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因饮用后身体不适,北京一消费者将“和其正”凉茶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及代言人演员陈道明告上法院索赔,起诉生产商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陈道明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给出判决之前,我们暂且不去谈论这起官司的责任归属认定的问题,但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该官司是在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恰又适逢国家工商总局9月2日发布《食品广告监管制度》,该制度进一步对食品广告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无论对企业主体还是广告代言人都做了明确的广告责任认定和审查原则,对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工商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其退出市场。
上海卓跃营销传播机构首席咨询顾问庞亚辉认为,严格意义上说,在中国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尤其对于那些不诚信、不守法、乱作为、虚假宣传、扩大宣传、隐瞒真相的企业,往往没有给予足以让其警醒乃至要付出重大违规成本的处罚举措,这反过来又在一定意义上纵容了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一些企业看来,再怎么违规,其成本无非就是警告、象征性地罚款,而这对于其利用广告经营所获取的巨大回报和所得相比较起来,大可忽略不计。就以“三聚氰胺毒奶”事件来说,有那么多的企业身卷其中,又有几个企业真正受到了处罚?!
在同一天,从美国司法部传来消息,因为辉瑞在营销过程中故意夸大药品适用范围、采取邀请度假、打高尔夫等行贿医生(这在国内更是再普遍不过了)的不当方式促销药品,并发表有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错误及误导性声明等被刑事指控,最终被给予了高达23亿元的创纪录巨额罚款。
只有像辉瑞那样,让不良企业真正付出了伤筋动骨的代价,才能够更多的企业自律、自觉、自重,才能够真正地保障消费者、用户和公众的权益,并维护执法者,以及法律法规的尊严。