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两级法院玩弄法律 守法村民欲哭无泪


    农田 村民非法去建房

    8年前,河北省迁安市五重安乡大何庄村发生了一起铲青苗、占耕地、违法建房的土地案子。案发后,村民何艳兴为了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先后800余次上访了50余个国家党政机关,寻求正义和法治。然而,这件简单的土地违法案竟然3年内在一二审法院之间均被枉法裁判。3年的等待让村民何艳兴抱怨纷纷:法律是个啥?守法的不如违法的!

    案情发生在1999年,五重安乡大何庄村村民李玉平将自用的宅基地连带三间大房变卖,又向村委会、乡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划拨建住房,获准在非耕地建房。李玉平与其他村民换地后违法在可耕地动工修建,毁坏耕地,铲掉何艳兴家青苗,强行建房。何艳兴阻止其不法行为,他高声叫嚣:“我盖房有手续,谁阻挡就打死谁!”何艳兴当场被打伤昏倒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

    李玉平建房动工后,何艳兴多次向村乡政府反映,虽然李玉平已违犯土地法并建房,乡政府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无奈,何艳兴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投诉。2002年,李玉平无视国法和事实,在何艳兴家耕地上,明目张胆地盖起了违法院墙。

    从2002年起,何艳兴向上级政府反映此事。自下而上逐级上访的次数1000多次。各级政府对反映问题派员到现场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结论,要求依法拆除违建建筑,恢复耕地原貌。但是没有得到最后执行,政府与违法村民博弈失败。

    奇闻 “恶人”告状也能赢

    奇怪的是,侵占他人耕地、违法建房的李玉平竟然以乡政府为被告,何艳兴为第三人由提出诉讼。谁也没有料到,这桩明明白白的强占他人耕地违法建房一案,经过迁安市法院和唐山市中院审理竟然判决守法受害人何艳兴败诉!

    何艳兴动情地说:法官必须要以法办事,拆除违建,退还耕地才符合事实。而审理此案的一二审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置基本证据事实不顾,是标准的法律流氓,其枉法事实如下:

    1、行政庭法官涉嫌报复。2005年,行政庭让李玉平拆除占地建设的墙头,李把墙拆了,可地基不清理,石头不搬走,仍占着耕地,让我无法耕种。我多次找行政庭法官,他们不但不管,我多次到相关部门控告,他们恼恨于我。

    2、李玉平盖房换地户何春兴妻子是一名教师,她叫孙玉芬,与行政庭法官有一定关系,而孙玉芬为了多换李玉平的地,一直做伪证,故意把自己0.65亩地说成是0.95亩,成为这起土地违法侵占纠纷案的主要帮凶之一。

    3、行政庭经密度策划后,打着李玉平告乡政府的旗号,故意采信假证,又故意让乡政府输官司,以此转弯变相压制我,让我冤上再冤,以法律的名义保护违法者。

    4、李玉平告乡政府,实际就是行政庭撤下市乡两级政府多次公正调查的结果,逼迫我走上法律程序,政府无法对我实施公正救助。

    5、一审行政法官歪曲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胡编乱判,然后再推到二审维持原判,让我无处伸冤。

    法律 法官手中“面团团”
  
    法院已经终审,上级领导多次督查的这起违法建房案为何一直没有处理到位?

    人们发现,在迁安市、五重安乡、大何庄村,一些干部法律观念淡薄,办理此案的个别法官高高在上,成为任意宰割人民群众的“官老爷”。他们对正义公理漠然置之,对违法者的举动听之任之,甚至袒护怂恿,致使违法者李玉平气焰更为嚣张。

    当李玉平违法在耕地上盖房,被侵害的村民何艳兴询问此事时,李玉平大声喊叫:“对我盖房有意见,上边告去,我奉陪到底!”结果何艳兴被打伤住院,鉴定为轻微伤。

    出院以后,何艳兴又找乡政府,乡、市政府多次调查要求李玉平退回非法占用的耕地无果。

    据反映,围绕对此案的处理,在迁安市、唐山市的执法机关也怪事连连,令人十分费解。一件较为简单的土地违法案竟然判决违法者有理,何艳兴不解地问,究竟是国家法律变了,还是有人在节外生枝?党和政府及领导经常说,我们是法制国家,政府依法行政、法官依法办案,此案中法律成了什么?象他们手中的“面团”一样,让人好困惑!

    这起明显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案件长期得不到依法制裁,已在五重安乡大何庄村产生了恶劣影响。“法律顶啥用?守法的不如违法的!”部分村民的怨言时有所闻。法律在这里失去了尊严,失去了权威。据大何庄村村民反映:由于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村民中为图眼前利益破坏耕地的现象非常严重。
   
    歪曲 法官办案太缺德

    何艳兴说,我在迁安市人民法院2007安行初字第1号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唐行终字第52号判决。

    我依法控告迁安市、唐山市两审法院行政庭法官徇私枉法,他们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迁安市法院行政庭依仗法权报复我一个平民百姓,他们歪曲事实、故意坑害百姓,偏袒违法人员。

    我应分耕地0.4亩,经市、乡和村里确定加上自垦民荒边应为0.45亩,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违法建房户李玉平侵占0.14亩这也是事实。李玉平换何春兴的地经市、乡村级认定是0.65亩,这还是事实。至今我所剩0.31亩被李玉平当路走更是事实。2005年,乡政府责令李玉平拆除多占我地大墙又是事实;李玉平盖房当年拨我花生青苗还是事实,这些都是任何人改变不了的事实。

    一审法官认为我和李玉平争议地是0.05亩,是故意歪曲、编造;二审法官维持原判,更是进一步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判。

    我认为0.45亩地别说荒废8年,就是荒废30年我也穷不了,可李玉平违法侵占土地建房,还仗势打伤我,破坏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为此。我8年奔波损失惨重,原以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迁安市法院法官的天平已经倾斜到违法者一边。因此,恳请上级人大、政府、政法委及各级领导为我一个平民百姓作主,还我一个公道。

    附:何艳兴申诉理由

    1989年,我队调地时我进分到本村小学西平地4分再加上自恳荒地总计4.5分,南邻何永余、北邻何春兴,10多年来从未与四邻发生过任何纠纷。自李玉平把我地北邻何春兴家地换妥盖房后,祸从天降。李玉平改变土地用途,批非占耕,还少批多占,扩大院套,强行侵占我家土地

    2001年农历5月初三日,李玉平无故滋事,以打着我侵占他地为由,他私自丈量我的土地,向村干部反映我应该是一个人的土地3分6,剩余土地是他的。私自毁掉我与北邻多年的界石和界线,拔毁我家蒙种薄膜的花生苗6条茏(800多撮)和数尺白地案件发生后,我家找到我村上届村干部,请求村干部拿出原分地账,长宽尺度,以账求准原分各家多少土地。丈量土地弄清是非以求公正。李玉平串通村干部说没有账,账丢了。与我地北邻原主何春兴之妻孙玉芬合谋侵占我家土地。

    2001年7月30日,村两委干部既不调查又不看账,更没丈量土地,只听孙玉芬一面之词,她指哪是哪。就这样经村干部手把我已种了多年的土地强行划给了李玉平名下,不管我家土地还剩多少,就这样我家含冤受屈走上了上访之路,长达7年之久。

    2002年3月11日,李玉平为少批多占扩大院套,再次向前侵占,又在我家土地上垒墙建院,致使我原有的4.5分地仅剩2分左右,我为维护土地权益而被李玉平和他兄弟及外甥打伤打昏不醒人事达2个多小时(有法医鉴定书为证)。因此,我的承包田被何春兴、李玉平合伙侵占,无法耕种,荒废了8年。

    为此事,我多次上访已8年,在迁安有关部门的关注下,五重安乡经多次调查和实地丈量早在2002年有了结论,并给我写了“答复意见书”和2003年政府组织的调查组,调查结果是;何春兴的这块地是按地块6分多地,我是4.5分地。2004年10月21日经迁安市信访局领导、五重安乡主要领导和大何庄村干部新临现场,丈量的结果是我原有4.5分现在还剩0.31亩。量出我北邻争议地在内8.5分。有2006年五重安乡政府处理决定书。2005年11月27乡政府尺量出李玉平侵占何艳兴土地1.11分。李玉平不服,提起诉讼,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

    何艳兴与李玉平争议的地块并非是0.05亩。李玉平暗中调查何艳兴应分的土地是0.36亩,其私自丈量何艳兴的土地面积是0.45亩,便误认为何艳兴侵占了他的土地,于是就擅自拔了何艳兴的花生苗,破坏了原始相邻的地界,李玉平不但拨了花生苗,连何艳兴留的白地也被他种上玉米。李玉平称何艳兴的土地面积0.45亩属实,但这0.45亩包括何艳兴分的0.4亩和开垦出的荒边地,不存在何艳兴侵占李玉平土地使用权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何艳兴与李玉平争议的地块是0.05亩不是本案的事实,这一认定缺乏客观、科学、准确、透明、公开的丈量经过。只是李玉平一方所说的是凭某个村干部用脚踩量出的其拨何艳兴花生苗的面积。但却无何艳兴家里人在场,也拒绝何艳兴家里及时到现场对遭李玉平破坏了的地界以确立与确认。

    从市、乡、村、三级干部丈量上访人现存的土地面积是0.31亩看出,李玉平侵占上访人的土地面积不是0.05亩而是0.14亩。如果依据三级干部丈量出的数字,证实李玉平侵占了我0.111亩的土地使用权。

    本案的事实是,我所剩的0.31亩土地也被李玉平当成道走被全部侵占,使我至今不能耕种,法院应查清认定而未查清认定。

    从上所述事实,原审判决抛开迁安市五重乡人民政府调查所获的客观事实,只凭李玉平单方之词,不追究李玉平拨我花生苗、破坏原始地边界的过错责任,原二审判决反认为:“上访人何艳兴与被上诉人李玉平发生争议的土地面积是0.05亩地,而五重安乡人民政府所作处理决定既未明确何艳兴及李玉平所属地块四至,亦未明确双方所争议0.05亩土地的四至界限及使用权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我所提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实属显失公平、公正,是偏袒李玉平过错的错误判决。该判决不但未使李玉平受到处罚,反把因李玉平侵权毁苗破坏地边界的过错出现的后果和其应负的责任强加给五重安乡人民政府(2006)第2号处理决定上,实在是武断、霸道。

    原审判决该认定的事实未予以认定。原二审判决查明的“何春兴将其与何艳兴相邻的耕地(0.95)与被上诉人李玉平换种……”,换种的土地面积不是0.95亩,而应是0.803亩(0.85亩),何春兴与何艳兴相邻地实际其应分是0.60亩,而其土地的实际用面积是0.65亩(包括开垦的荒边)。然而,原审判决对五重安乡人民政府沿袭历史依据,调查认定的数字未予以认定。却割裂本案纠纷的历史渊源上的关联性的资料,僵化、静止的不顾及何艳兴应分0.4亩仅剩0.31亩却被李玉平当道走的事实,认定何艳兴与李玉平发生争议的土地面积是0.05亩,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缺乏证据上的佐证十分荒谬。

    不知道原审判决“尊重历史?是以原分地户应分得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历史,还是以后来换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李玉平所换的土地面积为历史。其所称的”照顾现实“无非不过是为照顾李玉平单方称侵占何艳兴0.05亩的土地使用权,而有意割断何艳兴原相邻分地户应分得土地数额的历史,又不顾及何艳兴应分的0.4亩土地面积仅剩的0.31亩又被李玉平当道走,何艳兴根本无法耕种的事实,而有意掩盖和规避李玉平侵占何艳兴的土地使用权0.45亩。法官对李玉平侵占土地、破坏青苗的事实不闻不问。

    其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迁安市五重安乡人民政府(2006)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却反其道而行之予以撤销。原二审判决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一、二审的判决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一、二法院抛开历史上与何艳兴相邻的原份地户应分得的土地数额的事实,和我所分之地受侵占的事实,及李玉平毁掉我家花生苗破坏地边界的事实,不顾及五重安乡政府、迁安市信访局领导、村干部亲临现场,勘查丈量,调查走访所获得的事实证据,而做了的判决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我恳请上级领导支持何艳兴的再审请求,予以再审,以安慰何艳兴为土地使用权受侵害,奔波上访8年之久未果反遭冤屈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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