、银山也不能转移。不光是我们自己不能这么干,联合国全体成员也不能这么干。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也是五个核大国之一。如果大家为了几个臭钱,你也卖,我也卖,他也卖,大家都来卖,那不全乱套了?到时候,首先挨炸原子弹恐怕不是别人,就是中国。原子弹一放不要紧,把全中国爆炸成一片焦土,让13亿人都去见马克思,什么物权法也没有用。把中国炸成一片焦土不要紧,将全世界炸成一片焦土,让神鬼来行使财产支配权、所有权?
按照那位老先生的说法,日本人是全世界最傻的,傻瓜得一塌糊涂。你看看,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不好好保护地主、资本家的财产支配权、所有权,塞进那么多的公法去干什么?日本人也太不守规矩了,越来越不守规矩了,简直是无法无天,简直是孙悟空大闹天宫。
什么叫公法?什么叫私法?我们草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宪法算不算公法?这种公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照他说来,宪法应当将“私法”的内容统统去掉才是。
什么叫私法?婚姻法是私法,继承法是私法。
他们的逻辑是:“民法是私法。物权法是在民法之中的法。所以,物权法是私法。”这种逻辑站得住脚吗?
先看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的规定是“人”。什么取得法国国籍,国籍登记、户籍登记、住所、失踪等等,这不明明是行政法的内容吗,为什么在民法典中也有,而且一开始就这样“乱来”?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其中,就有“国家的权利”一章,有6条。要说“违规”,是他们带头违规。整部民法典,主要规定财产权和债权,而这些东西,我国将它们归入经济法之中。这就是说,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是不可分离的,国家的所有权、物权也不可能与民法绝然分离。
再看看《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是“总则”,将法人、社团、财团、公法人也算在里面了;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经济法范畴;第三编“物权法”,我看也是经济法,第928条也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州)所有的内容。第四编“亲属法”,私法;第四编“继承法”,私法。5篇中,只有2编是纯粹的私法。
将国家所有权加入物权法,不利于保护老百姓的私有权利了吗?恰恰相反。物权法不但要保护有产者利益,而且要保护无产者的利益嘛。无产者利益在哪里?无产者利益就在国家所有权里。国家所有权弄清了,物权秩序井然了,对于中产阶级、资产阶级也有好处嘛!什么是国泰民安呢?有“国泰”就有“民安”嘛!
如果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全部往行政法—往所谓的“公法”上塞进去,这起什么作用呢?就说你吧,你一个民法学教授,一年到头看过几遍行政法?你一个法学家都不爱看行政法,老百姓有几个看爱行政法?再说了,100部行政法里面,有几部规定了财产支配权、所有权?再说了,老百姓有诉求,诉讼工具是民法、民诉法,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最方便不过了的。你非要他们使用行政法、行诉法,这不是将老百姓往火坑里推吗?告诉你,老百姓用行政法、行诉法与政府打官司,许多官司打一百年也打不赢。为什么?还要别人挑明吗?你是法学家,你比老百姓更清楚。
当然,宪法类法律也属于所谓的公法,这里头更少见规定财产支配权、所有权的。那么,60年来,用宪法来当作诉讼工具的,几乎是凤毛麟角。即使将全部的国家财产权塞满了宪法类法律,到底起什么作用?还不如物权法的作用大呢!
将国家所有权写进物权法,是害老百姓吗?是损害私人利益吗?你自己想想吧。俗话说“家无主,屋倒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什么道理呢?
总之,王利明教授主张的,将物权法加入国家的财产权、集体的财产权,是完全正确的。官方采纳王教授的主张,并加以补充,也是完全正确的。既然如此,是没有价钱可讲的。
世界上本来没有绝对的公和绝对的私。笔者看过几个国家的民法典,从没见过“民法典是私法”的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将“公法人”定义为“对于国库,以及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财团和公法机构,准用第31条的规定。”将企业法人、财团也算作是“公法人”。所谓的企业法人、财团,基本上是民营企业。
至于物的规定,西方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确实是将物定为“有体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谓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但是,《法国民法典》就没有这种规定。但是,《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却规定“(禁止)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气、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振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在此,不可称量的物质中,“噪声、振动”和“煤气、气味”就是无体物、无形物。尽管他们小心翼翼,仍然与这种东西脱不了干系。
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并且将其作为国家所有权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伟大的胜利。
□〖物权特性〗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可以由以下几点来加以说明:
第一,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所谓无体物,又称无形物。就是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来无影,去无踪的”、但可以感知的自然气态、磁态、声态物;以及可以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光态物;以及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等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就是“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那么,为什么说它是“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这当然要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身价说起。
先说使用价值。我国是个手机大国。去年,我国手机用户高达6.8亿户,平均每2个中国人有一部手机。其中WAP上网用户已达1.8亿户。
手机的大普及,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手机上网、手机通信、手机游戏、手机摄像、手机电视、手机录音、手机小说、手机股票、手机刷卡、手机付账、手机监控、手机广告、手机签约等等,这些都很了不得,除了电脑,没有什么玩意儿有这么多功能。当然,在通信方面,远比电脑方便。当然,现在有很多电脑是无线上网的,手提电脑就更不用说了。所有这些,都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功劳。这种无体物、无形物,简直是神奇到极点。
再说经济价值。全国生产的手机,已经累计达十几亿部,这个产值有几万亿元,不说那么准,说个大概就行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三大巨头,每年的利润都有好几百亿元,不说那么准,说个大概就行了。去年,仅手机广告费一项,就达300亿元,预计2012年可达600亿元。当然,手机的话费、信息费比这更高了。如果平均每人每年的话费1000元,全国的话费收入高达6800亿元/年。资料显示,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今年上半年净赚553亿元,每天利润3.056亿元。
福布斯网2005年5月10日发表《手机行业利润知多少?》的文章,指每部手机的平均利润可达1500元。目前,全国国内约7亿部手机用户的利润,总计超过10000亿元。
新时代网2008年12月31日转贴的《我国行业利润排行榜》称,通讯设备制造业的年利润高达497.88亿元,利润总额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之后,居第五名;而累计增长率为379.38%,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有色金属之后居第6名。
再说军事价值。目前,我三军、二炮、武警部队装备了电子对抗设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刚刚开始。未来社会,谁掌握最高信息技术,谁占领信息化最高点,谁就是赢家。
谈到军事用途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我们应该知道,这可以定义为“国家机密所有权”,这不是一般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它是最有价值的派生物的特种所有权。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无线电技术派生性物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人类发明创造无线电报话机、报话接收机、数码发报机、数码电报接收机等高新技术基础上发现和推广应用的。目前,无线电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刷新。涉及到无线电专利技术、无线电设备的专用商标、无线电文章与著作、无线电商业秘密等项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则存在无线电技术派生性物权。
一般而论,拥有无线电技术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派生性无线电技术所有权人;受让派生性无线电技术所有权人的无线电技术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派生性无线电技术用益物权人;受让派生性无线电技术用益物权人的无线电技术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派生性无线电技术用益权人;受让派生性无线电技术用益权人的无线电技术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派生性无线电技术使用权人。
为什么说无线电技术是“派生性物权”?因为,人的智慧是由人脑的意识流和灵感组成的,尽管人的大脑是由物质组成的,但由于人的智慧是由人脑的意识流和灵感组成的,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由这种无形物派生出有形物,有形物搭载有形物的物权,无形物搭载无形物的物权,这两种物权可以混合在一起,也可以分离出去—将无形物的物权与有形物的物权分开处置。当无线电技术与相关设备不可分离时,或者相关设备没有清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资料时,这两种物权是混合在一起的;当无线电技术与相关设备可以分离时,或者相关设备已经清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资料时,这两种物权是可以分离的。
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物权,也可以参照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物权来处置。但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物权,属于优先级的派生性物权。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优先于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
国家交由国有企业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企业所得所有权,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不能擅自转让无线电频谱资源,即企业不能自主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处分权。国家禁止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转让给外国,包括外国政府、军队、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为军事设施,军用通信、输电线路等也为军事设施,均列为国家保护范围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是亘古以来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依赖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而独立存在;而无线电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是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派生性所有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技术不能发挥作用。
例如,通信卫星是有形物,这种所有权容易确定,通信卫星是哪个国家投资的,卫星所有权就是哪个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无形物,其所有权属于哪个国家的,这也容易确定下来。但是,无线电技术是没有政治符号,没有国界的。如果相关的无线电技术是本国研发出来的,并且用于本国的通信卫星上,那么,通信卫星的所有权、无线电技术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这三种所有权是统一在一块的所有权,这就是“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完美所有权。否则,就不是完美所有权。
其中,通信卫星通信技术,一般包括通信卫星的通信发射技术、中转技术、接收技术和后处理技术等技术在内。但是,发射卫星技术,与卫星通信技术,是两门技术。
《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比物权法本条款的规定更加全面。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行使,确切地说,是永远行使—这就具备了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性质;国家在行使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同时,具备统一规划权和管制权、指导与领导合理开发利用权和科学管理权。单位除军事、民兵单位以外,无线电经营单位需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和照章纳税,才能取得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营业使用权。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终端使用权,是无线电频谱资源非营业性的使用权,为一般使用权。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派生性物权》;《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4·国家专属所有权》。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968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